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裁审规则:工伤认定(五)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行政部门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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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66、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67、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座谈纪要》

70、认定工伤以当事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者的受伤性质作出工伤认定已经生效或已经司法确认的,可以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求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伤认定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71、原告在起诉时的证明义务

当事人提起工伤行政诉讼时,一般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证明其诉权:

(1)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工伤申请材料不齐全,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视为申请人放弃工伤申请的情形下,申请人不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补正行为,应当提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作出的补正工伤申请材料通知。

(2)不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申请决定、认定工伤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等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的,应当提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作出的相应工伤行政决定。

(3)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邮寄凭证,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受理凭证等材料证明提出过工伤认定申请。

(4)职工的近亲属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提交与职工的亲属关系以及职工死亡证明。

(5)单位作为原告起诉的,若认为不存在劳务派遣、挂靠、违法发包以及用工事实的,可以提交证据进行说明。

(6)经过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决定。

72、工伤认定行政行为职权审查

工伤认定职权主要审查被告是否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工伤认定案件的被告一般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上海市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具有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行政职权。

判断被告是否有法定职权的另一个方面是地域管辖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伤认定申请。这里的“本行政区域”一般以用人单位注册地为判断标准,即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事项具有管辖权。

73、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一,用人单位的注册地在上海市,职工亦在上海市发生事故伤害的,应由上海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受理。

第二,用人单位注册地在上海市,生产经营地在外省市,职工在生产经营地发生事故伤害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选择向上海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原则上应予受理。

五、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75、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审查

劳动关系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实践中一般以签订劳动合同作为认定职工地位的依据。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关系是规范的劳动关系,在该情形下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并不困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签订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76、“三工”因素的审查

77、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主体的审查

由于劳动用工形态复杂多样,在特殊情况下确定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相对复杂。鉴于实践中存在双重或者多重用工的情形,职工在实际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如果符合认定工伤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部分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后由职工受到伤害时的工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涉及劳务派遣、挂靠、指派、转包等关系时,确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规则如下:

一是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

二是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

三是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

四是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

78、工伤认定行政程序的审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申请,应当于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作为依据的,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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