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第二章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第一节两种对立的法的起源观
一、唯心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
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法的起源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正确的解答。在法学发展史上,曾先后出现过许多基于唯心史观来回答法的起源的理论,其中影响较大的有以下几种:
社会契约说。它的思想萌芽可以上溯至古希腊时期,但只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才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理论并被系统化。该学说有多种不同的阐释,但一般都认为,在国家与法律出现之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之中,靠自然法来调整社会关系。由于自然状态带有某种不便,故人们订立社会契约,组成国家,法律本身即社会契约的具体化。这一学说曾在近代史上发挥过巨大的革命作用,是批判神权(神意说)、王权(父权说)的有力武器,是近代资产阶级民主观、人权观和法律观的理论基础。
暴力说。它的思想渊源也很久远,但是,只是到了近代,才由某些信奉历史唯心主义的学者创设成为一种解释法的起源的系统理论。它认为,在原始部落之间的战争中,强大部落以暴力征服弱小部落,征服者成为主人和统治者,被征服者成为奴隶和被统治者,私有制、阶级、国家和法律均是暴力征服的结果。
心理说。它认为,任何社会都有两种人,一种是英雄和强者,属于少数;另一种是普通人,构成多数。普通人在本性上即有服从强者支配和引导的心理需要,国家和法都是这种心理规律的必然结果。
此外,还有“发展说”和“管理说”等。“发展说”认为法是由于人类能力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管理说”认为是人类社会管理的需要导致了法律制度的出现。
在上述各学说中,神意说和父权说的产生与流行是与古代社会生活条件和文明程度相联系的,它们对法的起源的解释从根本上背离了人类发展历史的客观事实。随着近代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尤其是人类学和考古学的形成与发展,神意说和父权说的影响日渐式微,如今已经基本成为法学思想史上的历史遗迹。
在社会契约说形成之时,人们对原始社会尚无真切的了解。自19世纪后期开始,人们对原始社会的科学探索与发现,完全否定了“人类在自然状态下通过订立社会契约而形成国家和法律”这种理论想象,因此,社会契约说在法律起源这个问题上已经被推翻。当然,在社会正义的研究领域,社会契约说仍然有较大的影响力,但是,此种社会契约说已经仅仅是一种关于“法律应然”的学说,而不是关于“法律实然”即法律在历史上如何起源的理论。
至于暴力说和心理说等学说,它们所强调的事实(暴力征服、心理因素、人的能力和管理需要等)在法的起源过程中确实发挥过作用,但这种作用被过分地夸大了。现代人们所掌握的历史资料已经证明,某些文明初期的社会在没有暴力征服因素的情况下也依然会产生自己的法律制度,而且,同样的暴力、心理、能力或管理需要等因素,在某些民族中直到近代也没有导致法律的产生。这说明,法的起源有着更深刻的原因,对这种原因的分析,便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法的起源理论的核心。
二、唯物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
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于19世纪中叶的唯物史观首次为正确认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提供了理论基础,也为正确揭示法的起源提供了理论指引,从而,在法学理论领域引起了一场伟大的革命。
唯物史观揭示了法的起源的经济根源—原始社会后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社会生产关系发生深刻变革,私有制逐渐取代原始社会公有制成为社会的经济基础,为法的起源提供了经济条件。
唯物史观揭示了法的起源的社会根源——私有制所引发的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最终使作为社会利益共同体的原始公社失去生存空间,社会居民分裂为利益相互排斥的不同阶级,阶级和阶级之间的斗争为法的起源提供了社会条件。
唯物史观揭示了法的起源的政治根源——在社会分裂为阶级的历史条件之下,基于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的需要而形成的氏族公社组织已经无力维系社会生存所必需的基本秩序,社会性的公共权力开始向脱离社会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阶级性的国家权力转化,为法的起源提供了政治条件。
于是,在具备了上述历史条件的时代和地域,法律制度从无到有,产生于特定的时空,就成为一个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的历史过程”。
唯物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与唯心史观法的起源理论不仅在具体的理论观点上全然不同,而且在其各自理论思维的方法论原点上也存在根本差别。
与完全以“神”的观点来解释法的起源相比,社会契约说、暴力说和心理说等以“人”的观点来解释法的起源,是一个重大进步。但是,由于这些历史唯心论学说所理解的人是一种与具体历史发展条件和社会关系无关的“抽象的人”,因此,它们的理论思维所使用的方法论仍然是非科学的,是在用想象的而非历史的因素来解释历史,这就难免会曲解历史。
唯物史观承认历史的主体是人,承认对历史的理解必须以人为逻辑起点。不过,这里的“人”不是被思辨所抽象成“失去感性存在”的人,而是处于可以通过经验方法观察到的具体社会历史发展条件和社会关系中的现实的人。这种“现实的”和“具体的”人,其行为固然也受他们思想的支配,但是,归根结底,他们的思想和行为都是由他们所处的具体历史发展条件和社会关系来决定的。诚然,历史是由人借助于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所创造的,然而,在具体的时空条件下人们何以有“这样的”而不是“那样的”思想和行为却最终不取决于他们的“自我意识”,而是取决于具体的社会历史发展条件和现实社会关系。思想、意识、观念等精神因素确实可以影响历史的发展轨迹,但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生产与再生产才是决定人类思想方式和行为模式并进而决定社会形态和历史发展方向的基本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