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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企业合规本土化中的“双不起诉”

作者:李玉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放过企业、严惩个人”是欧美国家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理念,但在我国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典型案例中,既放过企业又放过个人的“双不起诉”现象出现了,这引发了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公正性和正当性的质疑。“双不起诉”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未严格区分企业刑事责任和个人刑事责任,未厘清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随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持续推进,有必要对“双不起诉”引发的质疑作出回应,区分企业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对小微企业的合规不起诉给予足够的本土关怀,厘清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推动我国企业合规本土化深入发展。

关键词:企业合规;合规不起诉;本土化;双不起诉

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裁量权限制的三种模式

作者:唐彬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企业合规与社会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关键词:合规不起诉裁量权;内部控制模式;司法监督模式;双重控制模式

意大利企业合规制度的全面解读及其启示

作者:刘霜,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意大利是较早建立企业合规体系,法治经验相对成熟的国家。第231号法令跨越意大利《宪法》第27条的障碍,规定了判断企业责任的主客观标准,将企业责任建立在组织性罪过基础之上。企业免责的唯一途径是构建有效合规计划。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在犯罪发生之前已采用并有效地实施了组织、管理和控制模式,则可以免除责任。该法令实施20年来,通过持续性革新,将反腐败合规计划由公共机构扩展至私营企业,规定合规计划中辩诉交易的适用条件,引入配额制的经济制裁手段,实现了自我完善。我国的企业合规改革刚刚起步,应当重视企业刑事合规的法治化,明确单位犯罪的归责基础,单位犯罪治理应当由事后惩治模式向事先预防的企业合规模式转变,立法上应当增设配额罚金制和褫夺资格处罚,以建立相对完善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合规制度。

关键词:企业合规;意大利;企业犯罪;组织性罪过

法律与科技研究

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与AI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作者:刘艳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关键词:人工智能;可解释性;法律责任;自我答责;责任预防

民法典研究

作者:夏江皓,中国政法大学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

正当利益条款的中国法构造——基于《民法典》第998条

作者:杨旭,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清华大学“水木学者”。

摘要:正当利益条款为纷繁复杂的价值及利益冲突留下必要的缓和空间,这对数字经济的发展尤为重要。通过构建“抖音案”的请求权规范链条可以发现,《民法典》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基础的直接规定难以容纳个体性商业利益,有必要确立正当利益条款。作为对侵害非物质性人格权责任认定的一般规定,《民法典》第998条与正当利益条款在功能上具有一致性,而且在内容上互为补充,由此即可形成我国的正当利益条款。落实到个案裁判,应区分价值及利益冲突与具体考量因素两个层次,并注重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通过权衡方法达致更为合乎理性的结论。借此,不仅能重构和修正“抖音案”的裁判理由,而且能完整呈现正当利益条款的中国法构造。

关键词:正当利益条款;《民法典》第998条;动态体系;权衡方法

《民法典》中准合同制度的历史演变与体系效应

作者:吴训祥,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要:准合同制度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准合同概念源于罗马法。随着合同一般概念的发展,准合同概念中的意思论要素被法学家们不断强调,其中,近代自然法学派尤其重视对准合同概念进行意思论的改造。然而,意思论的准合同处于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的中间环节,已不再被当代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所坚持。由于我国《民法典》的立法者采取了实用主义的立法思路,所以,我们应在法定之债模式下理解准合同制度。无因管理制度的准合同属性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984条中,即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然而,这一规定是否具有实际意义值得商榷。准合同理论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建构返还法体系和统一化或类型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方面,而非体现在对具体合同条款的准用中。

关键词:《民法典》;准合同制度;无因管理;追认;不当得利;给付

司法文明研究

数字时代司法责任伦理之守正

作者:高童非,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在数字化浪潮下,司法活动呈现出“去责任化”的趋势,具体表现为责任感的缺失和责任推诿的加剧,因而亟待法学界对司法责任伦理予以革新。数字技术导致司法责任消解的机理是复杂和多元的,主要源于其兼具权威性与非权威性、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机械性与能动性等多重面孔。当前我国司法工作中的数字技术主要被应用于证据指引系统、风险评估工具、在线诉讼平台的开发等事项上,这些领域也是司法责任伦理冲突最为激烈的场域。数字时代应当坚守人本主义司法责任伦理,准确界定机器、技术人员、系统部署者与司法官的责任框架,在拥抱技术的同时树立科学的责任观,借助数字技术建立和完善符合时代特征的司法责任体系。

关键词:司法责任;人工智能;风险评估工具;在线诉讼;算法问责;技术伦理

部门法哲学研究

穿越公私法分界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委托行使模式

作者:郭志京,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摘要:基于我国自然资源自身的特点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实际情况,“统一代表行使+委托行使”模式成为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模式的现实选择,大体呈现出“代表行使—统一代表行使—委托行使”的层级结构。委托行使模式作为代表行使特别是国务院统一代表行使的具体实现方式,以集中统一行使为前提,以将国家所有权界定为私法所有权和实现国家所有权行使与监管权行使的真正分离为基础,横跨公私法两个疆域。委托行使在法律上的实现不仅要求国家所有权穿越公私法的分界线到达私法所有权的彼岸,而且需要使委托关系超越公私法律关系,成为一种新型法律关系。委托行使模式目前可通过委托协议来建立,将来应当通过自然资源特别法完成相应法律构建。

关键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代表行使;委托代理行使;法律构建

论认罪认罚从宽的报应刑根据——化解从宽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张力

作者:张峰铭,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讲师。

摘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量刑时要尊重报应刑相对于预防刑的主导地位。主流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的主要根据在于预防,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形成张力。对从宽根据的预防式理解仅允许较为轻微的从宽,无法为当下全面深入的制度改革提供正当性基础。将仁慈与社会和解等新因素引入从宽根据同样无法化解从宽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间的冲突。将认罪认罚定位为报应刑层面的从宽情节能够支持较大的从宽幅度,但这将冲击经典报应理念。一种不同于行为报应主义和品格报应主义的生活报应主义能够在尊重现实制度和报应理念的基础上将罪犯的真诚悔罪纳入报应刑的量刑情节,化解从宽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张力。这既实现了对实在法的最佳解释,又能为须认之“罪”的内涵和从宽限度等实践问题提供指引。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预防;仁慈;报应

理论纵横

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作者:刘志阳,武汉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要:不同于一般损害赔偿旨在实现救济正义,惩罚性赔偿更侧重实现惩罚正义。在实现实体正义方面,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要法官基于权利保障的理念对私人自治理念的运用加以限制,法官在进行司法裁量时,应贯彻惩罚均衡原则,重点运用比例原则的分析方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在实现程序正义方面,基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目的,法官在审理惩罚性赔偿案件时,应当变通适用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处分原则,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同时,在合议庭组成上,应适当限制依据常识作出判断的人民陪审员的数量。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惩罚正义;比例原则;正当程序;证明标准

THE END
1.建构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中的中华文明法治蕴含以法治自信拓宽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视野。构建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应当自觉摒弃中华传统文明“法治贫瘠论”,更不应当简单地认为现代法治仅仅起源于古希腊文明,而与中华文明无涉。法治文明是人类共同的文明,在文明早期,不同地域不同国家基于各自的文化传统、地域因素、经济社会生活,以各自的探索为法治文明的形成和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12/id/82650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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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写于1939年瞿同祖在云南大学执教期间。这本书运用社会学的方法与范畴来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开创了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之先河。该书详细介绍了中国社会的家族、婚姻、阶级、巫术宗教以及儒家和法家思想,并籍此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讨论了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的重大变化。全书不https://www.360wenmi.com/f/file692mzvvr.html
4.关于法律的认识论文12篇(全文)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现行法律在物质条件、社会秩序结构、法律文化本位、法的人性基础以及对法本身的认识等方面存在着矛盾与冲突,而在刑罚的罪刑法定、对权力的限制以及人权保障等方面又有相契合之处。如何更好地规避其劣势,吸收其优势,最妥善地途径便是应当在现代法治理念指引下,积极探索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现代化路https://www.99xueshu.com/w/ikey9en64a62.html
5.中国法律社会史的理论视野法信摘要: 历史的脚步迈进新的世纪,中国法律史研究正面临着研究方法的创新和研究领域的拓宽双重挑战。加强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是应付挑战的对策之一。本文对中国法律史研究对象、社会史中的“长时段”概念与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社会结构与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社会阶层与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社会生活与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https://www.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138688
6.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与特点自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儒家学者以经义注释和施用法律之后,儒法会通合流加速,礼与法的关系形成“本”与“用”的关系。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礼有治国、理家、律己的功能,礼刑结合、儒法会通,成为中国古代社会长治久安、国家治理的关键。https://www.jfdaily.com/news/detail?id=1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