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融合 立法为先流媒体网

所谓“三网融合”,实际是一种广义的、社会的说法,国际上并无明确的定义。在现阶段它并不意味着电子通信网、计算机数据网和广播电视网三大网络的物理合一,而主要是指高层业务应用的融合。

三网融合从概念上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去观察和分析,至少可以涉及技术融合、业务融合、市场融合、行业融合、终端融合、网络融合乃至政策方面的融合等。从分层分割的观点来看,目前主要指高层业务应用的融合,表现为技术上趋向一致,网络层上可以实现互联互通,业务层上互相渗透和交叉,最重要的是应用层上趋向使用统一的TCP/IP协议,将使得各种基于IP的业务(如基于IP的话音、数据、电视等业务)都能通过计算机数据网在不同的网上实现互通。由此,电子通信网和广播电视网均将IP业务作为自身转型和寻求发展新动力的增值业务,在计算机数据网上实现了三网融合。

1、给三网融合立法是推进信息化的重要前提

三网融合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技术、业务、法规等若干方面,这必定是一个长期渐变的融合过程,是一个三网各方的经济技术行为和市场行为,不可能一蹴而就。

事实上,正所谓“存在决定意识”,由于三网的不同的管理理念、不同的经营诉求、不同的发展规划目标、不同的技术基础体系、对自身优势的不同评估和在未来市场中不同的自身定位,造成了对三网融合概念的不同理解。

2、要给三网融合立法,必须先给三网立法

2.1法律概念的定义是法律规则的结构要素中的第一要素,构成了整个法律规则的“骨骼”。

按法理学的一般要求,法律规则的结构由以下三要素构成:

(1)、适用条件(即假定;定义);(2)、行为模式:主要是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应为)、可以做什么(可为)和禁止做什么(非为);(3)、法律后果(惩罚与奖励)。

按笔者理解,上述行为模式也可理解为:规范主、客体的权限和程序。即——权限:你有权做什么(可为);你无权做什么(非为)。程序:你应当怎样去做(应为);你不应当怎样去做(非为)。

法律概念的定义是法律规则的结构要素中的第一要素,构成了整个法律规则的“骨骼”,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2.2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要给三网融合立法,必须先给三网立法

现在我们要给三网融合立法,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定义:“什么是三网”?“什么是三网融合”?

可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是:至今三网均尚未立法,什么是电子通信网?什么是广播电视网?什么是计算机数据网?均无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定义,因此,从逻辑上看,也必将导致无法定义:什么是三网融合?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三网是基础,融合是它们充分发育成长后的高级阶段,没有三网,何来融合。三网均是因应历史上业务发展的需求、技术实现的可能以及技术经济的合理性、历经市场的长期磨砺而生成的网络,“业务发展的需求”与“技术实现的可能”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历史上因技术、生产、经济等原因而长期形成的社会分工,就形成了不同的行业,三网从分工、分立发展到综合、融合的过程,也就是分工、边界逐渐模糊和退缩的过程。我们必须首先给三网立法,厘清三网的社会定位、定义、边界和异同,否则“融合”二字就无从谈起。

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每一个行业都需要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由全国人大颁布一个基本部门法,例如《邮政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等等。

面对这样三个规模庞大、涉及千家万户的行业,却仅有层次较低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信条例》,而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体系,从“依法治国”的角度出发,尽快完成三网的立法是众望所归。

3、三网的立法应同时进行,以求公平3.1三网的立法原则就是确保公平、公正,三网的立法就应同时进行

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院徽章都标有一把天平秤,象征着法院和法官的公平、正义。我国的法院徽章也是这样。法律本身追求的就是公平、公正,保障的是社会公平和正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也是至高无上的权威,人人须守法、违法必究;法律更是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是保护弱势群体的,仗强势而欺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三网融合的实质就是竞争与合作,必然会涉及到一网对另外两网的影响和相互关系。

三网的立法原则就是确保公平、公正,从而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并在立法技术上注重保护弱势群体。

要确保公平、公正,三网的立法就应同时进行,将三网的“定义”(法律规则的结构第一要素)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鉴别,重点防范某一网在定义上企图边界无限扩张,进而一网独大或一网覆盖另外两网。

三网同时立法,就必须首先定义它们各自的个性,其次才是定义它们的共性,如果只谈共性而不谈个性就分辨不开三网,就只有一网了。

3.2一法管一事,防止在某一网的立法中去定义、规范和惩罚其他两网

三网都要定位准确、边界清晰、科学严谨,不要缺位、错位、越位。如在某一网的立法中写入“三网融合”,就必定要在该法中去定义什么是“三网”?什么是“三网融合”?必定要分别规范其他两网的行为模式:应为、可为、非为。必定要载明法律后果:违法必究。在某一网的立法中去定义、规范、惩罚其他两网,这本身就是伪命题、是逻辑混乱、是典型的越位和错位、是霸权主义,这是要出立法笑话的。

三网分别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清晰:一法管一事,先整明白自己的那点事,别人的事另法另定。

只有在《信息化促进法》中,为促进信息化而统筹三网,“三网融合”才可定义、规范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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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真学习宪法,找准三网的社会定位

4.1三网和三网融合的立法首先要符合国情、政体,其次才是行业规范和保护

法的首要特征,就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的行为规范,同理,我们也可以用法来调控三网的相互关系及三网的行为规范。

法律是上层建筑,我国关于三网的立法和三网融合的立法首先要符合国情、政体,其次才是行业规范和保护。更不能将外国的三网立法和三网融合立法作为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范本,只能是一种借鉴和参考作用,关键是为我所用,而不是全盘照搬,自主创新才是最终目标。

行业是由社会分工而形成的,对一个行业的法律定位首先要看这个行业的社会功能定位。

4.2认真学习宪法,找准三网的社会定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基本特征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根据,其他任何法律与宪法相冲突无效;宪法是规定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最基本的内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要严格。因此,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我们学习第五条,遵照必须遵守宪法、依法治国的原则,我们必须实行依法治“电子通信网”、依法治“广播电视网”、依法治“计算机互联网”,并进而依法治“三网融合”。只要完成了对三网的立法和三网融合的立法,确立了依法治“网”的法律保障体系,就不会是依部门治“网”了,无论今后是什么管理体制或是哪个管理部门来执法管理就显得次要了,将不会依部、委、局、办的撤并或更迭而出现执法真空。

我们学习第二十二条,新闻广播电视事业作为传播媒体,传播内容为公开广为传播、发布,社会影响力大,传播内容通过播前审查而受到监管,传播内容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其社会定位为文化服务范畴。广播电视网的传送方式为:点向面的、非对称的、实时传送方式。

我们学习第四十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电子通信作为通信服务的一个分支,公民可以自由使用电子通信服务,其传送内容是通信秘密,内容不公开,一般情况下不具社会影响力,对内容无须监管,当然也无法预先要求其内容的合法性,电子通信的社会定位为通信服务范畴。电子通信网的传送方式为:点对点的、对称的、实时传送方式。

换而言之,电子通信网与广播电视网的最根本区别就是“内容是否须被监管”和“传送方式”的区别。

广播电视网与计算机互联网同为媒体,均须监管内容;均为非对称传送方式。互联网可以是实时的、点对点的通信或一点对多点的数据“广播”、而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非实时的,采用的是存储转发的方式传送。主要采用TCP/IP协议,用户将根据自己的需求访问共享数据库,系统的信息资源由信息提供者按规定的格式预先存储在共享数据库中,用户也可以将自己需要发布的信息上传到指定的数据库,供公众访问。用户上网访问信息源“主动点取”信息资料或上网“主动发布”信息资料也是互联网的主要特征。而广播电视网除点播节目为受众“主动点取”外,一般为受众在接收终端上“被动选取”节目,并且受众无“主动发布”节目功能。正是由于互联网这种互动性强,灵活的服务功能,低成本的传送方式,才在近年得以快速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信息交互方式。

4.3三网的法律“定义”中要明确表述出“三个要素”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为符合宪法,应以“内容是否须被监管”作为“媒体”与“通信”的分水岭。三网的法律“定义”中要明确表述出“三个要素”,第一要素就是“是媒体还是通信”即“内容是否须被监管”,其次要素是“传送方式”,再次要素才是“传送物理平台”。这样才能符合宪法的界定,才是边界清晰,才能科学、严谨地表述出三网的个性和共性。

5、谨防信息领域的“普天之下莫非电信”的霸权主义5.1《电信条例》中的“电信”的定义边界无穷大,出现了自己否定自己的荒谬和笑柄。

在我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没有对广播电视进行定义,只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进行了定义。

在我国《电信条例》中的第二条对电信进行了如下定义: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此处的“电信”一词只定义了以何种“物理平台”(电磁系统或光电系统)传送何种内容(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而没有定义最重要的“是媒体还是通信”即“内容是否须被监管”,没有定义“传送方式”(电子通信的点对点的、对称的、实时传送方式)。

显然,《电信条例》的拟稿人在法律概念的定义上,只谈共性,不区别个性,将完全不是一码事的电信和广播电视混为一谈,导致了不必要的法律概念混乱。

5.2“电子通信”被暗度陈仓、偷换概念、自动升华成了“电子信息”

该定义用“任何形式信息”这一最高形式概括了前面的“语音、文字、数据、图像”,拟稿人如此表述,“电信”就是用电子物理平台传送信息的活动,“电信”即是“电子信息”的简称,而不是人们通常理解的:“电信”是用电子物理平台进行“通信”的活动,“电信”即是“电子通信”的简称。于是在这里“电子通信”被暗度陈仓、偷换概念、自动升华成了“电子信息”。

5.3防止“普天之下莫非电信”的霸王定义条款再次出现在新起草的《电信法》中

显然,《电信条例》的拟稿人在立意上是以期用“大电信即是电子信息”的概念将另外两网(计算机网、广电网)“一网打尽”,统统定义于“电信”之下,将广电网蜕变为电信网,以致在法律概念的定义上,出现了“普天之下莫非电信”的霸王定义条款。

我们要警惕和防止这种有害的、危险的“普天之下莫非电信”的霸王定义条款再次出现在新起草的《电信法》中。

6、对国际电信联盟的“电信”定义的翻译偏差令人生疑6.1国际电信联盟对“电信”的定义的中文译文

人民邮电报(2000年11月10日)在《电信条例知识大赛》一文中载道:

国际电信联盟在1992年日内瓦通过的《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公约和行政规则》所用术语定义中对电信作了如下定义,即:“电信是利用有线、无线、光或者其他电磁系统传输、发射或接收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或其它任何性质的信息”。

6.2我国《电信条例》中的电信定义的出处和依据就在上述中文译文

可以看出,我国《电信条例》中的电信定义与上述国际电信联盟的电信定义译文如出一辙,几乎就是原文照搬,原来我国《电信条例》中的电信定义的出处和依据在此。

6.3对照国际电信联盟网站“电信”定义的原文,翻译偏差令人生疑

笔者在国际电信联盟网站查阅到上述相应文件的附件(专门对文件中的术语进行定义),其中第1012条款对“电信”定义的原文如下:“Telecommunication:Anytransmission,emissionorreceptionofsigns,signals,writing,imagesandsoundsorintelligenceofanynaturebywire,radio,opticalorotherelectromagneticsystems.”

笔者以为,将此处使用的writing译作“文字”似不够精确,writing不是word(字,单词)、不是charater(字,字符)、也不是alphabet(字母),而应为“书写出来的---笔迹、作品、信件、文件”的意思,此处译为“书信”或“电文”为妥。

而更为重要的是,将此处使用的intelligence译作“信息”也似不够精确和严谨,intelligence主要是指“情报,与重要事件有关的消息”(即不宜公开的),而我们常用的information是“通知,知识,消息,信息”(即可以公开的)。所以,在我国计算机学界和以其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信息科学界所用的“信息”一词,都是用的“information”;香港特区政府的“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就是“InformationTechnologyAndBroadcastingBureau”;国外很多公共场所的“问讯处”就是用“Information”,而词典中的“IntelligenceAgency”就是“情报局”了。电信定义中的intelligence似译为“(非公开)信息”为妥,这样,电信的定义就是有边界的,不是无穷大了。

在这特别需要严肃和谨慎对待的定义域,一字之差,谬之千里。笔者并非英语专业人士,上述被质疑的翻译结果是原译者的水平问题?还是有意混淆概念?笔者不敢妄加判断,在此抛砖引玉,还请高人指点。

7、三网立法与其它法律的衔接配合

任何法律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不仅三网的立法要互相衔接配合,还需要更多的法律配合、配套,才能构筑起信息领域内科学的、统一的、和谐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尚待立法的有(请原谅笔者杜撰的下列法律名称):

如信息化方面的《信息化促进法》;

如文化、媒体方面的《新闻法》、《出版法》、《电影法》、《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艺术表演和艺术展览法》;

如计算机数据网方面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法》、《电子政务法》、《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不难看出,其中有些法律是三网法律的上位法,其立法的重要性及紧迫性不言而喻。

8、三网立法与我国加入WTO的法律承诺的衔接配合

8.1WTO所有的成员方应使其国内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各个附录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相一致

WTO是一个各成员方的大范围行业的“一揽子”互相开放市场的国际经济合作组织,WTO协定对所有成员方彻底适用,即要求WTO所有的成员方应使其国内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各个附录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相一致。

8.2WTO的“适用范围”和“一般义务”下的“特殊例外”至关重要

我国在法律方面与WTO接轨时,尤其应特别仔细研究“适用范围”和“一般义务”下的“特殊例外”,它包括有: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例外与保障条款、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即不对称开放)、各国的具体承诺清单和争议案例等。它们浓缩了各成员方长年艰苦谈判的精华,也是各方利益的最终平衡点。研究这些“特殊例外”,有利于我们“充分利用”WTO规则来制定我国的法律规则,以最大限度地获取我国的合法权益并最大限度地保护、保障我国的主权和国家利益。

8.3WTO规则中的广播电视传播例外

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的第2条“范围”的第(b)款为:“本附件应不适用于影响广播或电视节目的有线或无线传播的措施”。

“措施”系指由一成员方,不论是以法律、法规、规则、程序、决定、行政行为或任何其他形式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八条)。

即:广播电视传播服务不是谈判内容!

这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以法国为代表的大多数成员担心本国的文化和民族传统受到美英文化的冲击而丧失其独立性,对美、英“视听服务充分自由化”的主张进行坚决抵制并经过激烈交锋而取得的成果。

笔者认为:以法国为代表的大多数成员(包括欧盟成员在内)是将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其及传送服务作为一个完整的广播电视服务来考虑的,以确保达到全面抵制的预期。他们从文化和民族传统的安全考虑,不仅不对外开放广播电视节目内容服务,同时必须堵住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内容服务的所有可能“走私”的传播管道(含广播电视服务部门的专用网络和借道电信服务部门的网络)。他们的作法很值得我们借鉴。

8.4我国在加入WTO谈判中关于开放电信市场所作出的承诺

根据WTO最惠国待遇条款规定,任何其他成员将自动享有以上谈判成果。

8.5至今,仍未见我国在加入WTO谈判中涉及开放我国广播电视内容提供或传播服务方面的报道

综上所述,我们在三网立法中,要仔细研究和掌握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的规则和关于广播电视传播例外的保护条款,将我国加入WTO所取得的谈判成果(承诺和不承诺)体现在三网的法律文本中,以真正做到“在扩大开放中有效保护、在合法保护中继续开放”。

9、必须立法管制以电信业务为名,行广为播发的媒体之实的行为

这实际上就是利用了“电子通信”和“广播电视”两个概念、两个法规之间的“灰色地带”(指由白色转变为黑色的灰色过渡地带)。利用可自由使用电信网和内容无须预先审查的便利,使用一点对n点的传送技术,实施了广为传播的媒体行为。在“内容预先审查”这一问题上,电信部门无权管,也无内在动力(与内在获利动机相矛盾),传统上无此观念和机制;而不是使用广电网的用户,广电部门又管不着。

现在需要考虑的是∶如何管制这种以电子通信工具、借助电子通信网络、以电信业务之名,规避对内容的审查而行广播媒体之实的行为?

9.2令人触目惊心的现实情况

今年发生在乌鲁木齐的“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中,就涉及到犯罪分子利用手机短信和互联网煽动、串联的问题。令人触目惊心的现实情况表明,通信工具和互联网的群发功能已不仅仅是发发垃圾信息这么简单了,它们的媒体功能已经涉及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是一个迫在眉睫,必须严肃对待的问题。

9.3必须立法规范和管制“信息群发”行为

针对垃圾短信泛滥的情况,我国三大电信运营商于6月中旬,正式上线运行垃圾短信联动处理平台。按照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确定的“限发令”标准:非节假日每小时不得超过200条,每天总量不超过1000条;节假日每小时不超过500条,每天总量不超过2000条。有报道称,我国首部短信息管理法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有望年内出台。

这恰恰证明了笔者上述关于三网的法律“定义”中的“三个要素”的观点的正确性,短信群发已不是点对点的传送方式、自由使用、一般情况下无须监管内容的“电子通信”业务范畴,短信群发的一点对N点的广为播发方式是“电子媒体”的典型特征,因此,使用不自由,须监管内容。否则,上述“限发令”和《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就失去了立论的根据。

10、防止“部门利益法定化”

10.1通过制定法律,将公共权力私利化、将部门利益法定化的现象

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围绕立法的争论,其意义远远超过《XX法》本身,它引发的根本问题实际上是,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以法谋私现象:一是公权转化为私利,二是行业垄断利益被过分保护。很多法律都还带有部门利益或者行业利益的色彩,在立法的拟议、起草、审议和修改的过程中,一些政府部门或者垄断性的行业,利用掌握立法和修法动议、起草权的机会,将自己的利益不适当地写入法案,以扩张自己的权力或者过分保护自己的利益,这就是在立法中广被诟病的“部门利益谋私”现象。

有学者指出,行政权力天生具有扩张的动力。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部门的“部门利益”问题日益凸现,其特征之一即是“部门利益法定化”。所谓部门利益法定化,是指某些行政部门利用其掌握的国家立法资源,在协助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时,过分强调本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力图通过立法来维护、巩固和扩大本部门的各种职权;同时尽可能地减轻和弱化本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诚然,当行政管理部门的“部门利益”符合行业的现实需要和公共利益之时,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当监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或者说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始终被有意或无意地回避时,那么这种“部门利益”就显得可疑起来,因而必须加以警惕。

就完善的立法经验来看,部门利益和集团利益谋求在立法中得到扩张本属常理,立法的过程就是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但现在关键的问题是,立法过程中缺乏辩论和透明,一方面是个别部门和行业的利益可以无限度地左右立法过程,另一方面却是广大公众的利益诉求被漠视。法律和政策,的确可以规范、保护、引导和操控一个行业市场,但反过来说,占据市场垄断地位的企业,又何尝不能左右法律和政策?企业的最大诉求是利润最大化,为获取超额垄断利润,国外的超大型垄断企业左右选举、操纵市场、控制舆论、影响和干扰政府决策及议会立法的事件屡见不鲜,在我国同样要警惕超大型垄断企业影响和干扰政策决策及立法的本能冲动。

10.2一是开门立法,二是完善辩论制度,三是要建立法律审查和撤消机制

三网立法涉及的范围和内容都非常广,要保证立法的内容科学、严谨、合理,打破部门闭门立法的局限性,解决的办法是,一是开门立法,三网立法应当充分发挥各行业、全社会的力量,发挥专家学者的聪明才智,在立法时尽可能多地征求多方意见,形成立法过程中的博弈机制。二是完善辩论制度,立法审议的时候,组织举办有针对性的、各层面的辩论会或论坛,使社会上的各种意见获得反映的渠道,有着表决权和建议权的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并行使好表决权。三是要建立法律审查和撤消机制,对于那些不适当地体现部门和行业利益的法律,即便是通过了,也应有审查和撤消机制。在所有这些办法中,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以其审议权占据着天然的优势,是立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作为立法的最高机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立法的质量,起草出符合我国国情、政体、具公平和正义,同时又切实符合我国三网行业发展的、具创新和前瞻的法律。

结束语——“不折腾”

笔者曾听到一位法制界人士的经验之谈:其实立法的过程就是“抠”字眼的过程。一个“抠”字形象地概括出逐字、逐句、逐段地认真推敲和琢磨的境界,拒绝任何浮躁、臆断和蛮横的沉着冷静的态度,体现的是科学、严谨、公正的精神。尤其是在法律的定义域“抠”字眼,就应该是明白无误、表述精确、边界清晰,而不应导入任何的伏笔、理解、解释、猜想、推测等等可能引发的歧义、争论以致混乱。

这种“抠”的精神还应体现在立法的更高层次,法律的定位、立法的宗旨和指导思想等也要经得起推敲和琢磨。

我们寄希望于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秉持这种“抠”的精神,确保科学、严谨、高质量地立法,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有几部好法律才是确保三网融合和三网各业“不折腾”的重要前提,于国、于民、于行业都是莫大贡献。

三网融合不是目的,信息化才是目的,三网融合只是信息化的措施、手段之一,我们不能将手段当作目的。在推进信息化的过程中,不能为了三网融合而搞三网融合,三网融合还需等待市场的选择,市场需求和效益是检验三网融合成败的唯一标准,我们不能搞没有市场需求、没有效益的“瞎折腾”。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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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幽梦诗语:这篇文章列举了十位曾在中国各地活跃的“黑老大”,他们这篇文章列举了十位曾在中国各地活跃的“黑老大”,他们的故事如同一个个警示录,展现了权力失控和法律缺失的可怕后果。乔四的“涮冰棍”酷刑,听起来就让人不寒而栗,可见其残暴程度。这些人的嚣张跋扈,并非凭空而来,背后往往有复杂的社会土壤和利益纠葛。https://www.toutiao.com/w/1817219259458628/
3.外交部:中国是法治国家任何机构任何人只要不触犯法律就没有什么这样做会不会损害中国和香港的国际形象?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赵立坚表示,中国是法治国家,香港是法治社会,任何人都没有法外特权。我们支持香港特区执法机构依法履职尽责,任何机构任何人只要不触犯法律就没有什么可以担心的。 (总台央视记者 吴汶倩 靳丹妮)https://news.sina.cn/2020-08-11/detail-iivhvpwy0458219.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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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或许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旷日经久的民法典编纂一直难以竣工。何况“法律体系”必须具有一定的闭合性,否则就无法保证形式理性和规范效力,而强调“情·理·法”的差异化和自组织机制的中国特色以及大民主与强权力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因素则具有极强的开放性。这样的紧张关系,从围绕三个诉讼法修改的激烈争论中可以略见端倪。http://www.socio-legal.sjtu.edu.cn/dtxw/info.aspx?itemid=510
7.相邻权民事答辩状(精选12篇)(二)答辩失权的法律后果 一旦出现答辩失权的情况,法院有权将答辩不视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此时法院就可以以这种自认的事实及原告诉讼请求的举证作为依据直接判决。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可以将不答辩以及不应诉的当事人一方直接视为对另外一方当事人举证以及请求的承认,此时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原告诉讼请求成立。https://www.360wenmi.com/f/filej9cd45q0.html
8.抄袭模仿,还是对话?这是个问题——谈艺术与法律的界限2006年,一个叫胡戈的艺术家将陈凯歌的电影《无极》中的许多片断与《法制报道》中的片断经过剪辑、配音改编成搞笑故事《一个馒头引起的血案》。本片导演当时也认为“这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当时在一个电视节目中与一位中国社学科学院法学所的法律专家对话,他也坚决地认为胡戈侵权,因为胡戈用了《无极》中的素材。我https://www.douban.com/note/311306441/
9.柏拉图《法律篇》概要柏拉图《法律篇》概要 在柏拉图中古注疏文献中,只有这个阿拉伯人卓尔不群,这可能是因为只有这个人摆脱了古代晚期"新柏拉图主义"文人流派的可怕偏见。这个阿拉伯人在思想上的自由与独立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所拥有的独特的思想处境,那就是在其自身的伊斯兰律法宗教传统与柏拉图所开启的自然理性的哲人传统的冲突中所产生的http://iolaw.cssn.cn/flxw/200705/t20070508_4599783.shtml
10.裴显鼎:不忘初心不负时代大陆观察二、要立志做一名信仰坚定的法律人 从今天开始,你们就有了一个新标签——法律人。不管你们以后从事什么工作,只要想到自己的法学院毕业证书,就应该加倍珍惜这个标签,坚定法律信仰,维护法律权威。 呵护良知是法律人的珍贵操守。我不怀疑你们的聪明才智,但才智并不等于良知。王阳明先生提出心学的宗旨在于“致良知”,即去http://www.taiwan.cn/plzhx/dlgc/201805/t20180522_11957434.htm
11.公检法是一家你同意这样的说法吗?可以说,检察机关既是法律的监督者,也是公共利益的代表。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是侦察机关,检察院是监督和刑事起诉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对于刑事诉讼来说一个案子立案以后,先由公安机关侦察,收集证据,如果认为要起诉就把所有案卷资料移送至检察院,如果检察院审核后决定起诉,就会由检察院起诉,由法院审判。 对于民事和行政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177370236.html
12.中国法院网在唐克谊眼里,老郭是个“可恶的男人”。2008年,郭兴利获得“全国优秀法官”荣誉,县法院特别奖励他携家属一起出去疗养。唐克谊计划去丽江,可郭兴利却是一忙再忙,这事就这样耽搁下来。在唐克谊的朋友圈留下一个“笑柄”,大家说:“是不是你老公说谎哦!咋个五年了都还没有去旅游呢?”尽管郭兴利是这么“可恶”,但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getjudgeinfo/2014/02/recommend_id/32/id/0010bx006000000.shtml
13.试论中国刑法中的强奸罪/陈杰华中国是个强调人情和人伦的社会,如果妻子控告丈夫强奸罪,主流社会绝不会褒扬她为妇女性尊严而战。相反,她的父母、兄弟姐妹、亲戚好友、邻里等很可能批评和责难她,令她成为流言蜚语的笑柄。这种家族的批评和责难与社会舆论的沉重压力,非常人所能够承受,它比丈夫强迫性行为的伤害,过之而无不及。所以,婚内妻子以强奸罪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7873&page=2
14.柏拉图:法治政体类型学的始创这就从根本上把法律统治从城邦或国家的必备要素中排除出去了,从而把“哲学家的统治”与“法律的统治”对立起来,并用“哲学家的统治”否定了“法律的统治”。[6]正因为这一观点,“哲人政体”通常被视作人治而非法治的政治模式。 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于,《国家篇》,亦可谓“论正义”。众所周知,在古代罗马,正义恰恰http://www.iolaw.org.cn/global/en/new.aspx?id=58440
15.www.zjmj.cn/ttkll12“这是一个重建的过程,现在的巴黎没有明星球员了,他们都走了,现在的球员在法甲已经足够出色,但是在欧冠还缺乏经验,而这需要时间。巴黎会进入欧冠前24名的,现在需要耐心,足球就是需要耐心。你们想解雇恩里克?那能换谁呢?” 然而,当地人怎么也不会想到,悲剧会发生在这个被认为“全美最安全城镇之一”的地方。 https://www.zjmj.cn/ttkll12_04/14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