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发布涉疫防控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热点问题结合典型案例

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无症状感染者在明知被感染的情况下,仍不遵守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拒绝隔离治疗、隔离期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行为如何处理?在疫情防控期间,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健康码、防疫行程卡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涉疫信息,造谣传谣涉疫信息的行为如何处理?……4月15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针对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热点问题结合典型案例。

问题一: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无症状感染者在明知被感染的情况下,仍不遵守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拒绝隔离治疗、隔离期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行为如何处理?

解答: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无症状感染者,在明知被感染的情况下,仍不遵守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拒绝隔离治疗、隔离期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其他拒绝执行防疫部门提出的防控措施,例如,拒绝核酸检测、拒不配合信息核查、拒不配合封控管理、不如实上报抗原检测结果、违反居家隔离要求、隐瞒病情和行程信息等,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比如,周某隐瞒疫区行程及发热情况被判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周某出现鼻塞症状,前往省外疫区某诊所就诊。次日,和朋友参加公司年会。17日,周某出现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发热等症状,多次前往某医院就诊。与周某共同参加公司年会的张某出现发热症状被隔离治疗,后被确诊。1月24日,被告人周某驾车与其妻子、儿子、女儿到达阳泉市。社区工作人员及辖区民警向周某了解其返晋前行程与接触人员时,周某未全面如实告知,并在居家隔离期间多次与亲戚聚会,前往超市、医院等地。2月2日,周某确诊被隔离收治,与其密切接触的16人被隔离观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周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周某康复后两次捐献血浆,具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认定周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问题二:在疫情防控期间,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健康码、防疫行程卡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解答: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健康码、防疫行程卡是证实本人是否感染新冠病毒的主要依据。伪造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健康码、防疫行程卡不仅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还对疫情防控管理造成严重侵害,并产生新冠病毒传播的潜在风险。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健康码、防疫行程卡,依据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可分别触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用于制作虚假核酸检测报告,其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梁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院依法认定梁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其违法所得以及犯罪工具打印机予以没收。

问题三: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涉疫信息,造谣传谣涉疫信息的行为如何处理?

解答:对于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对于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宋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认定宋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问题四:利用虚假疫情信息牟利、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医用口罩货源,骗取他人钱财,应当予以严惩。蒋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从宽处理。法院依法认定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问题五: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或者个人为牟取暴利,囤积口罩、防护服、药品等防疫物资和其他民生物资,哄抬价格、高价销售的行为如何处理?

解答: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问题六: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正在履行职务或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志愿者等人员实施威胁、辱骂、殴打、驾车冲撞等行为的如何处理?

解答:拒绝配合测量体温、出示核酸检测报告、扫描场所码、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工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随意对其他防疫工作人员实施辱骂、威胁、殴打、驾车冲撞等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实施妨害公务行为或寻衅滋事行为,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比如,刘某某、赵某某殴打疫情检查点工作人员被判处妨害公务罪案。2022年2月27日,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冯某某、张某、任某某受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安排,在吕梁大道盛地村路段疫情防控检查点依法履职。被告人刘某某酒后乘车经过此检查点时,不配合检查,拒绝登记个人信息,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进而暴力殴打工作人员。被告人赵某某参与殴打,致使三名工作人员不同程度受伤住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院依法认定刘某某、赵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问题七: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袭击的行为如何处理?

解答: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听从指挥、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对民警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人身攻击行为的,以及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危及民警人身安全,以袭警罪定罪处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如果仅对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进行破坏,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问题八: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侵犯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机构医疗秩序的行为如何处理?

解答: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问题九: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如何处理?

解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应根据工作要求认真履职,如果存在推诿、擅离职守甚至拒不履行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情节严重,以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问题十:对于贪污挪用疫情防控款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解答: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防控款物,或者挪用防控款物归个人使用,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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