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的理解是怎么样的
在德日刑法理论中,对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含义的解释,基于各学派的不同立场,至今都存在着对立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客观说、主观说和折衷说三种主张。
(一)客观说
客观说是古典学派的观点。这种观点主张从客观事实出发来确定着手的概念,认为是否属于实行行为的着手,不应以行为人的主观意思为标准,而应以行为自身的客观性质为依据。客观说中又有种种不同的具体主张。
(二)主观说
由于存在以上诸多缺陷,主观说在德日刑法中均已成为过时的理论,已经基本上没有学者予以支持。
(三)折衷说
二、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含义的理解
(一)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第二种观点主张,应当以实质的观点即从法益侵害的立场界定实行行为和认定着手。一方面,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故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当然也不可能称其为实行行为。而且,即使某种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但这种危险性非常微小时,刑法也不可能将其规定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另一方面,刑法处罚犯罪预备行为,而预备行为也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因此,实行行为只能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行为人开始实施这种行为时,就是实行行为的着手。
第三种观点即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着手的通说认为,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是主客观相统一的概念,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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