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嵘教授细说北大法史往事大家风云

由嵘教授回忆北京大学法律史学科建设访谈录

作者简介

康宁: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王若时: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编者按

栉风沐雨,薪火相传。1954年,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复设。改革开放以后,北京大学法律史二级学科点正式成立。风雨兼程60载,北京大学法律史学科已然成为国内同领域之翘楚者——老一辈法史学家张国华、饶鑫贤、蒲坚、由嵘、王哲、李贵连、乔聪启、武树臣、赵昆坡、张建国,以及肖永清、祝总斌、沈叔平、刘国任、孙孝堃、张国福、杨锡娟等诸位老师,他们奠定了北大法律史学科的根基,也是法律史研究的开拓者和弘扬者。今日之北大法史,名师荟萃、誉满学林。现已齐设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四类基本研究方向,在任博士生导师4人,硕士生导师6人。知名学者(依入职先后顺序)徐爱国(1990年任教至今)、张雅利(1991任教至今)、贺卫方(1995年任教至今)、李启成(2007年任教至今)、章永乐(2008任教至今)、李红海(2013年任教至今)辛勤耕耘,为国内外法学学术界、实务界培养博、硕士毕业生百余名。

今天,为了追溯学科建设的历程,我们很高兴来到荣休教授由嵘老师的家中。由嵘教授是北京大学法律史学科点外国法制史研究方向的发起人之一,60余载的教学、科研生活,北京大学法律史学科的发展与由嵘老师的心紧紧相连。现在让我们跟随他的回忆,进入法律史学科初建、发展直至兴起的时光走廊。

访问人:由老师您好(献花,敬礼)!

由老师:你好(微笑)。

访问人:可否请您回忆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史学科的建立与发展的状况

由老师:

现在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是1954年恢复重建的法律系。1949年前的北京大学也有法律系,1952年的时候由于院系合并而被取消,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的法律系和政治系并入到了北京政法学院,也就是后来的中国政法大学,当时包括师资和书籍也一并挪走了。所以,1954年这个时候就叫做恢复。但是从1950年开始,中国高等教育体系的变动就比较大,最初是参考前苏联大学的专业化发展模式,减少综合大学,发展专科大学。1950年到1954年,北大的定位是文理科见长,也就是数、理、化、文、史、哲老六科的文理综合大学;清华是工科专业大学;还同时成立了北京钢铁学院、石油学院、矿业学院等八大学院。不过到了1954年,苏联的高等教育模式在我国暴露了一些问题,我们也开始着手慢慢调整了。这就是大致的历史背景。

我是1950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1954年作为人民大学法律系的第一届毕业生完成学业。建国初期,国家还是比较重视法制建设工作的,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当时中央由董必武同志主持政法工作,在他的建议和坚持下,北大法律系恢复起来了。此时正好人大法律系第一届学生毕业,其中约有七八位被分配到北大法律系,我就是其中之一。最初我们仍然适用苏联教学模式,也就是我在人民大学所学到的教学体系、课程设置等。但是,北大法律系的第一届系主任陈守一慢慢进行了调整。陈守一是从中央政法干校调过来的,原是朝阳大学的毕业生,后来参加革命,解放前又从事法学教育,算是很有经验的老资格政法教育家了。他提出了北大法律系的建系方针,就是要依靠现有的师资基础,同时吸收有真才实学的老教授,为此他从当时的北京政法、清华大学还有北大历史系和北京市司法局调来了芮沐、王铁崖、楼邦彦和龚祥瑞四位老教授,后来又调入了赵理海教授(国际法专家)。其中,王铁崖和赵理海文革后曾被聘为国际海洋法院大法官。还有一个方针,就是大力培养青年知识分子,我算是沾上了后面的这一条。陈老结合解放区、民国时期还有苏联法学教育的经验,为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拿出了很好的方案。

1954年,由嵘老师于北京大学老一教楼二层法律史教研室备课

从陈守一主任复建法律系开始,北大法律系就具有了自己的特色。要知道那个年代,人民大学才是新中国的第一个法律系,其他学校都是人民大学学生毕业之后派去的,或者是派本校教师到人大法律系进修,再回到本校担任教学工作,可以说是人大一统天下的时代。北大法律系恢复之后,逐渐在教学、科研方面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例如课堂用语的口语化,等等。

陈守一(1906-1995),江苏邳州人

[前苏联]司法部全联盟法学研究所编,《国家与法权通史》(三卷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资料为由嵘老师提供)

我在教书的过程中,不断充实法律史资料和教材的内容。当时的大学也特别重视教学,教员们互相组织听课,同时听取学生意见,资料和教学的内容也就不断改进。经过几年的积累,特别是经过1961-1965年贯彻高教六十条的几年总结和提高,北京大学自己的外国法制史教材已经初步形成了。文革后期,这个教材共上下两册,在学校内部简单发行,1974、1975年两届工农兵学员曾用过,后由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到这个时候,学科内容与体系不断进步完善,外国法制史的初创阶段也就完成了。

第二阶段大致始于1977年,就是文革结束恢复高考的时候。当时,法律史四门课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地位总体较高,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都是基础课、必修课。也是在这个时期,全国各地高校的法律系多已恢复。但在文革时期,学校解散、师资流失,各个学校都面临着教员缺乏的困境。为了满足各学校的教学需求,司法部就组织编写一套统一的教材。鉴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较早复建,所以好几门学科的教材由北大的老师任主编和撰稿人。司法部统编教材中,外国法制史由文革后任安徽大学系主任的陈盛清教授担任主编,人民大学林榕年老师和华东政法学院的徐轶民老师任副主编,我是参与人。但当时仅仅有司法部的教材是远远不够的。要知道,那个时候不仅大学教育繁盛,各种形式的社会教育、继续教育也是遍地开花,像自学考试、业余大学、电视大学、各个大学的地方分校等——这些教育也都需要教材。于是,在自学考试法学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安排下,我与胡大展老师又主编了一部教材,即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并进一步改进了教学方法与学科体系。

就北大法律系的学科状况而言,我们也有了较长期的学术积累。针对当时司法部统编教材和光明日报出版社的《外国法制史简编》的体系而言,我有了新的考虑。比如,它们是按照古代、中世纪和近现代的一个一个国家的顺序来讲,但是我考虑,这个体系并没有充分阐述法治进程发展的问题。因为,随着两大法系的形成及演变和法律全球化趋势的出现,法律史再也无法按照单个国家进行讲述了,讲也难以讲透。我就提出一个思路——按照法系授课,重新整编资料与教材。

我97年退休,之后没再参与法律史的教学工作。后来外国法制史由张雅利给本科生讲课,贺卫方指导研究生,包括硕士和博士。我从1980年左右开始招收硕士生,前后大概带了20多名,每年招一个、两个,突出的有张恒山,中央党校的一级教授,还有李红海。李红海非常优秀,视学术为生命,淡漠名利,埋头学问,对英国普通法的研究很深入。毛国权是一名研究型的高级律师,学术成果丰硕。

问:

谢谢由老师!我们知道,是您将法系的概念正式引入了外国法制史的研究与教学,您当时是有着怎样的考虑

答:

由老师对法律史学科1949年之前的师资与教学情况是否有了解

大致了解一些,并没有因此查过资料,故缺乏系统了解。就中法史来说,近代以来就不断有一些学者有开创性的著作,并在高校讲授,有代表性如杨鸿烈、陈顾远和程树德等,但按照当时法科院系的教学计划,法史不是主要课程,不是每个学校都开,也不是每个学年都开。很多情况是“因人设课”,有这方面的教授,就请他来开这门课,如果没有,也不强求,不像宪法、民法、刑法等主课,不开决不行。例如,民国时期,北平大学法商学院有一位叫作李宜琛的教授对西欧中世纪法律有所了解,校方请他开外国法制史。

好的,老师,那么1950年之后,大致有那些老师在北京大学从事法律史方面的教学与科研

从1954年法律系复建至今,先后有以下老师授课和进行研究工作:

中国法制史:

肖永清、祝总斌、蒲坚、曹三明、赵昆坡、张国福、张建国、李启成

中国法律思想史:

张国华、饶鑫贤、李贵连、武树臣、乔聪启、郑兆兰

外国法制史:

林榕年、由嵘、刘国任、孙孝堃、谢邦宇、张雅利、贺卫方、李红海

西方法律思想史:

王哲、杨锡娟、沈叔平、徐爱国、朱苏力、章永乐

以上人员多数已经离退休甚至去世,或中途离职,或转到其他学科,现在在职者还有六位,按入职顺序即是:徐爱国、张雅利、贺卫方、李启成、章永乐、李红海。

您能否回忆一下法律史硕士生最初的培养模式

1988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史博士论文答辩会,左起为:李贵连、由嵘、王哲。

外国法制史的博士生当中,突出的是何勤华和郑戈。何勤华毕业后返回华东政法大学任教,很快就任该校校长,后又被推举为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他研究范围广泛,学术成果极其丰硕,自然成为了外法史学科的领军人物,和清华大学高鸿钧教授被称为“南何北高”。郑戈很有学术天赋,现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现在北京大学开展了双一流大学建设,您还记得外国法制史专业从什么时候开始了稳定的对外交流

法律史学科点从80年代后期、90年代初,就对外交流了,打破了长期的封闭状态。我本人也是1989年4月到6月之间,赴西雅图的华盛顿大学进行学术交流。罗豪才教授曾经率团出访,法律史的几位老师也随团外出。那个时候已经开始让外界了解北京大学这个学科的存在。随着我国法学的大发展,对外交流也日益扩大和深入,法史学的对外交流和其他学科相比,毫不逊色,李红海老师赴牛津访问期间,曾参加该校的课堂教学,直接面对学生。

说到交流访问,您在学习外语方面有怎样的体会

就北大整体的学科建设而言,您感到法学院甚至法学院里的法律史学科处于怎样的地位和情况

谈到法律史这个学科,则要结合整个世界学术演进的脉络。法律史研究的兴起本身与19世纪初期历史法学派的兴起有关系,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发展的因素是历史和传统。但二战后法律史地位整体下降了,我们虽没有直接接触西方教学计划、学科设计,但法制史研究旨趣在世界范围内的淡化却是事实。直到今天,外国法制史在各校也都是选修课,法律史专业出身的人也不少转做了其他的专业。当然了,人们越来越不重视法律史,不代表不应当有人去研究。没有人研究,这个学科就会萎缩下去,这将影响我国法学体系的完整性。我相信法律史学科不会消失,至少研究法理的人,应当对历史有研究,离开了历史,理论也就没有了支撑。

谢谢由老师的讲解。来采访之前,同学们也有一些困惑的问题想听到您的解答,主要是治学与生活的方面。请问,面对当今科技发展带来的材料极其丰富,具体研究应当如何开展呢还有,学生们关心您在学术之余的兴趣爱好是什么呢

同时也要谢谢大家的关心,实际我本人也没有什么专门的兴趣爱好。人老了,容易得老年痴呆,和年轻人也会聊不起来。我性格还好一些,愿意与大家聊天,包括年轻人。我一个老同学的孙女的老公是留美归国的,经常来看我,说很愿意和我聊天,交流思想。我平时就是看书看报,我很关心国家的法制建设,以及我国法学的进展和成就,《中外法学》每一期我都要翻一翻的。过去听京剧、看京剧,会拉胡琴,但早就放掉了。交响乐、古典音乐也买来听,喜欢听30年代的百乐门歌曲。我还喜欢解放之后一些歌曲,比如一些经典的革命歌曲“小小竹排向东流”,“洪湖水浪打浪”,让我激动不已。

问:谢谢由老师!请问您对后辈有什么建议和忠告

学术要持之以恒。现在条件与当时相比,可谓天上地下了,不要受到外界太多的影响。另外我认为,我们的学生当然可以很好地研究法律史,但是倒也不一定非要研究法制史,其他也可以研究,法律史是一个基础、一种视角,在这个基础之上不管从事哪一门科学,研究也好,教育也好,实际工作也好,就有根基了。我觉得北大的学生适应力比较强,后劲挺足的,学得快、接受得快、适应得快。不是有北大的毕业生卖猪肉,后来能够成为企业家。中国现在是第二大经济大国,学生们的机会多,路子也广,不过法律史能够打下坚实的基础。我有一句话寄语外国法制史学科:“外国法制史是法学百花园中的一片小草,甘当配角。若让它枯萎下去,法学百花园将不成其为园矣!”

致谢

本文为康宁和王若时对北京大学法学院由嵘教授的访谈,文稿整理后经由嵘教授修订,并得到北京大学李红海教授、华东政法大学何勤华教授、于明副教授的帮助,特此感谢!

THE END
1.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书刊主持编纂《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十卷本)、《中华大典·法律典》(六卷本)等三项法律史学国家大型科研项目;著作等身,出版《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国宪法史》等30余部著作,其中不少被译成英、日、韩等文字。http://www.mzyfz.com/html/1452/2024-12-06/content-1637900.html
2.建构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中的中华文明法治蕴含法律的功能在于解决纠纷,法治的目的不是制造纷争,而是需要运用法律裁决争议、消弭争执。法治发展的目标,是要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而不是以泾渭分明的权利义务界分,造成人与人之间的陌生和防卫。中华文明崇尚和、追求和,提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主张“和为贵”。可以说,中华文明以和谐、和睦的思想作为人与人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12/id/8265096.shtml
3.唐代法律制度:律令格式四者并行的法典体系利用隋末农民起义的历史契机,唐高祖李渊走上了历史舞台,他吸取暴政亡隋的历史教训,认识到民心向背对政权稳固与否有重要影响,在法律思想上主张德治为主,刑罚为辅。因而,在初入长安时,为笼络人心,约法十二条,除杀人、劫盗、背军、叛逆等判处死罪,其余一概废除隋朝的苛法。称帝后,他下令制定《武德律》,以隋初《http://fw.mwfw.cn/fw/233265.html
4.中国法律思想史精简总结②孔子的思想,经过孟子和荀子的发扬,有很大的发展,特别是经过西汉董仲舒的改造后,而成为封建时代的官方统治思想,其对法制的影响也至为深刻。今天,我们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和法制的过程中,也要深入研究其法律思想以及它的演变发展的历史,从中吸取有益的东西。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101/16/4974854_83164416.shtml
5.头条文章对于大部分有意向一定要升学的同学来说,本科毕业就通过法考只是一个加分项,例如在考研复试、调剂的时候能够为我们争取更多机会,这也就意味着在考研这一年就通过法考并不是刚需;而抱着“只考一次研不行就工作”的思想的同学,最好还是把法考考下来。 总的来说,法考只是一个“通过型”的“资格考试”,在任何阶段都https://weibo.com/ttarticle/x/m/show/id/2309404625083170947470
6.对中华法系的再认识受“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说的影响,有些中国法律史的教材,以律典编纂史来替代中国立法史,而对行政、经济、民事、军事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很少涉及。许多本来被前人澄清的不确之论,在一些著述中还作为学术见解大加阐发。 在当代我国大陆学者中,较早对“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是中华法系特征这一观点提出http://iolaw.cssn.cn/flsjys/200405/t20040510_45903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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