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近年兴起的法律与文学运动既有学术派别之间的理论纷争,也有贯彻在它们背后的文明论的论辩意义。从文明史的角度讨论法律与文学课程的主要结构和文明论蕴含,集中以代表古典文明的古希腊悲剧、代表早期现代文明的莎士比亚戏剧和代表未来文明的科幻小说《弗兰肯斯坦》为研究对象,能勾勒出一个立足于文明史论的法律与文学的课程纲要。
一、何为“法律与文学”?
按照传统主流的观点,法学当然属于社会科学,它以法律现象(立法与司法及其正当性)为研究对象,以权利和利益为法律的客观标准,并由此形成一套基于法律逻辑的学科体系。虽然存在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但客观真理性以及价值正义性,还有独特的程序与形式规范,构成了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鲜明标志。尤其是1970年代以来,波斯纳等人倡导的“法律经济学”大力兴起,他们从经济利益的功利主义原则出发来研究法律事务,更是凸显了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尤其是类似经济学)的特性。
第二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命名为“法律与文学运动”的自觉阶段,也是法律与文学运动产生重大影响并形成一股强有力的新思潮的阶段。这个阶段旨在与当时法学界主流盛行的法律经济学相抗衡,强调法律的人文性与主观性,涌现出了一批有重大影响的学者和著作。例如:詹姆斯·怀特的《法律的想象》(1973年芝加哥大学出版社)强调指出,法律不是一门科学而是一门特别的艺术。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同时也是法律经济学的鼓吹者理查德·A·波斯纳专门撰写了《法律与文学——一场误会》(1988年)与之对抗,强调法律是一门科学而不是艺术。在这场火药味浓烈的学术纷争中,维斯伯格、罗宾·韦斯特、伊恩·沃特、努斯鲍姆等人形成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核心学术群体,他们的著述影响很大。针对法律经济学的利益考量,他们提出了在利益之外,还有被放逐的伦理意义、种族冲突和阶级压迫等问题,反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学主流观点。
二、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四个方面
1.文学中的法律(in)(lawinliterature)
2.作为文学的法律(as)(lawasliterature)
3.有关文学的法律(of)(lawofliterature)
4.通过文学的法律(through)(lawthroughliterature)
总的来说,虽然波斯纳没有系统予以论述,但他概括的四种法律与文学分类及其特征,还是具有相当大的说服力和统辖性的,得到了学界的普遍认同。四种法律与文学的研究分类,大体总括了这些年来该领域中的主要研究内容,尤其是前两类,构成了法律与文学研究的主体内容。
三、法律与文学的方法论特征
显然,法律与文学运动的上述观点与传统法学的基本观点相去甚远,具有很大的片面性乃至荒诞性,法律若是如此,那么人类历史数千年的法律规则与社会秩序将被彻底颠覆。对此法学家们是不会认同的,波斯纳一开始也是如此,对于这场运动批判甚多,把它们视为文学家们的天方夜谭。不过,随着这场运动的演进以及论争主题的深化,就连波斯纳这种死硬派也改变了自己的看法,他虽然依然坚持自己的法律经济学等观点,但也承认法律与文学的讨论触及了传统法学的薄弱环节,揭示出了诸多新的问题,尤其是关于性别、族群、公正、隐私以及伦理和宗教等问题,在这些问题上,传统法学的理性主义方法论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忽视了大量情感、主观性以及想象力和承认的政治等深层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不是单纯地依靠形式程序、理性计算和司法理性就能解决的,而是需要法律与文学从社会、历史、心理和情感、激情等方面予以考察分析和阐释,所以,它们也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也是主流法学界所要予以容忍和吸纳的。
波斯纳对于法律与文学的看法在法学界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很多法学家赞同他的宽容的开放观点。应该指出的是,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的研究正是源自波斯纳,他的方法和观点开启了中国本土化的法律与文学研究,其最著名的推动者就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朱苏力教授。与西方法律与文学的研究中心立足于西方从古希腊文学到现当代文学的传统内容有所不同,以朱苏力为代表的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的研究者们则主要致力于本土化的主题,他们主要研究的是中国文学故事中的法律问题,包括古代戏曲、传统戏剧、民间故事、谚语唱本、笔记小说,乃至古代判案汇编等,比如著名的窦娥冤、赵氏孤儿、水浒人物、包公以及秋菊打官司等,都成为中国法律与文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不过,由于中国文化传统中的法律与西方法律具有实质性的不同,我们既没有自然法也没有实证法那样的西方法学经典议题,所谓的中华法系不过是儒表法里或儒法杂糅的皇权主义宗法秩序以及刑律中心主义的臣民义务论。所以,中国本土化的法律与文学研究主要就转向了民间社会,他们的中国本土化更多地表现为中国文化礼仪和宗法社会的中国特色论,他们的研究内容主要涉及法社会学和法律史学两个方面。
四、法律与文学的文明论视野
说到法律与文学的共识性和解,这就涉及这个议题的两种对立性观点,一种是法律主义的,另外一种是人文主义的。虽然波斯纳试图调解它们之间的剧烈对抗,但效果是有限的,由于波斯纳偏于法律主体论,这也是偏于批判性的人文学者们难以接受的。当然,我认为法律与文学的和解,并不是要解决其间相互对峙的尖锐性,而是试图调整其议题锋芒,不再纠结于法律权利论、法律经济学与文学阐释学、人文批判主义之间的思想对立,而是换一个视野,从文明史的叙事理路,尽可能把上述两种对立的思想观点纳入人类文明的演进过程中,通过展示文学中的法律问题来探讨其中的文明史的蕴含。
通过文明过程的历史演变来调和法律与文学的对峙,寻找它们的共同点和结合部,如此一来,即便是它们之间的激烈冲突也不过是文明史演进的重要组成要素,用文明史来统一法律与文学,真正达成法律与文学的和解,这是一种新的尝试。从这个意义上,我就既不是像法律主流的社会科学论者那样,以权利论和权益论、以法律逻辑理性和形式程序为核心原则和方法来处理法律与文学问题,也不是像人文学者那样主张法律是文学,不是以文学的想象力和主观情感以及故事情节、人物性情为核心原则和方法论依据,文学所表现的社会规则秩序才是法律与文学不同于单纯文学的关键所在。
在我看来,之所以能够达成上述初步的效果,主要是因为我给法律与文学设定了一个更大的背景,那就是文明史。文明史的蕴含是联系法律与文学的要津,一旦置于一个人类文明史的大框架之下,法律与文学的诸多纷争不定、看似两难的问题——例如,法学究竟是人文艺术还是社会科学,法律推理还是艺术想象占据主导,法律是规范命令还是隐喻警示,法律是定纷止争还是激发矛盾对峙,法律的颁布与实施是基于利益乃至权利的理性计算还是基于人性情感乃至意志的激情冲动,等等——这些看似两难的问题,在文明史的视野之下,都可以得到恰当而适宜的解决。当然,这种解决也是相对的,因为文明史并没有终结,法律与文学的对立双方都具有各自的合理性,也具有各自的片面性。
应该说,莎士比亚的诸多历史剧浓缩了一部现代英国的早期宪政史,英国从封建专制主义到立宪君主制的转变之前奏及其路径和周折,在莎士比亚的历史剧中有冷峻而深刻的揭示。另外,在《威尼斯商人》等诸多市民剧中,莎士比亚展示了一个早期资本主义的法治契约论下的现代人生活景观及其世俗内容,而在诸如《李尔王》《哈姆雷特》《麦克白》等悲剧中,早期现代社会所蕴含的人性的罪恶、野心、权力欲望、美德、荣誉及其法律和伦理的约束等内容,均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现。这些文学中的法律问题,在莎士比亚的戏剧中,不仅是文学史意义上的,也不仅是法律与政治伦理意义上的,它们之所以如此跌宕起伏、撕心裂肺、激烈冲荡,关键还是在于现代文明社会的实质使然。莎士比亚的戏剧是现代文明社会的百科全书,其文明论蕴含即在于此。
西方的科幻小说不是纯然想象性的“聊斋志异”,而是与现代高新科技有着密切的关系,早在第一部科幻小说《弗兰肯斯坦》那里,就表现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对于人性和社会的冲击性。从法律与文学的文明论视野来看,科幻小说所展示的新世界,彻底颠覆了传统思想对于人性本质和社会秩序的认知,尤其是颠覆了从古典社会到现代社会的主流传统关于法律、政治以及文明形态的认知。扼要言之,传统理论赖以立论的几个基本预设,都面临着科幻小说所揭示的未来文明的严峻挑战——人类中心主义、牛顿时空的现实生活结构、法律和政治拟制的秩序塑造以及由此形成的伦理价值观,都被非人类乃至反人类的多元主义、虚拟世界的可逆性和自由穿越的时空叠合所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