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集中于两方面,一是加大了对民营企业内部背信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为广大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提供保障。二是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深化“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反腐工作要求,力求改变以往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使行贿受贿犯罪的刑罚结构更加合理。本次演讲将围绕着刑法修正案(十二),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民营企业背信类犯罪的修改
所谓背信罪,是指为他人(包括单位)处理事务的人,为谋求自己或第三者的利益,或以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为目的,而违背其任务,致使委托人的财产受到损失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普通背信罪,但规定了大量特殊背信罪,如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本次对背信犯罪的修改,也集中于上述三个罪名: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本次对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行为主体从“董事、经理”调整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保证立法的统一性。从规定沿革看,1997年刑法中“董事、经理”的规定与1993年公司法第61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中的规定一致。而2023年12月修订的公司法则将行为主体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行为主体的修改与新公司法的修改保持一致,实现了法律之间的衔接。在本罪的行为主体中,董事、监事的边界清晰,而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则较为宽泛,根据公司法第265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本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一个相对开放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扩展空间,应当避免将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例如部门负责人等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派出机构(地区、分区)负责人等人员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以免不适当地扩大本罪的行为主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