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炳昊:应对加密数字货币监管挑战的域外经验与中国方案——以稳定币为切入点

2012年1月,威利茨(J.R.Willett)发表了《第二比特币白皮书》(SecondBitcoinWhitePaper),首次提出了“锚定资产价值的加密货币”的概念,即稳定币的概念雏形。2014年,Nubits项目、Bitshare项目和Tether项目先后提出了稳定币概念的雏形,即一种和法币有效实现价格锚定的加密数字货币。当前业界一般将稳定币分为以下四类。

法币资产抵押型稳定币发行方的另一个代表是Stably,Inc.。它吸取了泰达公司透明性欠佳的教训,USDS所有的存储法币由内华达州一家持牌信托公司PrimeTrust代为托管。此外,Stably,Inc.在白皮书中承诺将定期公布审计报告。在主流资产抵押型稳定币之外,还有另类资产抵押型稳定币。此类稳定币与主流法币资产抵押型稳定币最大的不同就是其底层的锚定资产并非法币而是其他商品或资产。例如,一部分稳定币的锚定对象不是美元,而是贵金属。例如,一个稳定币DGX代表1克黄金。

第四类是由传统金融机构发行的基于自有私链研发的金融机构背书型稳定币。这类稳定币与上述三种稳定币在应用范围、透明性和面向群体方面都有较大区别。金融机构背书型稳定币的应用场景一般局限于金融机构日常业务的区块链技术赋能;由于有金融机构的声望信誉背书,其透明性较之一般的稳定币更好;其面向的群体也非大众客户,而是经过认证的机构客户或者同业客户。第一家发行此种稳定币的银行是位于美国纽约的全牌照商业银行——签名银行(SignatureBank)。签名银行于2018年12月4日率先推出基于私有许可版本以太坊创建的稳定币——Signet。Signet为商业客户而非个人客户提供了全天候实时支付的区块链技术解决方案,并得到了纽约州金融服务部(NewYorkStateDepartmentofFinancialServices)的监管批准。随后,摩根大通(JPMorganChase)在2019年2月也推出了基于自研私有链Quorum的JPMCoin。现实中,稳定币的形态还在不断发展中,但其主要形态和机制基本上还是围绕以上四类展开。

近年来,我国涉及稳定币USDT的案件主要集中在民事纠纷,且呈现以下特点:首先,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趋势明显。截至2021年8月19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USDT”,有203份民事裁判文书,其中判决书172份,裁定书31份;其次,194份裁判文书集中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由。这从一个侧面说明USDT已经在我国民事流通与交易中崭露头角;再次,案件当事人绝大多数是自然人。这说明,我国对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差的自然人恰恰是稳定币的主要用户,因此制定针对稳定币的监管法律有其特殊的紧迫性与必要性;此外,案件涉及全国2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呈现案件在全国总体地域分布较为分散,但个别地区分布较为集中的特点。

稳定币在不同国家被当作现金、存款、电子货币、支付工具、集合投资计划、证券、商品、衍生品、其他应当受监管的金融产品、加密金融资产、加密数字货币或者不受任何监管的商品。稳定币的监管与法律评价至今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美国和欧盟对稳定币的监管尽管仍处在不断摸索之中,但其监管原则和立法努力都颇具代表性,值得我国认真学习研究。

纵观泰达公司修改保证金制度所引起的轩然大波,可以看出稳定币发展的挑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监管问题与隐形超发。实际上,泰达公司修正保证金制度也并非是仓促之间的商业决定,更多的是对法律合规挑战的应激策略。泰达公司声称其母公司是一家注册在英属维京群岛(BVI)的香港公司iFinexInc.,而iFinexInc.同时也是一家加密数字货币交易所Bitfinex的母公司。不仅在控股关系上泰达公司与Bitfinex互为关联公司,泰达公司与Bitfinex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多有交叉。此外,长期以来泰达公司在透明性方面一直饱受诟病,许多观察人士和媒体都怀疑泰达公司是否真的为其发行的USDT提供了足够的法币抵押。2017年12月,泰达公司宣布其与审计师FriedmanLLP的聘用关系告一段落,自此USDT事实上开始了无外部审计的“裸奔”状态。

综上所述,与美国独特的诉讼文化相适应,无论是执法机关还是认为稳定币发行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在试图通过法律诉讼启动执法程序或者挽回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原告提起这些诉讼的法律依据都是在美国司法实践中被援引频率颇高且已经非常成熟的法律规定。面对以稳定币代表的金融科技所带来新型监管争议和诉讼纠纷,美国司法机关通过法律解释和推理展现出了其强大的适应能力和演绎能力。

与此同时,稳定币在美国的合规大潮也由地方性合规向全国性合规发展。美国以合规经营著称的加密数字货币交易所Coinbase与区块链综合金融服务机构Circle共同推出一款稳定币USDC就是这方面的代表。Circle首先创制了一个技术标准CENTRE联合体,以期实现任何接入CENTRE的钱包之间可以互联互通,实现跨链和跨数字资产转换。USDC是一种锚定美元的稳定币,由Circle基于CENTRE开源架构开发、并受到CENTRE以及官方在传统金融领域管制框架的监管。USDC和美元1:1挂钩,用户每购买1个USDC,Circle就会存1个USD到指定的Silvergate银行,并将铸造的USDC发给用户。USDC的发行方也必须获得当地的加密资产行业牌照。2015年9月,USDC的发行方Circle成为首个获得纽约州数字货币许可证(BitLicense)的公司。Circle目前还拥有美国、英国和欧盟的支付牌照,是加密资产行业全球牌照数目最多的公司,拥有美元、英镑、欧元兑换加密资产的合规通路。与USDC相比,其他稳定币的托管方为信托公司,但信托公司本身也存在一定风险,需要取得牌照来证明其合规性。而USDC的资产由银行托管,由于USDC的托管方银行本身受政府监管,并对其他金融业务起监管作用,因此USDC的资产安全度更高。

第一,由于稳定币技术基础的复杂性以及特定功能实现的多样性,稳定币可能被置于不同的监管框架之下,也可能处于监管框架的真空中。尽管欧盟对稳定币的监管与美国有许多异曲同工之处,在结合欧盟的宏观政策和法律传统的基础上,欧盟对稳定币的监管路径形成了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欧盟在没有专门针对稳定币监管法律的情况下,综合运用现行支付系统、方案、金融工具以及反洗钱等管制法律,根据稳定币的技术建构和实现功能的不同,类型化规制稳定币在欧盟成员国的发行、流转、存储和兑换。在欧盟法律层面上对稳定币的监管主要分为三个层次:受监管的投资和金融工具监管;电子货币监管;反洗钱监管。

其四,稳定币还有可能被视为虚拟货币(VirtualCurrencies)。根据2018年7月9日生效的《欧盟反洗钱指令第5版》(5thAnti-MoneyLaunderingDirectiveoftheEU--AMLD5),虚拟货币是指由非中央银行或者非官方发行机构发行,也并非须与法定货币挂钩,不拥有货币或者钞票的法定地位,但是被使用者接受作为交换媒介,可以电子转移、存储和交易的一种数字化的价值表示。由此可见,虚拟货币定义涵盖非常广泛,不由中央银行或者官方发行或者保证的数字形式的价值物,既不和法定货币挂钩也不拥有货币的法定地位,均属于虚拟货币。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关系与电子货币和可转让证券的关系非常相似,也是彼此对立、泾渭分明。因为一旦某种稳定币被认定为电子货币,其必然会与法定货币挂钩,这样被认定为电子货币的稳定币就不可能依据AMLD5被定性为虚拟货币。

欧盟敏锐地意识到对稳定币和其他加密数字货币的监管和指引对维护欧盟的独立自主和竞争力具有特别的意义。欧盟政策制定者认为2020年肇始的全球性公共健康危机暴露了过于依赖非欧洲供货商而引发的连锁反应,因此提出在信息技术、云服务提供商、支付体系和营运商方面都要特别注意培养欧洲本土力量。在全球范围内,欧洲已经在金融科技和加密资产产业处于有利地位。欧洲金融科技是风险投资最大的受益者:欧洲的全部风险投资资金中有20%投资于金融科技,这一比例高于亚洲和美国。欧盟也有着良好的监管基础。欧盟引以为豪的《欧盟支付服务指令——第2版》旨在强化竞争,被公认为是监管和促进开放式支付创新的全球领导者。

世界各国对稳定币的宏观监管主要有金融政策监管和法律合规监管两个方面。强化稳定币项目审计,提高透明性,增强合规性对稳定币发展至为重要。当前,越来越多的稳定币项目主动拥抱监管,尽管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自由度和便利性,但可防止稳定币项目由于风险控制不足或合规缺位而直接导致的信用坍塌和法律诉讼,换来的是监管机关的背书和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立法和执法机构监管稳定币创造了重要的现实条件,进而为我国提供了稳定币监管的原则框架和基本路径。

从稳定币在我国的使用范围来看,在对外贸易、国际贸易结算,跨国投资、国际支付、跨国资本流动等方面,稳定币优势明显。一方面,稳定币的点对点交易模式转账省去了传统银行跨境支付清算的高昂费用、繁琐步骤与缓慢流程,使结算效率和效益大幅提升,而支付成本大大降低;另一方面,稳定币汇率相对稳定,且价值全球基本一致,可以提供安全有保障的计价单位和结算媒介,有利于缩小双边汇率风险,避免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及不确定因素。此外,稳定币也可以实现与我国央行数字货币(DigitalCurrencyElectronicPayment-DC/EP)的无缝对接,能够扩大和丰富央行数字货币的应用场景,进一步加强加密数字货币生态圈与法币的双向流通与互认,在维护和实现我国金融稳定方面意义深远。

监管部门缺位也导致我国经济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稳定币却陷入了监管真空之中。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际金融中心之所在,同时事实上也是加密数字生态和稳定币快速发展的地区,分业监管的低效削弱了稳定币的发展和规范水平,也影响了我国金融科技的国际竞争力。当前,随着我国金融混合业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逐渐向兼顾金融系统稳定和市场行为规范监管模式过渡。与之相适应,我国应当逐步在此基础上建立专门的稳定币监管机构。当前,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应当发挥其作为一线监管机关,对稳定币在发行和流通环节加强研究、监督与指导作用,共同承担对稳定币的监管职责,为下一阶段的稳定币监管提供经验积累和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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