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副书记:实现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治必依据法规。管理好我们党这样一个有着8600多万名党员、43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的大党,离不开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作保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这为我们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大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更好地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坚持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党内法规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决定》指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直接阐明了党内法规同依法治国的关系。这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管党治党意义重大。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充分发挥党规党纪的作用。经过长期艰辛探索,我国于2010年形成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坚实基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要求我们除了进一步完善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外,还要特别注意完善以党章为根本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处理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我们既要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作用,还要充分发挥党规党纪的作用,使之相互作用、相得益彰。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内法规这一概念,是毛泽东同志于1938年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来的,至今已有76年的历史。此后,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党的中央领导同志均对党内法规建设作过重要阐述,党的十四大将党内法规的表述写入了党章。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制定颁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以下简称《五年规划纲要》),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新进展。实践表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制度遵循和有力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对国家法律的保障作用。有一种观点认为,党规党纪强调得多,法律法规就会被弱化。事实上,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仅不会削弱国家法律的权威,而且有利于国家法律实施,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党制定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规范党内生活,为党组织和党员提供行为遵循;党又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秩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活动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反映,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如果党内法规执行得好,法律法规就能得到较好遵守,法治建设就能顺利推进;如果党内法规执行不好,法律法规的权威也树立不起来,依法治国也就无法实现。

完善以党章为根本、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党章是我们立党、管党、治党的总章程,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在党内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最大的约束力。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路线和纲领、党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都作了明确规定,对党内政治生活、组织生活的所有重大原则问题都提出了明确要求,既为全党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提供了根本准则,又为制定党内其他规章制度提供了根据和基础。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贯穿于党的组织和活动的各个方面,体现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核心。党内各项制度,包括组织制度、领导制度、生活制度、工作制度,实质上都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建设和党内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和实际应用。只有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推进党内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体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才能逐步形成完整、系统、配套、协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到2017年要基本形成涵盖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主要领域、适应管党治党需要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使党执政的制度基础更加巩固,为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打下坚实基础。为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基本理念,坚持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基本要求,遵循法规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妥善处理数量与质量、前瞻性与现实性等关系,确保法规制度适应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需要,体现广大党员干部意愿,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制定党内法规的重要主体之一,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要求,加快推进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建设,认真完成《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工作任务,提高制度安排的系统性、科学性,努力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要针对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发展党内民主、推进作风转变、规范权力行使、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保障党员权利等为重点,进一步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完善作风建设监督惩戒制度,完善惩治腐败、预防腐败的党内法规,完善纪律处分制度、党员申诉制度、检举控告的制度,完善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完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有关规定。在这个过程中,要注重提高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强化程序性、保障性、惩戒性规定,不断提高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执行力。

实现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在治国理政方面的依据是宪法和国家法律,在管党治党方面的依据是党章和党内法规。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发展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也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受诸多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两者之间还存在一些衔接不够、协调不够的地方。有的党内法规在制定过程中缺乏论证,部分党纪规定与国法重复,有些党纪规定还有待进一步转化为国法,等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处理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不断提高党内立规和国家立法的科学化水平。

实现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必须坚持以党章和宪法为基本遵循。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也规定,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的原则。宪法明确规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我们要将这些原则贯彻到党内立规实践中去,保证党内法规体现党章和宪法的精神和要求,保证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统一,为管党治党提供坚实的依据和保障。要切实做好党内法规特别是党纪的立、改、废、释工作,对于党纪中虽有规定但可以由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的,尽量通过法律法规来体现;对于法律既没有规定也不适合规定的事项,应由党纪逐步实现全面覆盖;对于同实践要求不相适应的党纪,应及时修订或废止;对于立法法明确规定应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事项,党内法规不应做出规定;对于那些经过实践检验、应转化为法律的党纪,应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家法律,逐步形成党的纪律与国家法律的衔接机制。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纪律在党内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中发挥着中坚作用,只有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依法治国才有保障。

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我们党有着严明的纪律要求,从成立的第一天起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严守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是自觉的纪律。我们党是按照自己的政治纲领、政治路线,为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而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广大党员干部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为着共同的奋斗目标和理想信念走到一起来的。加入党组织,是个人的自愿选择;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严守党的纪律,是面对党旗宣誓入党时对党作出的庄严承诺。这就决定了党员干部的行动是自觉的行动。要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遵守纪律的自觉性,使接受纪律约束成为一种习惯,并把习惯内化为一种行动,进而升华成一种文明素养。要进一步增强各级党组织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在党的纪律范围内活动。同时,党的纪律也是铁的纪律,必须无条件遵守。不自觉遵守甚至违反党的纪律的,就必须受到处理,直至开除出党。

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模范遵守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必须受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双重约束,既要做党的纪律的自觉遵守者,又要做国家法律的模范遵守者,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总是听其言、观其行的。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能否带头遵守法律,对能否实现全民守法具有重要影响。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要求,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法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自觉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切实承担起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要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要铁面执纪,不讲情面、不怕得罪人,敢于动真碰硬,敢于对违反纪律的行为亮剑,坚决查处违反党纪的行为,确保纪律刚性约束。要坚持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要正确处理党纪与国法、党内审查与法律处理的关系,切实提高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能力。要严格责任追究,对问题突出的单位要启动问责机制,对维护党纪、执行党纪不力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责任,形成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强大合力。(黄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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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探析大体而言,区域协同立法能力主要包括区域协同立法需求识别能力、区域协同立法决策能力、区域协同立法协调能力和区域协同立法起草能力。针对当前地方立法资源受限、立法队伍尚存“短板”、立法特色不明显等问题,建议强化区域协同立法能力培育。 其一,区域协同立法者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正确把握自身发展与http://e.mzyfz.org.cn/paper/2174/paper_58269_11988.html
2.协同立法: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举措大余县信息公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强调指出,“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是新时代国家重大战略之一,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区域政策与其他宏观调控政策联动机制”“健全区域发展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区域协调发展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加强大江大河http://www.jxdy.gov.cn/dyxxxgk/c102502/202209/a24b8306ebd84db995c01f5550b8d5bb.shtml
3.常纪文:全面系统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党内法规体系行业动态为此本文建议:①统筹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党内法规的系统性和规范性建设;②重点建设,分级分领域制修订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的专门党内法规;③全面融入,将生态文明的建设和改革要求分解到各级各类党内法规中;④厘清关系,加强与国家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 引言http://www.gdpas.cn/dynamic-information-detail.aspx?id=2652
4.建设公平规范的数字治理生态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立法统筹建设公平规范的数字治理生态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立法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立法规划,及时按程序调整不适应数字化发展的法律制度。 A.制度领域B.经济领域C.数字领域D.技术领域 参考答案: 进入题库练习 查答案就用赞题库小程序 还有拍照搜题 语音搜题 快来试试吧 无需下载 立即使用 你可能喜欢 判断题 中国https://m.ppkao.com/tiku/shiti/836a13e8bd954c9689c7bd93ea744859.html
5.第24章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信息化相关标准规范与信息化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用于规范和协调信息系统各要素之间的关系,是国家信息化快速、持续、有序、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信息化相关的标准规范是以确保其技术上的协调一致和整体效能的实现,为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等技术工作提供参考依据、规范要求和活动准绳。相关人员在开展信息系统相关活动过程中,应善于运用法律法规和标https://blog.csdn.net/hongyangcao/article/details/133063744
6.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与衔接机制研究第二个部分是关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和衔接不足的表现、原因和弊端的分析。经过分析,缺乏协调和衔接的表现为:相关条文表述存在漏洞、关于挪用公款的分类及范围不一致、部分条文的内容滞后、适用的选择冲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缺乏协调和衔接的原因主要为:法治建设起步较晚、“左”的思想长期影响;而由此产生的弊端https://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511-1016265622.htm
7.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如何协调和衔接摘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都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制度依据, 这两大制度体系共同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但二者也有着各自的话语体系, 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规范效力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协调之处, 双方体系的独立性也带来了一些时间上的空当与规范上的不衔接, 所以, 推进二者的协调http://www.360doc.com/content/18/1226/04/39547964_804493955.shtml
8.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内容提供方:2105194781 大小:45.5 KB 字数:约2.09千字 发布时间:2018-09-30发布于天津 浏览人气:483 下载次数:仅上传者可见 收藏次数:0 需要金币:*** 金币 (10金币=人民币1元)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全国信息安全.DOC 关闭预览 想预览更多内容,点击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免费在线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8/0423/162757119.shtm
9.试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洪碧华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蓬勃发展的时候,党内建设也得到了长足进步,党内法规也随着国家法律的健全,不断丰富、完善。1982年修订的党章中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基本原则,且同时通过立法的程序,将其写入宪法。这一举措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对党内法规的科学化、规范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32646&page=2
10.建设公平规范的数字治理生态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立法统筹更多“建设公平规范的数字治理生态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立法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立法规划,及时按程序调整不适应数字化发展的法律制度。”相关的问题 第1题 瑞典在电子政务的建设与发展方面的理念和做法值得我们研究和参考,表现在()。 A.建立强有力的领导协调机构 B.制定统一的电子政务指导标准 C.照顾边远地区https://www.educity.cn/souti/cqj9y9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