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单一来源审批条件与标准理论难点探索

事实上,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局限于10%的限制,直接导致此条款没有现实可操作性。因深圳的采购条例未列入该10%的限制,建议该款条件可以修改为:采购单位原先已向某供应商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现因为标准化或者由于需与现有货物或者服务配套,在考虑到原先采购能有效满足采购单位需要、拟采购项目与原先采购项目相比规模有限、价格合理且另选其他货物或者服务代替不合适的情况下,采购单位可以从原供应商添购。就大型科研医疗设备、系统集成设备等供货合同而言,在原供应商替换配件、使用耗材或维修维护的情况下,更换供应商会造成不兼容或不一致的困难;就工程合同而言,现存合同的完成需要未预料到的额外工程,该额外工程既不能同主合同分开又非常必需,只要该额外工程仍由原承包商完成且价格不超过原合同的一定金额;就服务合同而言,实际上不能同主合同分离,且为主合同的完成所必需的、未曾预料到的额外服务,只要该额外服务的总价值不超过主合同价值的一定金额并且该额外合同仍然授予原服务提供者。

另一类是设计竞赛或评选。设计竞赛的获胜者签署合同的情况,只要该比赛是按照公开邀请所有资格合格者都参加的方式公开而有组织地进行,并且比赛是由独立的评判团判定。

第三类是用于研究、实验和开发。《采购示范法》等法规都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订立的旨在进行研究、实验、调查或开发工作合同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这类合同具有长期合作的特点,采购人与供应商可能长期合作,需要确立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

具体流程为:在第一次公开招标失败后合格供应商只有一家的情况下,应组织专家对采购标的的技术参数、供应商资质要求和招标文件进行重新审核分析。如果采购标的的技术参数过高、供应商资质确定较高和招标文件设计有问题,应修正采购标的的技术参数、相应降低标准和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启动招标程序。关于重新组织招标存在已投标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将投标文件按评标程序分别密封包装,并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程序评审,项目再次开标前不得撤回标书。

(一)审核前公示范围

因此,财政部门不宜直接审批且必须纳入审核前公示程序的只有特定条件类以及一致性和配套性两种类型。

THE END
1.法的渊源有哪些?正保会计网校4. 立法:现代法律主要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立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之一。 5. 学说:学说是法律渊源的一种,指的是法学家们对法律的理论研究和探讨,这些理论研究和探讨对法律的发展和变革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视频讲解 相关知识点:法的渊源https://m.chinaacc.com/chujizhicheng/jhwd/zy20240827184508.shtml
2.2018法硕备考:夏商法制史梳理国家和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夏朝建立国家后,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制度,统治者对原始社会的礼和其他氏族习惯加以改造,使之上升为习惯法。因此夏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国家和法的最终形成。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和地理条件,这一时期的法律有其自身的特点。 https://xue.baidu.com/okam/pages/strategy-tp/index?strategyId=133611187943873&source=natural
3.“法”字的来源有灋就说--中文"法"字,原来书写为“灋”,来源于古代曾有神兽决狱的传说:相传在很久很久以前,有一个部落联盟生息在黄河流域。该部落联盟首领舜委任皋陶为司法官,他在处理案件时,若有疑难,就令人牵出一头神兽评判谁是谁非。该神兽名廌,又名獬豸,此兽似羊非羊,似牛非牛,似鹿非鹿,也有人说它同麒麟相像。它的https://gxs.guizhou.gov.cn/gzcy/cjwtjd/201711/t20171103_24918879.html
4.法的来源及法的精神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使总体社会行为有一个大方向,以便降低内耗,所以法律并不能规范所有人的行为,“法无不禁即可为”这句话也是错的,“公序良俗”依然有效。 宗教时代也有社会性的行为规范,比如天主教的十诫,应该称作教规,只对教民有效。而法律实际上是进入世俗社会才开始出现的,并且法律本身是明确排斥“某个超https://www.jianshu.com/p/4d6b316ed649
5.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体系哲学源于古希腊的自然哲学家和智者的思想,因而古希腊早期的法律思想同样来源于这两大学者群体。自然哲学家用理性探究外在事物的本源,其法律思想以正义为核心。他们认为,正义与自然之间存在某种自然关系,从而将法律分为自然法与人为法,并认为人为法来源于自然法。智者们崇尚理性,他们的法律思想分为三种主要观点,即: https://www.douban.com/note/783572110/
6.共同方法偏差LTD知识百科增长黑武器共同方法偏差(common method biases)共同方法偏差指的是因为同样的数据来源或评分者、同样的测量环境、项目语境以及项目本身特征所造成的预测变量与效标变量之间人为的共变。这种人为的共变对研究结果产生严重的混淆并对结论有潜在的误导,是一种系统误差。共同方法偏差在心理学、行为科学研究中特别是采用问卷法的研究中https://ltd.com/article/5372437393933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