“如果他人有难,我能挺身而出吗?如果同学被霸凌,我能伸出援手吗?如果面临不法侵害,我能勇敢反击吗?”这些问题,也许以前我们都不知道该如何回答,但如果看了春节档电影《第二十条》,我相信大家都会对“正当防卫”有了朴素认知,心里会有一个肯定的答案。
一、“第二十条”是什么
电影《第二十条》指的是《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条款,该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此条第一款是一般的正当防卫,第二款是防卫过当的界限,第三款是特殊的正当防卫。
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首次出现正当防卫的规定。1997年,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条款作出了重要修改,在扩大正当防卫范围的同时限缩了防卫过当,增设了无限防卫。司法实践中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死者为大”“谁闹谁有理”理念影响等原因使刑法第二十条曾被称为“沉睡条款”。比如影片中关键证人不敢作证、过往的司法惯例等都给刑法第二十条的适用带来阻碍。但近年来,司法机关在一系列著名案件中适用第二十条,唤醒了沉睡的条款,很好的向社会普及了正当防卫的规定及公平正义的观念。
二、正当防卫的认定
我国法律认定正当防卫,需要满足如下五个条件:
1、前提条件,不法侵害的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电影中公交司机张贵生和韩明儿子韩雨辰的防卫行为,都是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3、主观条件,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人需要认识到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进行防卫。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属于防卫行为。
4、对象条件,防卫行为针对侵害人本人。正当防卫只能针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侵害人本人进行,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造成损害。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果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即使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也可能构成防卫过当;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三、防卫过当的适用
在满足前四个条件的前提下,如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造成侵害人重大损害的,也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都属于正当防卫。
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要考虑防卫人面对侵害时的恐慌、紧张等心理,不能苛求防卫人像“理性人”一样冷静的分析判断后做出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电影中,王永强用剪刀捅伤恶霸并致其死亡,除检察官韩明和吕玲玲以外,其他各方普遍认为王永强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甚至构成“故意伤害”,但韩明和吕玲玲冲破各方阻力,积极寻找证据,组织听证会,韩明在听证会上的陈词铿锵有力、力挽狂澜,最终在最高检的指导下,检察院认为王永强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防卫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并对王永强作出不起诉决定。吕玲玲在办案过程中还受到了处分,可她依然没有放弃,很好地诠释了“所有正确的事情都有代价,但不能因为有代价就不去做”。正是因为一个个像他们一样勇敢的的法律人,才能推动我们的法治进步,将公平正义还给老百姓。
节后上班,与出租车司机聊起春节档的电影,他说:“我看了春节档的三部影片,数《第二十条》最好看,最有意义,不光给老百姓普了法,还能推动咱们国家法治进步。”我想,我们需要“第二十条”这样的法律,需要韩明、吕玲玲这样的检察官,更需要《第二十条》这样的电影,在老百姓心中埋下一粒粒法律的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