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有没有的问题上,基本的耐竖观点分为两种。
一种观点认为法没有起源问题。理由是说,有人类社会就有人类社会的社会规范,法就是人类社会的社会规范,法是与人类社会同在的,只要有人类社会就必然有法存在,法无所谓起源问题,它是从来就有的,是永世不灭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有起源问题。理由在于:如同任何事物一样,法也有发生、发展、消亡或转化问题。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恒地存在下去。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产生的,其后又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当着社会发展到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不复存在的历史时代,法也就随之消亡而退出历史舞台。
范。
在这个问题上,同样存在着显豁的分歧,并且不同的观点相当之多。这些不同的观点,大体上都是在法是起源于精神还是起源于物质生活条件这个标志上显示出分野。
有人认为法是起源于神的意志,古代埃及的法老就被认为是太阳神与人间女子结合所生的地上的神,他的命令就是神意、就是法。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在序言中说,汉穆拉比王的一切权力都是神给的,《汉穆拉比法典》就是代表神意的。有人认为法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相互订立社会契约的产物,是人类意志、理性、自身的产物,是正义、公平观念的产物。另一些认为法是由民族精神特别是由习惯自然而然地发展起来的,是民族精神的体现。还有人认为,法是心理规律、心理因素作用的结果。
同这些认为法是起源于精神的观点相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运用大量的历史事实和唯物辨证的方法考察法的现象,阐明了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不知法和国家为何物的社会,这就是原始社会;只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在阶级和国家产生的同时,才产生了法。
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
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末期,出现社会大分工和产品交换。开始的交换带有偶然性和任意性,没有一定的规则。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剩余产品日渐增多,交换逐渐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产生了一定的规则和秩序。这种规则和秩序起初表现为习惯。以后,随着生产力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随着贸易的兴起、高利贷和典当抵押制的出现,人们的生产、分配、交换等经济活动不断发展变化。新的经济生活需要有新的行为规范来进一步规制日常生产、分配和交换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人们为固定有利于自己的新的经济关系,也需要有新的行为规则。这样,原来的氏族习惯就逐渐被新的规则所代替,这种不再是全体氏族成员意志体现而首先是一部分人的意志体现的规则,就是法。对于这种新情况,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写道:“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2、法的起源的阶级根源
社会经济的发展引发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也是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法是在产生了私昌拦大有制,出现了阶级,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基础上产生的。原始社会末期,青铜器的出现,特别是铁器的发明和使用,使生产工具大为改观,社会生产力水平大大提高,由此而产生了个体劳动,出现了剩余、私有制和剥削,并进而产生了阶级。社会上的人逐步分裂为穷人和富人、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两大对立阶级。原始社会分裂为阶级社会。原始社会的各种社会关系被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统治与统治的新的社会关系所取代。原来体现全体氏族成员意志和利益的原始社会规范,已经不能调整阶级社会新的社会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统治,不仅需要建立国家政权,而且需要凭借国家政权认可或制定新的社会规范,规定人们应做什么,不应做什么,可以做什么,并且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得以实行,使人们的行为符合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新秩序。这种新的社会规范就是法。
它可以指法的实质渊源,即法是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还是神的意志、君主意志抑或人民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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