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我市旅游环境安全有序,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开平市公安局切实加强对旅馆行业的安全管理,持续强化对全市旅馆业等行业场所的排查整治力度,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保障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5月23日,开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会同辖区派出所在开展集中清查行动中,发现并查处4家无证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开平市亿*酒店公寓、柚*酒店公寓、五**酒店、金*酒店等4家酒店,在经营期间未向公安机关申报信息、没有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没有按照要求安装正规的信息录入系统,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开平市公安局依法将上述4家酒店负责人传唤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经查实,该4家酒店均存在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未领取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业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开平市公安局依法对其进行取缔并罚款。
警方提醒
被取缔后仍非法经营的,依法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的,按非法经营罪查处。
欢迎广大市民对旅馆行业无证经营行为进行举报。
联系人:陈警官、吴警官
法律链接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02《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旅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