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基本原则内在体系外在体系融贯性规范获取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体系性解读
朱广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摘要:《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极具中国特色,其规范构造虽然通俗易懂,但在立法技术上付出了重复立法的代价。下调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旨在减轻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先天缺陷。年龄界限下调得越低,越利于缩减这种缺陷。其第21条所作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新增规定,是对未成年人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缺乏深入理解的产物,属于无益有害的立法“创新”。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拟制与未成年人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规定在一个条文中更能揭示拟制制度的规范目的,并有助于消除关于拟制制度的错误理解,然而,立法者却于最后时刻放弃了创新追求。总体而言,《民法总则》在承继《民法通则》的规定上因循守旧之气过重,变革动力和能力明显不足。
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保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拟制
法人应如何分类——评《民法总则》的选择
王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
摘要:《民法总则》之所以最终采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法人元分类,一是对《民法通则》传统的继承,二是为解决实践中的非营利法人问题,具有合理性。营利法人的一般规定实质上发挥了商法典总则的部分功能。法人分类与法人形态法定主义有密切联系。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是法人的构造维度的分类,两者之间的差异在减少,并重叠。中国非营利法人立法中存在体系的叠床架屋和治理的空心洞的困境,我国应制订一部《非营利法人法》,以弥补这些缺陷。《民法总则》中“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存在内在矛盾,不是一个成功创新,非法人组织
的本质就是法人。信托也是隐蔽的法人。法人是社会自组织的工具,立法机构应在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元分类下,将各类“非法人组织”纳入两类法人。应当将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赋予法人资格,改造为无限公司。民法典最终应废止“非法人组织”的概念。民法典不应吝啬法人的供给。
关键词:法人分类非营利法人社团财团非法人组织
《民法总则》“民事权利章”的得与失
叶金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的“通则思维”危害极大,“民事权利章”是其典型表现。
在民法典分则会对各项民事权利作详尽规定的预设之下,没有必要再设“民事权利章”。《民法总则》在人格利益保护方面,采行了人格利益保护一般条款加具体人格权之模式,个人信息保护则采行为规制模式,这均应予以肯定。“民事权利章”之中的现有财产权规定应予删除,以免出现财产权规则分置于总则和分则的局面。荣誉权之规定也应当删除。
关键词:民事权利章人格保护一般条款行为规制模式荣誉权
《民法总则》与法律行为成立之一般形式拘束力
金可可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关键词: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成立生效拘束力
重大误解解释论纲
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重大误解错误表示主义法律错误共同错误
代理制度如何贯彻私法自治——《民法总则》代理制度评述
徐涤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民法总则》关于代理的规定,是在民事法律重述意义上展开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现行法紧扣以本人名义实施行为和代理权这两个代理的基本构成要素,逐步建立起代理制度之个别规范、规整之间及其与主导原则间的意义脉络,其中主导原则为私法自治,而体现协作作用的则为信赖责任原则,后者经由表见代理等个别规范的建立而被具体化。《民法总则》通过整合,将其意义脉络更为清晰地内部体系化,但其工作并不彻底。这些整合或创新的缺失,有的可经由解释或法律的续造予以弥补,有的则因法政策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成为立法的遗憾。
关键词:代理私法自治信赖保护以本人名义代理权
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基础与规范表达——《民法总则》第九章评释
朱晓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理由和相应的法律规范,评估《民法总则》第九章的立法技术。我国诉讼时效制度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保护债务人免于举证困难、避免无益的诉讼和节约司法成本的价值基础。首先,诉讼时效的期间和起算,兼顾权利人的保护与债务人的举证困难。其次,基于不同基础关系而发生的请求权,值得保护的程度不尽相同,在诉讼时效方面应体现其差异。再次,诉讼时效障碍事由及其后果,反映法律对于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在时效利益方面的分配状况。我国现行法对于诉讼时效障碍事由的认定宽松。最后,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效果采“抗辩权发生说”,体现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动态平衡。
关键词: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价值理由法律规范立法技术
〔论文〕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新定位
孔祥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讲席教授
摘要: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社会需求的变化和思想观念的变革,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不断发生变化。当前我国的立法和法律现实已对于重新思考和定位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了新的需求。本文总结和反思了百余年来历史发展和当前国际立法的四大趋向,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应充分考虑国际趋向,使修订以后的法律更加现代化。着重根据经济变革时代的新要求,根据我国立法背景、现实竞争状况、法律修订和法律适用的动态,从放弃“竞争关系”的要件地位、采用广义的竞争行为、重塑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标准以及把握好竞争行为类型的“小杂烩式”聚合特性等多个角度和层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新的定位,并提出相应的制度建构设想。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行为竞争关系
公平交易理论下内幕交易受害投资者司法救济
王林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关键词:内幕交易投资者救济公平交易
为效果付费债券——一个创新的公私伙伴关系及其风险防范
李蕊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摘要:当下掣肘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障碍在于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的“增长失衡”。“十三五”期间中国转型发展的核心思路已然厘定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厘革我国公共产品供给机制正当其时。为效果付费债券统合政府、市场、社会三维治理要素构造新型公私伙伴关系。它径由政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发行债券融通社会资本,将其提供给社会服务组织用于预防性公共服务,并以社会服务供给效果作为政府偿债的依据。其核心要义在于权力分散、共同治理,通过结构化合同在公共服务领域导入了绩效管理和问责机制。基于我国政府简政放权、社会资本合作参与和社会治理更始鼎新的现实社会语境,为效果付费债券为我国公共
产品供给改革乃至政府与市场、社会合作提供了一个可供选择的路径。但是在其本土化过程中亦将面临诸多问题,亟待有效研判。
关键词:为效果付费债券公共产品供给新型公私伙伴关系
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功能的实证分析——兼谈《证券法》(2005)第47条的去留
姜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摘要:2007年至2012年间沪深两市164例短线交易事件的公开报道中,仅有3例同时构成了短线交易和内幕交易。然而,由两种行为重合的概率极低的事实并不能直接推出有关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无用的结论。毕竟,“说有(实际发生作用)易,说无难”。事实上,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具有给当事人预先提醒的功能,使其“勿以恶小而为之”,从而养成遵规守纪的习惯,避免犯下大错。此外,在评价法律制度的有效性时,考察的时段应尽量放宽。这不仅是避免朝令夕改的需要,也可以克服法律执行的滞后性带来的评价偏差。在评价标准上,应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从本国实践出发,而不应跟在别国后面亦步亦趋,以其有无某项制度或某部立法,作为我国应修改甚或废止某项制度或某部法律的理由。
关键词: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内幕交易功能分析
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
徐阳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实质合并是关联企业破产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理论基础与公司法上的人格否认(刺破面纱)既有关联又有区分。在美国的判例法体系中,实质合并规则经历了萌芽和诞生、适用范围扩张到适用标准趋严的过程,人格混同虽然仍是主要的判断标准,但同时延伸到资产和负债分离的难度、债权人对债务人单一性或整体性人格的信赖等辅助性判断标准。我国关联企业破产中对实质合并有着较强的现实需求,但立法和司法解释尚未确立实质合并规则,实践中面临实质合并理论基础何在、实质合并动议由谁提起、法院根据何种标准判断、债权人的异议权如何得到保障等诸多问题,迫切需要在总结实践案例和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实质合并破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