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刊目录《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5期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曾立城的《类似案件的概念:一个功能主义的理解》一文认为,类案类判的支撑价值是裁判的确定性,这是一个值得追求的司法目标。但由于类似案件的存在是构成性事实,类案类判的实践困境是类案判断标准的多元化。作者提出:当待决案件可被涵摄于裁判规则,两案就构成类案。当待决案件未因正确性或合法性要求偏离裁判规则,两案就构成强意义的类案。类案类判及其中国实践,实际上对裁判说理提出了更高的司法要求。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磊的《从审判管理到诉讼博弈:类案运用的视角转换与制度构造》一文,在比较全面、深刻把握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从内、外两个视角对类案运用的实际状况及类案运用不力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该文提出从审判管理到诉讼博弈的视角转换,提出了相应的制度构造条件,并从司法制度理论和法社会学及哲学进行了论证,结论颇具启发性。

思想

从礼法生成看家国一体共同体的形成

张中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摘要:

法教义学的方法

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教义学的方法是指法律人与实在法打交道时的作业方式,而非进行这种作业时所要运用的具体方法。就此而言,法教义学的方法虽与法学方法论联系紧密,但不完全等同于后者。法教义学的规范性立场决定了,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出发点,各环节相对独立但又前后相连的规范性作业过程。它可以分为三种方法或三个步骤,即意义阐释、法学建构和体系化。意义阐释是对特定实在法之意义的科学阐释,以法律解释活动为主。法学建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概念构造,即将法律规范回溯到更为抽象的概念与制度上去;二是事实归入,即将特定事实归入既有的法学范畴之下。体系化亦包含双重作业,一是致力于连贯性的概念—规则体系化(外部体系),二是致力于融贯性的价值—原则体系化(内部体系)。三种方法本身处于“诠释学循环”之中,紧密结合构成了教义学作业的整体。

人格尊严的规范塑造:论人权的法理证成

郑玉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论公共监控的功能边界

郑晓军,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嵌入识别技术的公共监控兼有行政调查的柔性与刑事搜查的强制性。不同识别技术对权利的干预程度不等,缺乏对技术的有效区分不仅抹杀了技术红利,还有可能导致为警察执法设定的实体与程序要求,无法发挥应有的价值。隐私论存在不周延之处,隐私权并不能有效防备监控权的侵害风险。一个更妥当的解决方案是,维续前数字时代识别信息的模糊性,保障个体在公共场所的匿名期望。这是一种个体身份不被行政机关持续、隐匿、不加区分识别与追踪的自由,而非不被观察的自由。由此,应一分为二地讨论公共监控问题,图像采集的权力可以是宽泛的,身份识别应是个别的、回应性的。

论宪法视角下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以“遗赠非法同居人案”为例

李想,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影像

本期影像题为《从朝阳大学到人民大学》,由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王健撰文。中国人民大学是以华北大学为基础,合并中国政法大学并抽调华北人民革命大学部分干部创立的。华北大学源于陕北公学,中国政法大学源于朝阳大学。前者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和鲜明的红色基因;后者承载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近代转型的探索成果。把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规律,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世界法治文明有益成果有机结合起来,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讲好中国法治的故事,提升我国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应成为中国人民大学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法学的必由之路。

批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撰写《公司法修订草案中的关键缺失》,认为公司法修订草案中一些理论界长期争议的重大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也缺失一些关键制度,一些修改方案的设计甚至可能属于“头痛医脚”。作者从宏观结构和微观规范构造两个方面,揭示公司法修订草案所存在的问题,希望对后续修法能有所助力。

策略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郑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王翔撰写《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概括评述——以“三有原则”为纲》,一如前四份年报评述,本评述的结构以2021年备审年报的结构为基础展开描述性评述。总体而言,“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三有原则”)及“制度和能力建设”四大板块,作为各年备审年报的主体结构已经趋于稳定,同时,备案审查研究的比重和重要性持续递增。“备”“审”“纠”“制”“研”五字诀,可成为分析探究2021年报告中行宪轨迹的基本结构。其中,“三有原则”在备审年报中具有支撑性结构意义,涵盖内容结构的主体部分。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封安波撰文《论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以<高等教育法>为中心的规范分析》,认为《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校治理的“四权”结构,即高校党委的领导权、校长的行政管理职权、学术委员会的有关学术事项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同时认为《高等教育法》的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为“党、政、教治理结构”,“党”即为高校党委的领导权,“政”即为校长的行政管理权,“教”包括学教授主导的学术委员会职权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他们共同参加高校治理。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讲师刘宇撰文《疑难案件裁判思维的路径选择——间接后果主义路径的合理性论证》,以“裁判思维”为视角,为解决疑难案件问题寻找一条可行路径,认为间接后果主义路径最有可能成为疑难案件裁判思维的有效路径,为法官在面对疑难时的思考与决策提供理论依据。

THE END
1.建构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中的中华文明法治蕴含以法治自信拓宽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视野。构建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应当自觉摒弃中华传统文明“法治贫瘠论”,更不应当简单地认为现代法治仅仅起源于古希腊文明,而与中华文明无涉。法治文明是人类共同的文明,在文明早期,不同地域不同国家基于各自的文化传统、地域因素、经济社会生活,以各自的探索为法治文明的形成和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12/id/82650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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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写于1939年瞿同祖在云南大学执教期间。这本书运用社会学的方法与范畴来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开创了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之先河。该书详细介绍了中国社会的家族、婚姻、阶级、巫术宗教以及儒家和法家思想,并籍此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讨论了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的重大变化。全书不https://www.360wenmi.com/f/file692mzvvr.html
4.关于法律的认识论文12篇(全文)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现行法律在物质条件、社会秩序结构、法律文化本位、法的人性基础以及对法本身的认识等方面存在着矛盾与冲突,而在刑罚的罪刑法定、对权力的限制以及人权保障等方面又有相契合之处。如何更好地规避其劣势,吸收其优势,最妥善地途径便是应当在现代法治理念指引下,积极探索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现代化路https://www.99xueshu.com/w/ikey9en64a62.html
5.中国法律社会史的理论视野法信摘要: 历史的脚步迈进新的世纪,中国法律史研究正面临着研究方法的创新和研究领域的拓宽双重挑战。加强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是应付挑战的对策之一。本文对中国法律史研究对象、社会史中的“长时段”概念与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社会结构与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社会阶层与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社会生活与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https://www.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138688
6.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与特点自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儒家学者以经义注释和施用法律之后,儒法会通合流加速,礼与法的关系形成“本”与“用”的关系。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礼有治国、理家、律己的功能,礼刑结合、儒法会通,成为中国古代社会长治久安、国家治理的关键。https://www.jfdaily.com/news/detail?id=1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