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制发展几千年的历史里,“慎刑”的观念早已存在,并且一直为统治者和法学家所称赞,得到了发扬。“慎刑”思想源远流长,它既包含着中庸、仁爱的中华传统文化观念,也体现了宽仁、民主的人权主义理念,是中国几千年法制思想的结晶,也是对人类社会法律发展潮流总的体现。
古代憤刑思想与现代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呼应
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体现了许多学者对自由、民主和人权法治的向往,在我国古代,法学家就将其确定为制定刑法典的价值目标,这反映了自然法领域对于法的正义、人权价值的需求,是亘古不变的,也是超过时代的价值。
在许多的朝代,都习惯于区分刑法和其他规则的调整范围,有些可以通过道德教化、社会矫正来规制的违反规则的行为,一般不上升到适用刑法典的地步,这体现了古代刑法中浓浓的被动性、特定性和兜底性的谦抑性原则。统治者意识到,刑罚是暴力机器的暴力行为,以刑罚来剥夺百姓的人身、财产甚至是生命权利,虽然简单,但有时也过于粗暴。为了显示自己的“仁慈”,经常慎用刑罚,宽以待人。
事实上,刑罚谦抑性原则的出现根源还是在于刑法本身的作用影响中存在缺陷,刑法所使用的以暴制暴、以恶制恶的手段虽然经过法律认证,为社会所接受了。但毕竟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伤害,自然必须慎之又慎。
在实维护社会稳定、惩治犯罪行为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考虑到人权问题,这是一直存在于刑法研宄领域釣声音。如不考虑这一价值目标,那么滥施刑罚必然会带来更大的失控,导致怨声载道,本来通过严刑峻法期望达到的状态往往收效甚微。基于此种考虑,为了中和刑法过于“刚烈”的特质,谦抑性原则就成为一种很好的缓释剂,帮助统治者获得更多民众对暴力机器的认可与服从。
古代憤刑思想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正是中国文化的圆通性决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具有独特的“慎刑”品性,“慎刑”思想是中国传统和谐文化在法律文化中的一个生动表现。
从现代文明的角度出发,“慎刑”思想对于社会文明发展与进步也具有促进作用,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看,“慎刑”思想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以史为鉴,借鉴我国古代“慎刑”思想的有益组成部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理论指导:第一、“慎刑”思想是落实法治的基本要求。第二、“慎刑”思想是公平正义的基础。第三、“慎刑”思想是生命权的重要保障,其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综上,“慎刑”思想是我们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通过历代的改革与发展,形成了自己独有的完备体系,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慎刑”思想仍然有它积极而重大的借鉴意义。
宽严相济——重视道德教化
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刑法和道德是同根同源的,它们都是从习惯做法发展而来的,只是在强制程度和权威程度方面存在差异,有时候被一方所谴责的也会受到另一方的谴责,在道德规范中也是被谴责的。
我国从奴隶社会进入封建社会后,由于儒学在整个社会占据主导地位,伦理纲常进入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道德就成为了非常关键的统治工具,封建礼法一直被摆在和法律同等的地位上,有时候法律还要受到道德的影响。古代社会,上至君臣之礼,下至父子人伦,日常衣食住行都受道德礼法的调整。自汉朝以后甚至发展成为用儒家经典进行审判断狱的依据,道德礼法和刑法规范相互交融,一直沿用千年。
在现代社会继续发扬“慎刑”思想,就应该要重视道德的作用。具体来说可以在全社会进行守法守规思想教育,推广开展普法活动,加强社会各行各业对于法律的认识和尊重,培育全民重视法律、依法办事的理念。
法律与人情——情与理兼顾
在我国,从古至今的法律制度和理念发展总是存在这样的特色,那就是,将人情与国法、天道结合起来认识,创造性地发展出别具一格的中华法系。在这三者的关系中,处于至高无上地位的是天理,但由于天理也是人为附会的,实际上占据统治地位的还是体现统治者意志的国法,人情在其中则扮演着调停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关系的角色。三者相辅相成,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社会发展模式,对于保障国家长治久安起到了无比重要的作用。
国法和人情既然自古就有共存的空间,我们就不能不思考对这两者进行调和的措施。在进行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应该要兼顾法与情的统一,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要考虑到犯罪者后续的改造问题,以人文关怀,弘扬传统的教化理念,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充分地考虑人情因素,不要将道德风俗与法律法规对立看待。
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要考虑具体案件中人情、伦理发挥的作用,法院审判活动中,做出判决要在合乎法律的情况下更加贴近普通民众朴素的正义观念,能够考虑从人情理念出发给予合法的从轻、从宽处理时,不要过于犯罪者。最终,实现法律的人情化和亲民化,实现法理与人情结合,呈现最为完美的司法效果。
结语
刑罚对于刑法惩罚犯罪行为、保障社会秩序的目的来说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它是所有法律法规的最后防线,是一切法律制度的兜底措施,同时也是一朵“恶之土壤”上开出的“恶之花”,因此,设置刑罚的考量应该要从犯罪行为产生的根源出发,对犯罪行为进行最根本的控制。
作为一个国家最为严厉的法典,刑法维护的应该要是一个社会最低限度的稳定状态,要在合理范围内尽量地限制适用,以保护公民的自由。
当刑罚己经无法达到其惩治犯罪的目的,或者适用刑罚只会适得其反,那我们就应该对刑罚的设置进行反思,从而着手修改。在此,更为有效的手段其实就是“慎刑”思想所主张的犯罪行为非刑罚化的对待,从其他更为有效的方法出发,从诸如调解、道德教化以及人情教化的角度出发,发挥刑法本身“谦抑性原则”,更加注重对人权和人的心理状态的关怀,沿着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道路前进,设计一个完全贴合中国现实、现实有效、科学完整的刑体系,最大化发挥刑法的作用,为中国法制建设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