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一涉黑案由二审法院副庭长一审,法院回应:不影响上诉

湖北一名涉黑案被告人家属刘芳近日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说,她的两个弟弟一审均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但他们不认可该判决,提出上诉。他们发现该案一审的主审法官,是二审法院的刑一庭副庭长。

公开报道显示,今年8月23日,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刘亚华、刘冬清、刘亚洲涉黑案,审判长为挂职该院副院长的艾军。而早在今年6月30日,艾军已被咸宁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赤壁法院的上级法院——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对于艾军在下级法院挂职期间升为上级法院副庭长,是否影响上诉案件公正性的问题,11月19日,咸宁中院政治部一位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回应:“现在都是员额法官办案,与他当副庭长无关。”

中院副庭长主审下级法院涉黑大案的一审

8月23日,赤壁市法院官网披露,刘亚华、刘冬清、刘亚洲等20人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等罪一案,一审庭审历时5天,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后,于8月22日晚上,完成全部庭审活动。

刘亚华的姐姐刘芳告诉澎湃新闻,约20天后,他们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刘亚华、刘冬清各被判刑20年,刘亚洲被判8年半。”刘芳说,她家一共三男三女六个兄弟姊妹,被抓进去5个,她自己丈夫也被抓。对这一判决结果,她和父母家人均不服,遂决定上诉。

这份2020年9月25日由审判长艾军等7名合议庭成员作出的判决书载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向咸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然而,刘芳却得知,“一审的主审法官就是二审法院派过来的,”审判长艾军确为赤壁市法院的上级法院咸宁中院的法官,而且还是刑庭副庭长。公开信息显示,2020年6月30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发布公告,任命艾军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上级法院的刑庭副庭长,为何会到下级法院当法官?

11月17日,艾军接受澎湃新闻采访表示,他是赤壁市法院副院长,并主审了刘亚华涉黑案。他已于6月30日被任命为咸宁中院刑一庭副庭长。

赤壁市法院新闻发言人聂锦丽表示,艾军是去年由咸宁中院过来挂职,目前仍然是该院副院长。

但澎湃新闻未从公开信息检索到艾军被赤壁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赤壁市法院副院长、审判员的信息。赤壁市法院官网的院领导介绍信息中,亦未有艾军的身份职务信息。

挂职期间在两级法院均曾办案

赤壁法院和艾军都强调,在审理刘亚华等人涉黑案时,艾军是赤壁法院的法官、副院长。公开信息显示,挂职赤壁法院期间,艾军确实以刑庭法官的身份,在赤壁法院办理了至少三起刑事案件。

首先是赤壁法院的涉黑大案——刘亚华等人涉黑案。据该案一审判决书,该案于2020年1月2日在赤壁法院立案。2020年7月13日,艾军等人组成的合议庭主持了该案的第一次庭前会议。尽管此时,艾军已经被任命为咸宁中院副庭长近半个月了。该案由艾军先后召开三次庭前会议,并由艾军等人组成的合议庭在2020年8月18日至22日公开审理。

另外两件是,2020年1月3日,艾军任审判长和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刑事案件。2020年1月17日,艾军任审判长和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一起由咸宁检察院提起抗诉并被发回赤壁法院重审的案件。

澎湃新闻从权威渠道获悉,咸宁中院只有一个名叫艾军的法官。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显示,在挂职赤壁法院时,艾军并非只在赤壁法院办案,他仍以咸宁中院法官的身份,在咸宁中院办理了大量民事案件。

澎湃新闻粗略统计发现,从2019年9月3日艾军到赤壁法院挂职,至2020年6月30日被任命为咸宁中院刑一庭副庭长期间,其至少在咸宁中院审理了94件案件,出具了88份裁判文书以及6份调解书。这些案子主要是借贷、侵权类民事纠纷案件。

显然,在整个挂职期间,艾军法官穿梭在下级法院和上级法院之间,均担任法官办案,并获得副庭长职位的升迁。

专家称或“架空”两审终审制,回应:员额法官办案与副庭长无关

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教授陈永生告诉澎湃新闻,一个法官不能同时在两个法院任职,尤其还是上下级法院。因为根据《宪法》,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负有监督职责。这不同于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领导关系。每一级法院之间是独立的。如果法官脚踏上下两级法院,将造成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不能得到上级法院的有效监督。《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上级法院法官直接审理了下级法院的案件,将使两审制形同虚设。

陈永生进一步分析认为,首先,艾军挂职到赤壁法院担任副院长,并不代表其在法律上获得赤壁法院审判员的资格。根据我国审判制度,尽管艾军作为中级法院的法官,具备了审判员的业务能力,但其到下级的赤壁市法院担任审判员和副院长,应当由赤壁法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如果没有经过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其组成审案的合议庭,是不合法的。

其次,如果艾军的赤壁法院审判员身份是合法的,在其已经被任命为上级法院刑庭副庭长时,再由其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是不合适的。因为没有有效机制防止艾军在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不会在上诉后分到他任中院副庭长的庭里。

陈永生介绍,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院、庭长被史无前例地赋予了审判监督权限。该《意见》第24条明确规定,符合四类情形之一,院长、副院长、庭长就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这四类情形包括“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而涉黑案属于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且涉及罪名多,也很容易找到类案。艾军作为协助庭长工作的副庭长,难以避嫌其对案件的影响。

陈永生还认为,就算艾军审过的案件在上诉后没有分到他所在的庭,基于其副庭长的间接影响力,也难以保证其审理过的案件被公正对待。

总之,陈永生认为,法官在挂职期间,如果在下级法院审案子,就不能在上级法院行使法官权限。如果违反了这样的基本原则,从实质上架空了刑诉法的二审终审制,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

11月19日,咸宁中院政治部一位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确认,艾军确实在赴赤壁法院挂职期间,仍然办理了咸宁中院的案件。“现在案件都是法官终身负责制,他(艾军)在挂职前收的案子,由他继续负责,他做的主要是后期程序上的处理工作。”至于艾军在下级法院挂职期间升为上级法院副庭长,是否影响上诉案件公正性的问题,“现在都是员额法官办案,与他当副庭长无关。”该工作人员回应。(澎湃新闻首席记者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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