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家族基金会章程(8篇)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xx县xx村慈善爱心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由xx村热心敬老、尊老和培养教育下一代、热衷于慈善爱心助学事业的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

第三条本基金会宗旨是体现务实、守信、尊老、敬老、崇学、向善的浙江共同价值观,弘扬团结共进,助人为乐的美德,倡导和谐乡村新风,为xx村的长远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本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县慈善总会的工作指导。

第五条办公地点暂设在xx村两委办公楼。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尊老敬老活动;

(二)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三)表彰奖励青少年中的先进人物;

(四)参与、兴办培养教育青少年或有关精神文明建设、青少年身心健康等公益性事业;

(五)依捐助者意愿,兴办有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事业;

(六)帮助解决一些业务范围外其他特殊情况。

第七条本基金会聘请德高望重的退休老干部、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家、知名人士等若干名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九条本基金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条本基金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的决议和有关决定,指导副会长和秘书长的工作,并检查落实情况;

(三)对会员反映的合理诉求,代表基金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化解矛盾,协调关系,促进会员队伍的稳定与发展;

(四)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本基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据本章程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三)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受会长的委托,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负责基金会的财务审批;

(四)核定有关情况,向基金会提出奖励名单和和敬老有关资料;

(五)根据基金会的决定,向受奖学生发放奖学金;

(六)协助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一)政府资助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基金增值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资金的用途:

(一)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支持有关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活动;

(三)参与、举办青少年或有关公益事业;

(四)表彰奖励青少年中的先进人物和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本基金会日常工作经费的支出,在募集资金的增值部分中列支。

第十四条本基金会经费只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五条本基金会建立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本金由县慈善总会统一管理,建立专门帐户,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八条本基金会对所有捐赠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登记在案,长期保存,定期公布。

第十九条本基金会如需注销,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条本基金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x年10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xx县xx村慈善爱心基金会。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公益基金会。

英文名称: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用爱与陪伴为生命服务。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资助为老服务的组织,让全国4000万临终老人得到专业的心灵呵护服务,促进中国整个养老及社会服务事业的和谐发展。用爱与陪伴为生命服务,让生命呵护生命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xx市大兴区首邑上城40号楼2单元14层401号。

(一)资助为失智失能、重症、临终老人提供服务的项目;

(二)资助为老服务的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能力培训;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对本基金会的价值观及宗旨高度认同并能弘扬传播的爱心人士;

(二)公益慈善基金会运作方面的专家;

(三)对本基金会有重要贡献的社会人士;

(四)业务主管单位代表、捐赠者、发起者;

(五)优秀的义工代表。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弘扬本基金会的价值观和文化理念;

(二)推荐理事、监事、顾问、员工和合作组织;

(三)积极参与本基金会的募款工作,监督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按时参加理事会议并积极参与理事会的其他各项活动;

(五)了解本基金会的运行状况,积极为本基金会的发展建言献策;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3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长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本基金会公益活动范围内的工作;

(二)本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和人员工资福利。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对外捐赠超过50万元的捐赠活动;

(二)一次性投资超过50万元的投资活动;

(三)其它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捐赠、投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给从事本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范围内工作的社会公益组织;

(二)捐赠给与本基金会长期合作开展公益事业的社会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x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本基金会名称: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的宗旨:通过教育而振兴家族,通过奖励使子孙发奋学习而成就事业,由此营造家族崇尚读书的氛围和追求美好梦想的动力,以此强化家族子孙后代的凝聚力、向心力及亲和力。

第三条:凡子孙后代(包括子孙后代个人合法的婚姻伴侣)皆为本基金会所述家族成员。所有家族成员对本基金会享有同等的捐赠权、被奖励权。所有满18岁以上家族成员享有对本基金会的参与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本基金会由天地和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宁波先生发起。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所在地址为南宁巿青山北路四号畔山花园1号楼。

第6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募集善款,接受捐赠,奖励后代在学习中取得优异成绩和卓越进步者。具体如下:(1)为保证奖励基金的不断扩大,鼓励家族人员视情况积极自愿捐款;(2)每年家族聚会活动中奖励本年度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后代;(3)每年家族聚会活动中奖励本年度取得最大进步的后代等。(4)基金会全体成员认为可以给予奖励的综合素质优异或单项成绩特别突出的后代等;(5)有条件的扶持特困生(申请条件附后,正在完善中);

第七条:基金会成员全体大会本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基金会代表大会。

第八条:基金会代表大会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基金会代表大会由本基金会理事长组织召集。

第九条:基金会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基金会代表通过方能生效:(1)章程的修改;(2)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

第10条:本基金会由3—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满,可以连选连任。首任理事会全体成员为永久荣誉理事成员;

第十一条:理事的资格(1)家族成年人;(2)遵守宗旨,热心于教育慈善事业;(3)有健康的身心和体魄。

第十二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理事会换届选举时,由上届理事会提名候选人,由基金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三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1)有参加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工作的权利;(2)有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利;(3)有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的权利;(4)理事有义务执行本基金会的合法的决议;(5)有义务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6)有义务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向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等。

第十四条:本基金会的决策及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选举、罢免理事长、秘书长;(2)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3)年度收支计算及决算审定;(4)制定内部管理制度;(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6)听取、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工作;(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开,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16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议决必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必须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1)选举或罢免理事长、秘书长;(2)讨论和确定基金会的项目和年度预算;(3)章程规定重大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重大损失的,参加决议的理事应当承当责任。但经过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条:本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2)身体健康,能坚持完成工作;(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2)检查理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3)拟定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4)拟定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5)协调各机构开展活动;(6)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款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1)奖励本年度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家族后代支出;(2)奖励本年度学习成绩进步特别大的家族后代支出;(3)资助特困生支出;(4)基金会工作日常开支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5)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业务或其他合法支出。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自主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1)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2)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3)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应当进行财务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1)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2)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3)基金会应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终止前,应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召开基金会大会等形式决定分配及处理。

一、基金会目的:搭建围棋老师沟通交流平台,促进围棋比赛的提升和完善,提升职业素养和技能,推动行业发展。

三、基金会成员:凡报名过比赛的老师、教练、机构。

四、基金会架构:会长黄政,副会长曹正荣。

五、基金会使用:组织成员聚会,交流,活动等。

六、基金会流程:凡成员可提出活动申请,由会长副会长审批后,棋院把经费拨出。

七、活动组织:审批后可由申请人组织策划,也可由棋院组织策划。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xx市教育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扶助贫困师生,助学、助教;奖励尊师重教先进单位个人和优秀师生;支持有关教改、科研项目、薄弱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教师培训等公益活动,促进各类教育事业发展。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教育委员会,接受教育委员会指导。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xx市。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筹建教育发展资金;

(二)对贫困学生、贫困教师开展资助、救助;

(三)奖励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和尊师重教先进单位、个人及先进办学单位、品学兼优的学生;

(四)扶持薄弱学校发展、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支持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研、师资培训等;

(五)管理与运作基金,促使基金保值和增值;

(六)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资助、奖励项目。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一)关心、热爱教育事业,关爱贫困儿童的有识之士;

(二)为本基金会资助、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法人单位的合法代表或委托代表;

(三)熟悉基金会管理的人员。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4名。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二)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六)检查理事会的决议和落实情况;

(七)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一)财政资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捐助者公布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救助助贫困师生;

(二)奖励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尊师重教先进个人、办学单位和品学兼优的学生;

(三)扶持农村基础条件薄弱学校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资助有关教学、科研项目、师资培训项目等;

(四)理事会办公设施设备及工作经费。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对外投资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金用于资助贫困学生;

(二)薄弱学校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似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xx年10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梦想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二条基金会是由数名航空专业人士发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设立,管理和使用社会各界企业和个人自愿捐赠用于学生上的互助金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凡与航空有关的在职员工或在校学生经申请均可成为“梦想基金会”的会员。

第四条蒋绍新作为基金会的主要发起者和基金的主要捐赠者,自基金会设立即为该基金会的永久成员。

第五条基金会的宗旨:关怀学子,助力梦想起航;传递温暖,爱心互动。

第六条基金的用途:基金用于对贫寒学子提供资助,帮助实现学子优秀的梦想创业想法和用于开展竞赛比赛活动等。

第七条基金会的权利机构是基金会会长团,设会长和副会长;执行机构为基金会委员会。

第八条基金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规范的原则,管理和运作梦想基金。

基金会下设的具体机构:

第九条基金会理事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前期由蒋绍新推荐并经基金会理事会会协商推荐产生。从第二届起,由所有会员共同推荐候选人产生。

第十条第一届会长由基金发起人蒋绍新担任,首届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推荐产生担任,负责主持基金会日常管理事务;

会长职责:

1、基金会章程的颁布;

2、基金会发展方向的确定;

3、督促检查常务委员会开展工作;

4、监管基金的使用和运作。

第十一条基金会理事会下设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六个工作组构成,分别为:秘书处、公益项目组、宣传募集组,基金管理组,爱心教育组,监督组。每个工作组设立执行组长1名,组员数名且各组长由组员推举产生。各工作组成员中必须有6名以上(含)梦想团推荐的人选。

第十二条各工作组成员必须是基金会会员才有资格参与选举,每两年通过选举方式进行委员换届;

工作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1、负责日常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开展学校范围内的公益活动;

3、合法履行委员职责,在有利益冲突情况时予以回避;

5、定期举行基金会会议,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决策并在其中发挥作用;

6、支持组织的使命并愿意确保组织对其服务对象的需求做出及时回应;

7、协助制定和完成长期战略规划,包括组织能力建设和资源开发;

8、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特殊情况下,基金常务委员会将召开临时会议;

工作委员会的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在基金委员会中有决议权;

3、有审核基金受助人评估与评定的权利;

4、有审核基金会资金投资与运用效益最大化的权利。

执行组长的职责:

1、负责召开委员会议;

2、会议记录的撰写;

3、对会员申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评定;

4、建档、存档基金会申领与审批资料;

5、负责与基金管理组对接申领款项支付工作;

6、参与爱心活动的宣传;

7、每个月定期公布季度财务报告以及活动报告,确保财务管理符合条例,可靠并有透明。

工作组成员的权利

1、有基金会日常事务的执行权;

2、有基金会日常申报材料的初审权;

3、有基金会档案管理权利;

第十三条助学金经理事会共同评定后,按标准对贫寒学子资助金的支付。

第十五条爱心基金定期开展爱心活动,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

第六章款项管理

第十九条基金会的款项由基金会下设的基金管理组专门列项进行管理,并通过安全有效途径保值。

第二十条基金款项不能挪为他用。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款项实施严格财务管理,每个月公布一次基金会收支状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款项的财务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三条助学金,圆贫寒学子的求学梦

1、申请条件:属于学校认定的贫困生。

2、申请标准:品学兼优,同时提出申请,获得老师和至少三名同班同学推荐。

3、资助标准:根据每年基金的募集情况在确定资助的人数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竞赛奖(待定),鼓励学子科技创新和创业。

1、申请条件:根据情况再定。

2、申请标准:根据情况再定。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会员享受有以下权利:

2、满足资助条件的会员有享有被捐助的权利;

3、会员有知晓基金会季度财务报告的权利;

4、会员有向基金工作委员会提出质询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会员享有以下义务

1、有捐助的义务;

2、有选派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会员退会:

1、延期或不缴纳会费,视为会员自动退会,但会员自愿退会需应以书面的形式(退会书面说明书)上交工作委员处;

2、会员退会后以往所缴纳的会费因是会员在会期间捐赠的款项等故此均不退还。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xx省教育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致力于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xx市xx区田路号自编栋房。邮政编码:。

(一)资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教师;

(二)为贫困地区在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提供资助;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与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财产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资助、投资活动;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职权不能重叠,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①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拟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⑧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⑨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一)志愿者捐赠;

(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及单位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四)投资收益。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投资、公益活动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一)开展资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教师;

(二)为贫困地区在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提供资助;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公益活动是指: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符合的重大投资50万元、公益活动50万元,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当年财产清册。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对本基金会尚未实施终结的项目继续捐赠用于公益目的;

(二)捐赠给本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及志愿者发起成立的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符的其他公益组织;

THE END
1.朱睿——美国富豪为什么喜欢做慈善?(一)今天,美国慈善事业的“产业链”已经相当完善:政府通过立法和税收政策积极鼓励社会参与慈善事业,鼓励个人与企业向慈善机构捐款;慈善机构又资助教育、卫生保健、社会服务、环保等各种公益事业;而企业等营利机构也通过设立自己的慈善机构或基金会等方式,把参与慈善事业回报社会作为一个成功企业的重要标志。政府、企业和慈善机构https://www.ckgsb.edu.cn/faculty/article/detail/157/6238
2.家族慈善基金是什么意思定义:家族慈善基金是由家族成员或个人出资设立,旨在通过资金运作和慈善活动来支持教育、医疗、扶贫、文化艺术等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组织。 特点: 家族性:基金会的名称往往带有家族特色,且其发起人、资金来源和管理层通常与家族成员紧密相关。 慈善性:基金会的主要目的是支持慈善事业,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回馈社会。https://agents.baidu.com/content/question/8534e4c86d730eec1e9fd437
3.2018?上海复观律师事务所国内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家族基金会是2007年由牛根生创立的老牛基金会,之后金光集团创始人黄奕聪先生之孙黄杰胜先生、虞蘅女士夫妇于2010年发起创立黄奕聪慈善基金会,同年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曹德旺发起河仁慈善基金会,家族基金会的形式在我国不断发展创新。根据基金会中心网的统计,到2016年,我国有77个家https://www.fuguanlaw.com/date/2018
4.民营企业家如何通过公益慈善进行“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由此可见,民营企业家族慈善基金会与全国基金会和个人、企业捐赠的首要方向一致,但因其家族属性,关注领域更为为灵活多变和个性化。 从慈善信托的模式来看,自2016年9月《慈善法》颁布以来,慈善信托作为一种全新的慈善方式,无论是数量、规模还是影响力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https://wap.eastmoney.com/a/202108302072290777.html
5.公益信托(精选七篇)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以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为目的的公益信托,包括以医院、诊所、某种疾病的患者、医学研究所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以及通过设立医学研究基金、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基金、医学奖金等方式资助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而设立的信托等。 4 医疗责任公益信托 4.1 医疗责任公益信托模式 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8f9rq0k.html
6.从公益基金会与慈善信托之制度比较看我国多元化慈善活动模式1. 设立公益基金会等慈善组织进行慈善项目运营和捐赠 近年来,中国企业家和高净值人群选择设立基金会以进行家族财富管理及慈善活动的模式并不鲜见,此种方式更符合拥有较大数额慈善财产并希望长期回报社会的企业家和高净值人群的慈善目的。需留意的是,该等基金会不同于金融投资领域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等规制https://www.kwm.com/cn/zh/insights/latest-thinking/a-comparison-of-public-welfare-foundations-and-charitable-trusts.html
7.中国慈善基金会的分类家族基金会和非家族基金会的区别在于:首先,出资的独立性,即家族基金会的资金来源于某家族的自有资金或者基金会资金日后的增值,而非外部募集;其次,完善的组织架构和运营,这也是家族基金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最后,家族成员持续不断地参与慈善。这是区别一个基金会是否为家族基金会的重要特征。例如海航集团的股东慈航基金https://cn.trustexporter.com/cz5478095.htm
8.家族基金会在我国的设立及发展前景在现实中很多家族往往选择将慈善基金会与信托相结合,这样在信托结构下的家族慈善基金会的管理更加规范和公开。信托机构作为监督机构行使职责,即使基金会停止运作,家族信托还可以继续管控剩余的财产,这样使家族更好地管理好规划财富,更有利于家族事业的传承。 http://www.cnlawweb.net/lite/word/2023102641830.html
9.一心·悦读网–陈一心家族慈善基金根据斯蒂芬·克拉申教授的研究(Krahen, 2016),一个人将通过三个阶段培养读写能力,而第二阶段“自由自主阅读”(Free Voluntary Reading),正是本基金会构建阅读文化的理论基础,给予儿童享受阅读乐趣的机会。在学校,持续默读(Sustained Silent Reading)是实现自由自主阅读的方式,在固定的时间内,学生可以阅读他们自由挑选的http://www.cysffreading.org/
10.瓦伦堡家族兴盛史:存在,却看不见的帝国(上)2. 资产配置方式和投资原则 在投资上,银瑞达虽然只持有上市公司的少部分股权,但通常都是最大股东,这为其参与公司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雅各布?瓦伦堡和马库斯?瓦伦堡以及首席执行官博尔杰?埃克霍尔姆(家族外部人士)的领导下,银瑞达涉足了从医疗服务到教育等非上市公司。其中,非上市公司已跃升至银瑞达持https://36kr.com/p/1675778940280577
11.暗金政治:慈善基金会与美国霸权最新章节银培萩著冷战过后,美国基金会的跨国资助以更市场化的方式继续进行。2001年,高盛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加文·戴维斯(Gavyn Davies)提出“慈善资本主义”(philanthrocapitalism)概念,用以形容慈善基金会通过商业化的策略来解决其他国家公共问题的行为。2006年,经济学家马修·毕晓普(Mathew Bishop)进一步将“慈善资本主义”一词阐发为“用https://m.zhangyue.com/readbook/1283617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