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解协议书范文(精选12篇)

赵zx与赵cx是兄弟关系,因宅基地发生纠纷,经xx司法所调解处理意见如下:

1、刘xx以后生活费用都有赵zx承担。

2、赵cx随心意。

3、赵zx宅基地两间房子分给赵cx,赵cx必须在九九年以前扒掉。

4、赵cx宅基地上树归赵cx。

5、赵zx宅基地上树归赵zx。

6、三颗大杨树归刘xx所有。

7、以后母亲不在,地没人一半。

8、如果一方违约拿违约金3——500元,

双方签字人:赵zx

赵cx

协议书

协议双方系母子关系,母亲刘xx与次子赵zx因土地使用问题,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由于赵zx承包使用土地较少,其母亲愿意从其耕地中分出0.6亩给其子使用。

二、该0.6亩地坐落在韩赵庄东头路北沿,北临蔡口行政村耕地,东临赵惠民耕地,西邻赵广太耕地,南邻泊油路。该地块总面积两亩五分,自该地块南头,坟以南分六分地。

三、该六分地分出后由赵zx管理使用,他人不得干涉。

四、上述协议条款,双方严格遵守。

协议当事人:刘xx

赵zx

见证单位:x县司法局xx法律服务所

申请人周某,男,41岁,汉川市人,住汉川市分水镇新街村1组。

申请人汉川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贺朝雄、院长

请求事项: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事实及事由:申请人周某于10月因摔伤致左尺桡骨、肱骨骨折,在当时工作所在地印度某医院行伤肢钢板内固定术。5月因左手感觉运动障碍在协和医院行桡神经探查、松解术。11月27日好转出院。4月4日以左肱骨骨折内固定术后、骨不连收住被申请人外六科,住院号9107406,4月6日行左肱骨内固定器钢板取出,重新行加压钢板固定,植入同种异体骨5立方厘米。4月12日好转出院。1月19日复查X片提示:左肱骨干中段内固定骨质明显吸收、骨不连。203月21日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孝明镜[]临鉴字第298号),鉴定意见:依国家卫生部医院管理条例中医疗告知制度,汉川市人民医院在患者周丕华左肱骨干骨不连二次手术中未尽充分的注意义务,运用更为先进、合适的手术技术,以致再次发生骨不连,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建议承担25-30%次要责任。申请人周丕华认为再次发生骨不连与汉川市人民医院手术有因果关系,要求赔偿。

2011年4月2日,双方共同委托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依法进行了调解。调解内容:由申请人汉川市人民医院一次性补偿申请人周丕华计人民币65000元。补偿费用组成:下列各项费用总和的30%计65000元(含前期、后期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参处人员的交通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其他损失由申请人周丕华自行承担。2011年4月2日,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作出了(2011)川医调字第12号调解协议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为了调解协议的合法公正,根据《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司法确认,请予作出确认决定书。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汉川市人民医院

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2011)川法调确字第1号

确认申请人周某,男,1969年4月30日生,汉族,汉川市人,务工,住汉川市分水镇新街村1组。

确认申请人汉川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欢乐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贺朝雄,院长。

委托代理人肖生宜,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确认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4月2日经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双方达成了(2011)川医调字第12号调解协议。2011年4月7日,二确认申请人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确认该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如下:

确认二确认申请人在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达成的`(2011)川医调字第12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注:

川法调确字第1号

确认申请人周丕华,男,1969年4月30日生,汉族,汉川市人,务工,住汉川市分水镇新街村1组。

上列二确认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于4月2日经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双方达成了(2011)川医调字第12号调解协议。204月7日,二确认申请人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确认该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如下:

确认二确认申请人在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达成的(2011)川医调字第12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二0XX年四月七日

注:此案是本市律师代理的第一例申请司法确认案。

记者日前从市司法局了解到,自《人民调解法》颁布后,第一例被太仓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产生于沙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市司法局工作人员表示,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这一决定书,对于提高我市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组织建设,着力构成“第一道防线”网络体系。

二、强化措施落实,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机制功能。

我们镇“第一道防线”网络体系得到完善,但是如何发挥好其机制功能还是一个重要的事情。为此,我们所在全面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了一套结构合理、功能齐全、措施得当、效益明显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保障处理机制,使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制度化。

三、积极争取各方配合,将“第一道防线”构筑得更牢。

镇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是化解矛盾、调处纠纷,促进稳定,做好工作的基矗现在,镇主要领导经常对司法所的建设和和重大矛盾调处亲自过问,直接指挥和协调。同时调度鲁桥法庭、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沟通情况,求得共识,形成全力,只有这样才不会使我们的司法行政工作孤军奋战。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保一方稳定,促一方发展的职能作用。

二、节约费用。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法院会依照规定收取一定的诉讼费用。如果案件需要评估、鉴定、审计等,还将支付为数不菲的评估鉴定费用。而如果案件调解或和解后撤诉,法院将会视情况退还部分诉讼费用,也可以节省评估、鉴定、审计费用。

三、修复并改善社会关系。诉讼会使您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产生对立情绪。如果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对立情绪将会大幅降低。这样,您将有更多的机会开辟新的生活空间,也将迎来您更加蒸蒸日上的事业。

给别人一份宽容,也就给了自己更多的选择机会!我们相信,您一定会采取最妥善的方式,化解令您头痛的纠纷。

根据调解人的不同身份,调解可以分为私人调解,社会组织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等类型。本文将从调解的历史发展及作用、调解原则的适用及检讨、调解的技巧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等方面对司法调解问题进行研究。

一、调解的历史发展及作用

调解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西周的铜器铭文中已有了调处的记载。秦汉以来司法官多奉行调处息诉的原则。至两宋,随着民事纠纷的增多,调处呈现制度化的趋势。明清时期调处已臻于完善阶段。明朝还在各州、县、乡设立“申明亭”,张榜贴文,申明教化,同时由乡官受理当地民事案件与轻微刑事案件,加以调处解决。

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的开创者孙中山先生开始全面引进西方法制,传统的调解仍成为解决纠纷的首选。至抗战时期,在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和各个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司法机构即已建立了调解制度,将审判与调解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并倡导“马锡五审判方式”。1949年以后,在继承人民司法工作传统的基础上,逐步发展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十六字方针。198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时,把“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调解”,以避免民众产生“审判为辅”的错误观念。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法院调解提到总则中,专列一章,对调解的原则、形式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将法院调解纳入了规范化的轨道。

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其基本内涵是: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相谅解,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使纠纷得到解决。

诉讼调解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和协议的自动履行,有利于安定团结和生产建设,也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因此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广泛采用的方式,发挥着其他方式所无法达到的作用,素有“东方经验”之称。这不仅是因为它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传统,更主要的是其自身的科学性和存在的合理性:

首先,它符合中国传统的中庸之道——“和为贵”的传统伦理道德。几千年来这种传统文化已深入人心,根深蒂固,在中国具有很深的影响力和控制力,所谓“和气生财”,这是调解的思想基础和理论基础。

其次,它符合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和当事人的诉讼需求。民事诉讼所解决的都是人民内部矛盾,诉争各方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当事人间既已发生纠纷,其所追求的目标或者说价值取向就是通过诉讼尽快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调解恰好适应了当事人的`这种需求,这就使调解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

第三,它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我国民诉法规定的首要任务就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而对争端解决方式的选择是当事人最重要的诉讼权利之一,当事人选择或者接受调解是其对自己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和行使,理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如果没有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在诉讼中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也无法实现。

第四,它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无数实践证明,调解可以减少当事人间诉讼利益和诉讼心理的对抗性,促使大量易于激化的矛盾妥善解决,从而达到化干戈为玉帛,使冤家对头重归于好的效果,具有很强的社会亲和力,对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着独特的优势和作用。“虽然有时调解一起案件要比判决费时费力,但对当事人来说,不但可以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还能化解矛盾,控制上访,减轻诉累。”

综上可知,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

二、调解原则的适用及其检讨

1、关于自愿原则与合法原则

自愿原则是说调解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任何人不得强制。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程序上的自愿,指是否调解,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进行调解,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二是实体上的自愿,即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自愿,调解协议必须是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的,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强迫压制的结果。

合法原则也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程序上的合法和处理结果上的合法。一方面,调解必须按照民诉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另一方面,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有这样一个案子:A驾驶从B处借来的汽车带C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C腿部受伤。A弃车逃逸。经交管部门认定,A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C伤愈后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车辆所有人B赔偿经济损失6万余元。经调解,B同意支付赔偿金3.5万元,该案遂调解结案。调解书下发后,B以审判人员强制调解为由申请再审。审查过程中,我们的承办人员强调的唯一理由就是“当事人自愿”。我们暂不考虑这种自愿的真实性(是否“强制性自愿”),仅通过对B的诉讼地位的分析,就有理由对调解的公正性提出质疑。

首先,该案发生于新交法颁布之前,而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本案中,A作为交管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人,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身为车主的B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在没有证据证实A无力赔偿的情形下B亦不承担垫付责任。据此B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更不要说与原告达成什么协议了。其次,依据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应予驳回。根据前款分析,B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在起诉时对被告主体资格的确认有误。在此前提下,法院首先应当解决的应当是程序问题,以理顺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而不是盲目地进入实体审理,并在对当事人所处地位以及应承担的责任没有充分释明的情况下强行调解,进而酿成错案。本案承办人显然忽略了这一点。从而导致已调解的案件无法付诸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无法实现,案结事了就更无从谈起了。

同样,机械强调调解的合法性而不顾及当事人的意愿,则会抹煞调解与判决的区别,无法实现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秩序的最终目标,因而也是不可取的。只有把握好这两项原则的有机结合,才能充分利用各种调解手段,妥善解决当事人的争端。

2、关于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原则

如果说自愿与合法原则适用中的问题只是人们在司法过程中不经意发生的司法错误的话,“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原则则更集中地表现为立法上的缺憾。

首先,这一规定混淆了调解和判决的界限。

众所周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法院判决的基础而非调解的前提。在判决中法官必须一丝不苟的对待事实问题,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调解则不同。调解制度设立的现代法治基础在于自由价值,包含着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等意义。毕竟当事人是最清楚案件真实情况的人,是非问题往往也“心知肚明”。他们自愿进行调解并最终接受调解协议是其内心在客观实际上进行自身利益衡量的结果,就应当推定为“事清责明”。在这一前提下,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必要。

其次,这一规定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法院调解的本质特征在于当事人的自由合意。纠纷者提起诉讼的目标是追求合法权益的最大化而不是事实清楚,分清是非。我国民诉法明确规定对判决前能够调解的案件可以进行调解[5].就是说,从起诉立案到判决之前的整个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都有权申请或接受调解。这种权利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不因“事清责明”而产生,也不因“事不清责不明”而丧失。当事人选择调解并达成协议完全是他们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只要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法院就应当予以认可。更何况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只是为了讨个“说法”,根本无须查明事实,也无须分清是非,有些案件的事实根本无法查清,而当事人有调解的愿望。如果片面强调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这些案件就不可能调解解决。

全国十佳法官钟蔚莉曾介绍过这样一个案例: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30万元,但所提供的证据多为白条,被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案件事实根本无法查清。审理中,钟法官发现原告曾为被告单位的副总,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后来又有十几年的业务往来,这次起诉只是因为业务上的一些事情没有处理好。原告起诉的目的并不在于经济上的得失,主要是为了讨一个说法,且双方均有调解愿望。在这一前提下,钟法官从双方以往的感情基础和今后的合作关系入手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没有纠缠于无法查清的案件事实,最终以被告给付原告10万元调解结案,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这个案件中,如果钟法官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可能就无法达到这一效果。可见,对那些事实无法查清,责任无法认定的案件,绕开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雷区”,通过调解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是切实可行的。且可以通过这一途径,免去当事人诉讼之累,减轻法院分析判断之难,收到双赢的结果。

第三,这一规定有违调解制度的初衷。

调解的精髓在于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调解的意义也无庸赘述。调解较之判决在冲突解决过程中的迅速、快捷更是不争的事实。调解协议的达成完全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既然当事人已申请调解或接受调解,就表明他们对法官所适用的程序和对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已经认可,当然也包括对“事清责明”的退让,因此法院没有主动干预的必要。如果对每个问题都要“打破沙锅问到底”,寸步不让,锱铢必较,非分出个是非黑白、高低上下,则不仅耗时耗力,牺牲了程序利益,也容易增加当事人的对抗情绪,不利于调解的达成。

第四,给个别法官进行强制调解,以判压调提供了条件。

要做到事实清楚,法官就必须进行严格的调查;要分清是非,就必须由调解人作出主观判断。在这一过程中,调解人的意志难免渗透或强加给当事人,从而使强制调解或以判压调的现象屡见不鲜。实践中我们经常见到这样的情形:每每遇到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其调解的期望值与法官设定的方案相左时,我们的法官都会说:这个案子如果判决会如何如何……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心理压力,使之不得不服从法官的意志,接受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这就给一部分法官的强制调解带来了便利。

综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规定应当废止。在新的立法中可借鉴刑事诉讼中以“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为认定案件事实基本准则的做法,确认“对事实基本清楚,责任基本分明的案件,应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三、调解的技巧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谈到调解,还有一个技术上的问题,即调解的方法和技巧。这个问题已被无数的法官们总结过多次了。比如钟蔚莉法官提出的“以法服人法”、“道德感召法”、“以情动人法”、“舆论影响法”,“政策宣讲法”、“判例引导法”等[6].在遵循这些方式方法的同时,我们还应充分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考虑案件的不同情况,有的放矢的进行调解;二是正确认识法官在调解中的定位;三是要情、理、法多管齐下,从多角度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四是要适当把握做调解工作的时机;五是要用准社会资源帮助法官调解[7].

此外,善于把原则性与灵活性巧妙结合,加强对当事人合意的指导等也是十分重要的。

关于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问题。

如肖扬院长所说:中国在传统上是一个礼俗社会,法律不可能成为解决所有纠纷的灵丹妙药。法律以外的因素如道德、情理也是司法过程中不可忽略的。因此,对正义执著追求的理想主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必需让位于解决纠纷的现实主义。法官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而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的社会价值。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统筹考虑,权衡利弊得失,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有机的平衡[8].在司法实践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冲突是时常发生的。

关于对当事人的指导问题。

我们常说,司法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当事人间权利义务之争的最终裁判者。由此,司法与裁判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但如前所述,中国在传统上是一个礼俗社会,“和为贵”的儒家思想不仅深入人心,而且根深蒂固,所谓“好事不经官”,“好人不过堂”。近年来,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显著的提高。但是几千年来所形成的传统观念不可能在一朝一夕之间得到彻底的改变。因此,人们在踏入法院大门的那一刻起,往往诚惶诚恐,手足无措。对我们的法官也往往敬畏有加,言听计从。加之他们本来就是法律的“门外汉”,诉讼中迫切需要得到法官的指导和帮助。而我们的法官不仅是纠纷的裁判者,还应当是法律的传播者,当然负有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指导其完成诉讼的职责。这一责任明确了,许多问题就能够迎刃而解,反之则可能事与愿违,旧的矛盾没解决,新的矛盾又随之产生,案结事了更无从谈起。

诚然,调解的技巧问题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只有调解的愿望而无调解的技能,调解就是一句空话,充其量也不过是纸上谈兵,是无法完成错综复杂的各类案件的调解工作的。而要完成这一愿望与技能统一,需要我们付出艰苦的努力。

甲方:______法定监护人:______

乙方:______法定监护人: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年月日在学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经地方公安派出所及校方多次调解,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元,此赔偿款直接由公司从甲方监护人工资中扣除支付给乙方。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________(签字)乙方:________(签字)见证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协议书:

甲方: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神朔项目部

乙方:

为加快神朔铁路建设进度,确保神朔铁路扩能建设顺利进行,由中铁建电

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神朔项目部承建的三岔站站场既有电力线路改造

工程。为使沿线群众经济不受损失,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赔偿协议:

一、赔偿标准:

1、电杆坑:耕地元/个非耕地元/个

2、拉线坑:耕地元/个非耕地元/个

3、青苗补偿:农作物玉米元/亩;农作物大豆元/亩

4、砍伐树木赔偿,普通树胸径在10cm以上元/棵,胸径在10cm以下元/棵。已挂果的果树元/棵,未挂果的果树元/棵。

荒田、河道等不能种植的地方电杆坑、拉线不赔偿。

二、付款方式:

三、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保护好乙方的庄稼,努力做到使村名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乙方应积极配合好甲方施工,不得随意刁难甲方,确保甲方施工顺利进行。如发现问题双方领导共同协商解决。

四、补偿款结清后,此协议自行生效。

五、以上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神朔项目部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年月日

甲方:中南通道ZNTJ—15标项目经理部六分部

一、影响地点、范围及赔偿项目

1、地点及范围:通信基站()铁路征地红线外农

用地共计亩

2、赔偿项目:通信基站基础和铁塔安装,通信基站光缆引入及设备安装,天馈线安装调试等后续工作。

3、备注:

二、赔偿价款及支付方式:

1、赔偿价款:共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包干使用。

2、工程竣工后结算,在__3__日内一次付清。

三、甲方权利义务:

1、享有在本协议约定的`赔偿范围内自由从事工程施工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赔偿款。

乙方权利义务:

1、按照约定及时受领赔偿款,并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

2、保证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赔偿范围内施工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并提供必要的方便。

四、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无法正常施工,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支付协议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

五、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签定后,双方应忠实履行,如发生争议,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中南通道ZNTJ—15标乙方(章):

项目经理部六分部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双方签订日期:年月日

受害人: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

侵害人: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

年月日下午,x某某因纠纷与xx某某发生争执并在争执过程中造成xx某某右手手臂受伤。年月日,x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xxx区公安局治安拘留。

1、x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给xx某某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诚恳的道歉,请求xx某某予以宽恕。

2、x某某一次性赔偿梁某某鉴定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万元。

3、x某某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上述赔偿款项。x某某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双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梁某某也不再以诉讼、非诉等方式追究韩某某的民事责任。

4、xx某某本着化解矛盾、邻里和睦的态度,对x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给予谅解,并同意并请求公关机关对本案作调解处理,不再请求公安机关追究x某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5、如果上述双方有任何一方违约,则:对于受害者有继续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鉴定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的权利;对于侵害人有要求受害人全额返还已经向受害者支付的上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并有权要求承担上述费用10%的违约责任以及如需律师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如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法院起诉。

6、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呈交xx区公安局一份存档一份。

签订地点:

二O一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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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人民调解,这些你都知道吗?与法同行人民调解的作用和意义有: 1、?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人民调解通过调解民间纠纷,减少诉讼案件,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2、?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通过及时化解矛盾,减少因纠纷导致的经济损失,促进生产发展。 3、?推动法治建设?:人民调解作为诉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Nzc5ODk5Ng==&mid=2650218281&idx=3&sn=43d356b4ca889f28424f0b1dfb4ff756&chksm=bfa1082d67b7d0bc638439e7367de488dd806e5e3eabe5ee35f8cd6229a2c655f33dc4d5a167&scene=27
2.景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景德镇,作为享誉全 的陶瓷之乡,除了以其精美的陶瓷艺术闻名外,在社会治理方面也积极探索和创新,尤其是在人民调解领域。景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和发展,不仅为当地居民提供了便捷的纠纷解决渠道,也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了力量。 一、人民调解的背景与意义http://www.lcxw.cn/falv/qkyuqi/2552216.html
3.关于人民调解论文范文资料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意义和完善有关《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意义和完善》:关于免费人民调解论文范文在这里免费下载与阅读,为您的人民调解相关论文写作提供资料。 摘要:当事人在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之后,通过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便具有了强制执行的效力.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可以促使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减轻当事人诉累,也有利于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http://omwww.anydaily.com/lunwengeshi/89321.html
4.调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编研究成果业务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https://www.lawyers.org.cn/info/32fb732695b84c26849c5d8f897f7a83
5.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总结交流2013年以来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表彰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研究部署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任务和措施,对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https://www.zhqgtjxh.com/content.php?id=816
6.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干嘛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愈发凸显,成为了调解各类纠纷的重要平台。本站将深入探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功能、作用、发展现状及面临的挑战。 http://m.ysxw.cn/yqnews/xykyuqi/1933499.html
7.人民调解的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一、人民调解的意义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植根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https://zhuanlan.zhihu.com/p/669735824
8.人民调解工作现状(精选十篇)以致社会普遍关心、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还有不少群众认为人民调解没有强制力、调解工作起不了大作用,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讼诉就是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一些部门没有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意识,以致调解组织、调解人员孤军作战,难以处理一些复杂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72c2xg5.html
9.浅析人民调解制度范文6篇(全文)浅析人民调解制度范文第2篇 【摘要】:治安调解对于及时妥善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各类治安案件,增进警民感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本人以陈庄镇派出所实习期间对本警务区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为公安机关在治安调解工作中作为参考。 https://www.99xueshu.com/a/Lwjenlzvhxkr.html
10.浅论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人民调解作为一项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法律制度,担负着维护_的重要任务。在新的形势下,正确认识和把握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就此谈点粗浅看法。 http://www.fanwy.cn/1w/46/91239.htm
11.青岛网贷逾期咨询电话号码,紧急求助:怎样联系青岛网贷逾期咨询为了帮助借贷双方解决网贷逾期疑问,青岛设立了专门的信用卡网贷逾期仲裁咨询电话。这个电话号码的添加设立对借贷双方而言具有关键的信号作用和意义。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逾期仲裁咨询电话不仅提供网贷逾期纠纷方面的什么法律咨询,还可以解答借贷相关的山东法律疑问,帮助借贷双方熟悉相关的区号法律法规和维权途径。 https://www.hezegd.com/lawnews/zixun/5721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