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十大典型案例

二、入职时已超过退休年龄,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三、准备上班时突发疾病,晕倒在宿舍门口,能否认定为工伤?

四、上班期间请假1小时回家办私事,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还算工伤吗?

五、在公司宿舍睡觉摔伤,能不能认定工伤,若不能认定,是否还有其他救济办法?

六、上班第一天就辞职,回家途中交通事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七、下班走路回家踩到不明物体摔成骨折能否算工伤?

八、员工想杀领导,阴差阳错误杀了同事,构成工伤吗?

九、律师与律所存不存在劳动关系,律师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十、中午下班回同事家午休途中交通事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一)答案

不能视同工伤,不予认定。案号:(2019)云行申165号(以下当事人均系化名)。

(2)案情

(三)案件审理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三个阶段。

最终高院裁定:李云龙是在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理由同二审法院,在此就不再赘述。

不能认定工伤,案号:(2021)京行申700号(当事人系化名)。

(二)案情

2017年11月21日,张无忌入职北京泰安保洁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至2018年5月20日的劳务协议。2018年5月21日双方续签劳务协议期限至2018年8月20日,协议期间,张无忌担任公测保洁员。2018年8月4日,张无忌被路人及同事发现趟在公测门前,意识不清,经打120急救送医治疗,诊断为热射病、中枢神经系统损害。2018年10月10日,张无忌向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认定,该未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2018年10月16日,张无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期间与北京泰安保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20年1月9日,张无忌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1月14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以张无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张无忌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

1.一审法院认为:张无忌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没有向人社部门提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人社局认为张无忌的申请材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据此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随即作出驳回张无忌的诉讼请求。张无忌不服,提起上诉。

(2)二审法院认为:张无忌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已被生效的判决书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他裁判理由同一审法院,随即作出判决,认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张无忌仍然不服,申请再审。

(3)北京高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已被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作出明确的否定性评价,据此赞同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做法,裁定驳回张无忌的再审申请。

(一)答案:

不能认定为工伤;案号:(2021)京01行终392号(当事人系化名)

(三)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两个阶段。

2.二审阶段,法院认为一审适用的法律依据正确,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也并无不当,一审作出驳回秦屎黄的全部诉讼请求正确,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算,可以认定为工伤。(2019)湘行申33号(当事人均为化名)。

(一)案情

令狐冲系湖南华山派公司的员工,2017年6月1日15时50分,令狐冲在上班时,因要送钥匙回家,便向其所在班组的班长申请请假一小时,获批准后,便骑车离开其工作岗位回家。返回公司途中与任盈盈驾驶的小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娄底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令狐冲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7年湖南华山派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娄底市人社局向受理后,认为令狐冲临时下班回家办私事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于2017年8月21日做催促《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一审阶段

1.法院认为:能否认定令狐冲为工伤,关键是该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是在上下班途中。令狐冲于2017年6月1日15时50分离岗是,虽然请假并获得批准,但是,其目的是办私事,与其工作目的无关联性,往返途中不属于工作生活所必需,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故认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判决驳回令狐冲的诉讼请求。令狐冲不服,遂提起上诉。

5.再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令狐冲工作过程中因私事中途请假1小时回家,其往返的过程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湖南高院认为请假办私事返回用人单位的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之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其他理由同二审法院,因此裁定驳回人社局的再审申请。

(一)答案: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可以尝试侵权之诉。案号:(2018)湘0102行初47号,(2018)湘0112民初3734号(当事人均为化名)

郭靖系湖南襄阳城食品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7月14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17年7月24日,郭靖上白班,加班到当晚20点04分才打卡下班返回公司的集体宿舍休息。2017年7月25日凌晨三点左右,郭靖在宿舍的床上铺熟睡中从床上跌落地摔伤,医院诊断为重度头部外伤,脑疝形成等伤害。

(三)本案经过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两种方式最终解决郭靖的赔偿问题。

2.郭靖认为走工伤已经解决不了赔偿问题了,于是郭靖再次起诉,案由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要求湖南襄阳城公司向郭靖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26083.91元。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1.对于用人单位的排班行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过错;2.加班行为与受伤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焦点一,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显示,用人单位从2017年7月14日开始上班起至受伤当日,已上班十一天,期间仅休息一天,且受伤前已连续工作八天,有六天连续上班十小时以上,且均工作至晚上八点以后。随即认定用人单位排班不合理,存在侵权行为,忽视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保护,存在过错;

焦点三,虽然上述论证了用人单位的排班行为存在侵权行为及过错,但现有证据也无法排除加班与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郭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在上铺睡觉有摔伤的风险,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以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

基于以上三点,经核算,郭靖的各项损失合计906007.91元,法院判决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271802.37元。

(一)答案:能认定工伤;案号:(2018)沪01行终1436号(当事人系化名)

2017年7月28日,林平之与华山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17年7月31日被派至嵩山公司工作,2017年7月31日参加了嵩山公司的岗前培训,当天中午11点17分在单位食堂就餐,午餐后就向嵩山提交辞职申请,辞职理由是“不想做”。

嵩山公司同意了林平之的辞职申请,并于当天办理离职手续,监控显示林平之在办理离职手续完成后,于2017年月31日13时22分离开嵩山公司。

在回家离职回家途中,林平之驾驶电动自行车与一辆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林平之因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交警认定林平之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林平之家属于2017年12月5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8年2月4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华山公司与嵩山公司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三)华山公司与嵩山公司不服,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经过一审和二审两个阶段。

2.一审判决后,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林平之下班的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人社局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一审归纳的焦点,二审法院予以认可,因此驳回二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七、下班走路回家踩到不明物体摔成骨折能否算工伤?

不能算工伤。案号:(2020)粤行申2015号(为维护当事人隐私,当事人均为化名)。

岳不群是公交集团的司机,2019年6月8日19时左右,岳不群正常下班回家的路上,因踩到不明物体摔倒致左脚骨折。2019年8月16日,用人单位向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9月18日,人社局经调查核实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岳不群不服,随即提起行政诉讼。(三)本案经历一审、二审、再审三个阶段。

2.二审阶段,岳不群不服一审判决结果,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岳不群下班回家途中摔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认为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二审随即驳回岳不群的上诉。

3.岳不群仍然不服判,之后便申请再审。岳不群认为其下班走路回家是最佳的交通方式,应当认定为工伤,且回家的路线也没有其他更加合理的交通方式可以提供,认为二审法院没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其受伤的情形认定工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广东高院认为,岳不群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伤害,且系踩到不明物体滑倒骨折,并不属于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形,随即认为人社局、一、二审法院关于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均无不妥,于是裁定驳回岳不群的再审申请。

不能认定工伤;案号(2019)黔05行终344号(为了维护隐私权,当事人系化名)。

陆柏是贵州黔灵山公司的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向经理左冷禅申请更换岗位被拒后愤而辞职,后因诸事不顺,随即产生将经理左冷禅杀害的念头。仪琳在公司人车间运行电脑机组台组长,与陆柏没有任何恩怨情仇。2018年8月18日上午9时许,仪琳在上班期间向科长请假会公司宿舍换衣服,没想到陆柏早已躲在公司宿舍内准备刺杀左冷禅,仪琳开门时陆柏误以为仪琳是左冷禅,被陆柏用刀误杀致死。2019年1月14日,仪琳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仪琳不符合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的条件,随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家属不服,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维持的决定,家属于是一纸诉状将人社局和市政府起诉到人民法院。

(三)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两个阶段。

2.仪琳家属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仪琳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不法侵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于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陆柏将仪琳杀害并非是仪琳正在履行工作职责或与仪琳之间存在工作矛盾,而是为了报复经理左冷禅而将仪琳误杀,因此,法院认为该事件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于是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九、律师与律所存不存在劳动关系,律师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以下情况广东高院对认定律师与律所的关系为劳动关系持否定态度;(2019)粤民申10405号(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当事人系化名)

劳德诺与2013年5月30日与华山派律师事务所签署了《律师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0日止。合同约定劳德诺承担自己个人的社会保险,律师执业保险、律师执业年审、律师工会等费用、并保证账上预留足够的资金缴纳社会保险;劳德诺的办案成本也有自己负担,自己的业务收入也是独立核算,劳德诺的收入在扣除应承担的税费后,其余收入归自己所有,自己可以自由提取,2013年至2018年1月均按时足额缴纳社保。2013年6月11日,劳德诺因工作原因受伤,人社局与2013年8月19如认定劳德诺属于工伤并被认定为工伤8级。

后劳德诺因工伤待遇差额问题与律所发生劳动争议,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

1.一审阶段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理由是根据《公司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律所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主体,其缴纳了公示保险的职工或者雇工发生工伤后,均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律所属于法定应当为其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主体,劳德诺有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十、中午下班回同事家午休途中交通事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一)答案:能认定工伤。案号:(2018)粤行申816号(为维护隐私,当事人均为化名)

(三)案情

2016年6月23日上午,蓝凤凰到公司上班,当天中午11时55分左右,蓝凤凰和同事东方不败等人一同下班离厂,并与同事东方不败的妻儿一同搭乘东方不败的第二轮摩托车回东方不败家中午休。途中因摩托车轮胎爆裂,车辆失控倒地,蓝凤凰倒地头部严重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蓝凤凰不承担此处事故的责任。2017年8月28日,人社局认定蓝凤凰属于工伤,用人单位不服,向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维持了南海人社局作出的决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三)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

1.一审法院认为,从《工伤认定调查笔录》中的陈述得知,蓝凤凰之所以去东方不败家午休,是因为自己租住地方离家较远,电动车电量不够,于是到东方不败家午休,于是法院认为蓝凤凰基于回租住房屋的路程较回东方不败住所路程较远,而选择到其亲戚东方不败家午休,符合常理,该路线符合上下班的合理路线,此次事故蓝凤凰不负事故责任,因此认定工伤符合法律规定,于是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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