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与辩护犯罪刑法法院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与辩护

传销是被禁止的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轻则予以行政处罚,重则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便于表述,以下简称“传销罪”)定罪处罚。

刑法规定,骗取财物是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属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故,我们认为不具有骗取财物目的的经营型传销不构成传销罪。而且只有诈骗型传销中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才构成传销罪。

一、禁止传销的原因

虽说雪崩时每一片雪花都不是无辜的。但是,在传销罪中,只有组织者和领导者才会被定罪处罚,即在其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职责,以及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二、传销罪的认定

传销罪指的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根据规定,传销罪只处罚组织者和领导者。

(二)组织形式

在开展经营时,必然需要组建一定的组织构架,比如总经理、部门经理、部门成员等,同时有职能部门的配合,比如行政、财务部门等。在组织形式方面,传销罪中的组织形式迥异于一般市场主体。

根据规定,传销罪中的层级和人员数量要求达到三级以上和三十人以上,此时就到达立案追诉标准了。

(三)计酬依据

根据规定,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以传销罪定罪处罚。

需要提别说明的是,“团队计酬”本身不违法,但若以销售产品、提供服务为幌子收取“入门费”,并依此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则属于传销罪打击之列。

(四)骗取财物的目的

我们认为,在“骗取财物”目的的指示下,才会有前述系列特征。所以,特征是表象,是具体表现,目的才是本质。只不过这种骗取财物的形式与诈骗犯罪不同而已。

三、是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入罪

(一)诈骗型传销行为才入罪

经营型传销与诈骗型传销之别在于采取何种手段禁止。前一种通常由《禁止传销条例》规制,后一种则属于《刑法》《意见》所要规制的犯罪行为。

辩护律师认为,传销入罪的基本要件是要有骗取财物的目的。

《意见》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禁止传销行为主要在于此种模式的社会危害性,而且组织规模越大危害越大。《刑法》将骗取财物作为构罪要件,《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简称《立案标准规定(二)》)同样规定“骗取财物”是刑事处罚和立案追诉标准。所以,辩护律师认为,无骗取财物目的的传销行为受行政法律所规制,不是犯罪行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传销罪并不必然要求参与者认识到自己被骗。“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二)组织者、领导者才会被以传销罪追究刑事责任

只有组织者和领导者才会获罪,《意见》规定,下列人员为组织者、领导者: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传销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案释法,紧扣犯罪构成要件,达到最佳辩护效果

(一)因存在以道具商品为名开展传销行为而涉嫌犯罪的,应当审查商品价值、参与者目的等综合认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1刑终244号)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该商品为道具商品或者以该商品为幌子而开展传销活动。但是,我们认为,法院应对固体饮品进行价格鉴定,以证明商品实际价格与销售价格差距甚远,由此证明行为人是以销售商品为幌子收取付入门费,参与者实质上根本不存在市场需求的消费行为。这是认定构成犯罪的基础。

如果能够确定为了通过道具商品骗取财物的事实,就已经具备了构成传销罪的基础。然后,再证明行为同时具备层级、人数等要件的,按照传销罪定罪出处罚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二)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2刑终143号)

平台设置了线上、线下两种交易模式,并根据不同级别的会员返利、计酬规则,同时设置了“提成”“嘉奖”积分奖励制度。后台系统会根据上下线层级关系自动计算、分配上线各层人员获得的佣金,佣金在商城用户界面以积分形式表示,上线人员可以申请提现。

《意见》第五条第二款明确“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辩护律师认为,以案例中的商业模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并不应当被当然认定为犯罪。认定构成传销罪的前提是需要审查是否真实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经营目的,以及通过审查销售者(参与者)的消费目的等综合认定。如果仅仅采取了“团队计酬”模式开展经营而存在真实销售等经营行为的,则不构成传销罪。如果确实需要处罚的,也仅能予以行政处罚。

(三)达不到立案追诉标准或者无证据证明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依法不起诉(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检察院|两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经鲁某(李某下线)发展加入“西安古秘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组织后,向不特定人员宣传“古秘藏”项目,并发展下线获取返利,至“古秘藏”项目平台关闭。检察院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现有证据仍然达不到立案追诉标准,依法决定对鲁某作不起诉处理。

《立案标准规定(二)》第七十条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其中,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4.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追究,或者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刑法》和《意见》规定,如果不是组织者、领导者,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也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认为,认定构成传销罪要求首先认定该组织属于传销组织,其次行为人为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第三要求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综合审查以上多种因素才可以定罪处罚。

(五)本罪是故意犯罪,无犯罪故意的不构成本罪(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港南检刑不诉〔2021〕Z5号)

公安机关移送案情简介:魏某为财务总监,负责对公司开设对公银行、支付宝账户的管理,对收取参与者购买产品的款项、资金支出明细的登记造册、对公司运营平台产品、流程的合规性提出建议。负责与该网络公司技术总监黄某对接确认财务税收模式及向王某汇报公司的收支情况,按总公司要求同步财务报销模板。在该传销体系中起管理、协调作用。

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魏某对平台的运营模式及返利规则均不知情,仅负责记录公司对公账户进账信息、依据秦某指示向总公司转账。检察院认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决定对魏某不起诉。

通过分析传销罪的构成要件,辩护律师认为,具有骗取财物目的的传销行为才会构成本罪。在认定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才涉及到审查某一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认定其是否属于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不属于的不应当被定罪处罚。如果在销售产品、提供服务过程中,采用了“团队计酬”等传销模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不应认定构成犯罪。如果确实需要予以处理的,可以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处理。辩护律师认为,尤其是在有真实产品、服务的情形下,只是采用的商业模式为“团队计酬”模式的,更应当保持刑法谦抑性的法律性质,避免刑事打击扩大化。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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