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朱熹十分重视乡饮酒礼,并于庆元年间改革乡饮酒礼。他纠正了绍兴礼式中的多处不合古礼之处,并重新确定了宾、主、僎、介的座位和秩序。他将“僎”或“遵者”的角色进一步制度化、固定化,并将早先规定的“僎”的身份即“州以通判,县以丞或簿”,改为“州以倅,县以丞或簿”。这一简易、从时、通变、实用的礼制改定,反映了宋代地方按察官的制度变迁,是南宋添差、奏辟之类冗官增加以后在礼典设计上的一个制度性反映。
朱熹曾参与南宋乡饮酒礼的改定。从古代乡饮酒礼的演变史来看,这场改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以《宋史·礼志》的记载为主线,将这一史实与《仪礼·乡饮酒礼》以及朱熹本人的《仪礼经传通解》《朱子语类》进行对照分析,并参以《大唐开元礼》《宋会要辑稿》等礼典记载,阐发朱熹改定乡饮酒礼的经学意义和政治内涵。
乡饮酒礼,是上古中国尊贤养老、上贡人才的乡村礼仪,见于《仪礼·乡饮酒礼》《礼记·乡饮酒义》《周礼·地官·乡大夫》《周礼·地官·党正》等篇。乡饮酒礼的主要功能,汉唐注疏中都有阐明。孔颖达《乡饮酒义》正义归纳为以下四种:
一则三年宾贤能,二则卿大夫饮国中贤者,三则州长习射饮酒也,四则党正蜡祭饮酒。总而言之,皆谓之“乡饮酒”。[1](P1682)
到了宋代,以尚贤为主的鹿鸣宴被进一步礼制化。北宋各州“宾贡”时地方长官也要专门摆设饯行仪式,席中要赋诗唱和,俨然文人雅集。唐代宾贡乡饮酒礼固定在州县学校举行,而宋鹿鸣宴则在学校之外举行(如徐州黄楼)。大致都是知州担任主人,率领属僚,立贡举之人为宾,另邀请当地乡绅,群贤毕集,逸民来会[4]。北宋末年,政和议礼局的札子将鹿鸣宴改名为乡饮酒礼,得到宋徽宗批准“:州郡鹿鸣宴乃古乡饮之意,可止改鹿鸣之名。”[5]州郡的鹿鸣宴,改称为乡饮酒礼,只不过在其基础上掺杂一些养老、射箭之仪,实现了“鹿鸣宴的剥离与‘尊德尚齿’概念的回归”[3]。宋初的《开宝礼》已不得见,据朱熹说,它“多本《开元》,而颇加详备”[6](卷84P2182)。《政和五礼新仪》基本内容今见于《四库全书》,但并无地方乡饮酒礼的内容。正如申万里所指出,宋代乡饮酒礼存在三种类型:第一,岁末年初由地方官主持,地方儒士、耆旧参加的乡饮酒礼;第二,在儒学、贡院新建成或改建完成之时,为了庆贺而举行的乡饮酒礼;第三,鹿鸣宴,即贡士之时举行的乡饮酒礼[7]。当时人已经意识到,宋代流行的鹿鸣宴与上古乡饮酒礼相比,存在巨大差异:
然古礼有宾、主、僎、介,与今之礼不同。器以尊俎,与今之器不同。宾坐于西北,介坐于西南,主人坐东南,僎坐东北,与今之位不同。主人献宾,宾酢主人,主人酬宾,次主人献介,介酢主人,次主人献众宾,与今之仪不同。[8](卷114P2721)
这种批评,实际上是用养老的正齿位礼,来要求和批评州一级贡士鹿鸣宴。所幸当时的明州(今宁波)地区还保留了唐代古礼遗风(“唐贞观所颁礼,惟明州独存”),即乡里养老之礼。于是政和礼局讨论新礼时,便自然而然对之大加参酌借鉴。实际上,明州地区民间的乡饮酒礼,“以岁之元日或冬至,太守率乡之士大夫,释菜于先圣先师,而后会拜堂上,长幼有序,登降有仪,摈介有数,仿古乡饮酒礼”[9]。这与唐代的“正齿位”之礼基本相同,不过加进了一些新元素。南宋士人四处呼吁,恢复上古乡饮酒礼尊老的本质,明州的乡饮酒礼遗俗自然成了一种文化范本。绍兴七年(1137),明州郡太守仇悆在当地学校中推行乡饮酒礼,后来又用官田106亩作为此后举行乡饮酒礼的开支基础[10]。这种经验在全国起到示范效应。
绍兴十三年(1143),林保上奏请求制订乡饮酒礼仪制,朝廷“颁乡饮酒仪于郡国”[8](卷30P558),即向全国颁布此礼。同时,朝廷还把是否参加过乡饮酒礼,作为参与科举考试的必要前提条件:“非尝与乡饮酒者,毋得应举。”[11](卷13P282)这就是所谓“乡饮酒举士法”。四年后,即绍兴十七年(1147),朝廷下诏,州县每三年举行一次乡饮酒礼,于是乡饮酒礼便在各州郡开始推行。但是,这个制度推行十多年后,“士人不以为便”,于是绍兴二十六年(1156),朝廷规定不再把乡饮酒礼作为举人考试的必要条件,下诏“罢乡饮酒举士法”[8](卷31P585)。其政策是“,乡饮酒听人自为之,公家不得预”[11](卷13P282)。此后,公家不再组织地方乡饮酒礼,各地自行组织。这当然导致了民间乡饮酒礼的衰落。
绍兴十三年的乡饮酒礼(以下简称“绍兴礼式”),由国子祭酒高闶制定[8](P2722),曾被朝廷“镂版颁行”,见于今本《宋会要辑稿》之“礼部”四十六。其内容较长,无法赘引,兹列其程序如下:
(1)设主、宾、僎、介、三宾、设郡僚之位;(2)释菜于先圣先师;(3)肃宾;(4)序宾;(5)主献;(6)宾酬;(7)主人酬介;(8)介酬众宾;(9)沃洗;(10)拜送;(11)约束九事。[12](P1759-1761)[13](P720-721)
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记载,此礼式共有十二节:
其仪有肃宾、祭酒、主献、宾酬主人、酬介、介酬众宾、修爵无算、沃洗、扬觯、拜送、拜既,凡十二节。又有约束凡(九)事。主人以守令,其酒食器用,乡大夫士之有力者共为之。[11](P282)[12](P1760)
《玉海》也有类似记载:“其礼有主、宾、僎、介、三宾,有肃宾、序宾、祭酒、主献、宾酬、主人酬介、介酬众宾、修爵无算、沃洗、扬觯、拜送、拜既,及约束九事。”[14](卷73P1366)
这几处记载大同小异。可以肯定的是,这种乡饮酒礼仪与唐代以来的鹿鸣宴显然不同。前引王美华将礼式与《开元礼》进行了比较,总结出五个特点,认为“绍兴乡饮酒礼的内容明显是唐贞观尊德尚齿的乡饮酒仪制而来的,行于州县两级的以尊德尚齿为目的的礼仪形式[3]。绍兴礼式颁布后,遭到天下儒生的一致批评:“僎、介之位,皆与古制不合,诸儒莫解其指意。”[8](P2722)
绍兴十三年,朱熹14岁。但半个世纪之后,即庆元(1195-1200)年间,朱熹对绍兴礼式进行了改革:“庆元中,朱熹以《仪礼》改定,知学者皆尊用之,主、宾、僎、介之位,始有定说。”[8](P2722)朱熹对高闶草具的绍兴十三年礼式的批评,部分地见于《朱子语类》:
乡饮酒礼:堂上主客列两边,主人一拜,客又答一拜;又拜一拜,又答一拜,却不交拜。又也皆北向拜,不相对……近年问人则便已交拜,是二三十年间此礼又失了。
明州行乡饮酒礼,其仪乃是高抑崇撰。如何不曾看《仪礼》,只将《礼记·乡饮酒义》做这文字。似乎编入国史实录,果然是贻笑千古者也!《仪礼》有“拜迎”、“拜至”、“拜送”、“拜既”。拜迎,谓迎宾;拜至,谓至阶;拜送,谓既酌酒送酒也;拜既,卒爵而拜也。此礼中四节如此。今其所定拜送,乃是送客拜两拜,客去又拜两拜,谓之“拜既”,岂非大可笑!礼,既饮,“左执爵,祭脯醢”。所以左执爵者,谓欲用右手取脯醢,从其便也。他却改“祭脯醢”作“荐脯醢”,自教一人在边进脯醢。右手自无用,却将左手只管把了爵,将右顺便手却缩了!是可笑否?
绍兴初,为乡饮酒礼,朝廷行下一仪制,极乖陋……乡饮酒文云,“拜至”、“拜洗”、“拜受”、“拜送”、“拜既”。拜至,乃是宾升,主人阼阶上当楣北面再拜,谢宾至堂,是为“拜至”。主人既洗酌,卒洗,升,宾拜洗,是为“拜洗”。主人取爵实之,献宾,宾西阶上拜,是为“拜受”。若“拜送”,乃是宾进受爵,主人阼阶上拜,如今云“送酒”,是为“拜送爵”。宾复西阶上位,方有“拜告旨”、“拜既爵”,及酢主人之礼。他乃将“拜送”,作送之门外再拜为拜送;门外两拜了,又两拜,为“拜既”。不知如何恁地不仔细。“拜既爵”,亦只是堂上礼。[6](卷87P2265-2267)
“抑崇”是高闶的字,《宋史》有传。他曾做过礼部员外郎、礼部侍郎[8](卷433P12857),与朱熹所说“高抑崇为礼官”相合。朱熹对高闶制定的丧礼制度评价并不低(“考得仔细”),但对他制定的乡饮酒礼则斥为“可笑”“疏缪”“不仔细”。为什么?
从上引材料看来,朱熹批评绍兴十三年乡饮酒礼,主要集中在仪式方面,今举几例。第一,他认为,宋人的拜礼,由拜与答拜转变为“交拜”,由同向北面拜转变为对拜,是古礼之失[15](P295-297)。第二,他批评高闶所定仪式中,不懂“拜至“”拜洗“”拜受“”拜送“”拜既”等仪节。把乡饮酒礼完成之后送宾出门外的仪式,称为“拜送”,这引起朱熹的嘲笑。上古礼中,“拜送”又称“拜送爵”,指宾客饮下主人所献之酒时,主人在阼阶对客所行的拜礼,表示感谢宾饮尽主人所献之酒。“拜既”又称“拜既爵”,指主人对宾客饮酒并“告旨”(称颂主人酒美)的回拜,放在整个送宾的环节,更是不类。第三,荐献脯醢环节的疏失。查《宋会要辑稿》,在“主献”环节,有如下仪节:
主人跪,左执觯饮宾,宾拜,一拜。跪受饮釂,主人答拜。拜先兴,执事者右荐脯醢,宾受讫,兴。[12](P1759)
按照《仪礼·乡饮酒礼》,主人献宾之后,有司进献脯醢,然后宾左手执酒爵、右手祭脯醢(这是“祭先”的环节,即把脯醢抓一点置于在豆间,表示不忘造物先祖)。朱熹批评高闶没有读懂《仪礼》中的“祭先”环节,绍兴礼式中只剩下执事者进荐脯醢,宾径直享用脯醢。“左执爵,祭用右手”是古礼中的定式,纯粹是出于左右两手的使用方便。绍兴礼式中的“执事者右荐脯醢”与《仪礼》中宾的“左执爵,祭脯醢”,完全不是同一回事。
这些错误相当严重,朱熹的批评在所难免。那么,朱熹改定的乡饮酒礼是什么面貌呢?《宋史·礼志》对其具体仪式有详细记载:
其主,则州以守、县以令,位于东南;宾,以里居年高及致仕者,位于西北;僎,则州以倅、县以丞或簿,位东北;介以次长,位西南;三宾,以宾之次者;司正,以众所推服者;相及赞,以士之熟于礼仪者。
其日质明,主人率宾以下,先释菜于先圣先师,退各就次,以俟肃宾。介与众宾既入,主人序宾祭酒,再拜,诣罍洗洗觯,至酒尊所酌实觯,授执事者,至宾席前跪以献宾,宾酬主人,主人酬介,介酬众宾,宾主以下各就席坐讫。酒再行,次沃洗,赞者请司正扬觯致辞,司正复位,主人以下复坐。主人兴,复至阼阶楣下,僎从。宾、介复至西阶下立,三宾至西阶立,并南向。主人拜,宾、介以下再拜。宾、介与众宾先自西趋出,主人少立,自东出。宾以下立于庠门外之右,东乡;主人立于门外之左,西乡,僎从。主人再拜,宾介以下皆再拜,退。[8](P2722)
此段300余字的记载相当概括,肯定不是朱熹版本的全文,但可见其梗概。如果把《开元礼》乡饮酒礼式、绍兴十三年高闶乡饮酒礼式、朱熹庆元年间乡饮酒礼式这三者进行比较,会发现诸多富于历史意味的现象。以下在上引王美华文的基础上,再加发覆。
第二,朱熹定礼,进一步确定了乡饮酒礼中“释菜于先圣先师”这一仪式。祭祀先圣先师,传统悠久,见于《礼记·文王世子》。东汉时“郡国县道行乡饮酒于学校,皆祠先圣先师周公、孔子,牲以太牢”;曹魏正始年间,“齐王每讲经遍,辄使太常释奠先圣先师于辟雍”[17](卷21P670)。北齐和隋朝已有乡饮酒礼祭先圣先师之礼[18](卷9P181)。到唐代,国家正式将释奠先圣先师列为国家祀典,与天神、地祇、人鬼共享祭祀。每年春、秋二仲月上丁,即二月和八月的第一个丁日祭孔,成为成例。贞观四年(630),唐太宗下令州县学校皆建孔子庙,于是孔庙遍及全国各地。绍兴礼式规定,在行礼的当天先要去拜祭先圣先师:“质明,主人率宾以下,先释菜于先圣先师。”对先圣先师行释菜礼之后,才开始肃宾和其他仪节。向先圣先师行释菜礼,虽是上古以来的学校礼仪,但在《仪礼》《礼记》和《开元礼》中,它与乡饮酒礼本来并无直接联系,只是南宋才将二者联系起来。朱熹的庆元礼式,对“释菜于先圣先师”这一程式只字未改,完全加以继承。《朱文公文集》中有《行乡饮酒礼告先圣文》一篇:
昨朝廷举行乡饮酒之礼,而县之有司奉行不谨,容节谬乱,仪矩阙疏,甚不足以称明天子举遗兴礼之意。今者宾兴有日,熹谨与诸生考协礼文,推阐圣制,周旋揖逊,一如旧章。即事之初,敢以舍菜之礼,谨修虔告。[19](第24册P4032)
第三,对照《仪礼·乡饮酒礼》《礼记·乡饮酒义》和《开元礼》,可知朱熹的礼式沿续了绍兴礼式从简从俗的思路,其仪节已大为减省。时代越晚,乡饮酒礼的仪式越趋简化。
(1)《仪礼》和《开元礼》中都有戒宾环节,绍兴礼式和朱熹礼式不再设此。(2)《仪礼》和《开元礼》中,主人与宾行的“一献之礼”,绍兴礼式和朱熹礼式中只有主人献宾、宾回酢主人,省略了主人再酬宾这一环节;主人与介行礼,《仪礼》和《开元礼》中,都有介回酢主人的环节,但绍兴礼式和朱熹礼式中则省略之。(3)在酬众宾环节,《仪礼》和《开元礼》中对三宾(长、次、又次)都是主人亲自分别酬酒;对堂下众宾的酬酒,《仪礼》由介完成,《开元礼》则由主人亲自完成(“每一人升,受爵”,即一一分别酬之)。而绍兴礼式和朱熹礼式则大为减省,对三宾和堂下众宾的酬酒,均由介一人来完成,主人不再参与。(4)在旅酬环节,《仪礼》和《开元礼》都有“无算爵”,而绍兴礼式虽然也说到“修爵无算”,但限定为“酒三行”,主、宾、介、众宾顺序献酒,饮三个循环。而朱熹礼式中,更简化为“酒再行”,只饮两个循环。(5)《仪礼》和《开元礼》中均有歌笙作乐环节,而绍兴仪式和朱熹礼式中未有明载。
第四,在删繁就简的同时,绍兴礼式和朱熹礼式却另外增加了一个“扬觯致词”仪节。它安排在旅酬的“酒三行”(朱熹的“酒再行”)之后。
赞者曰:“请司正扬觯。”次引司正取主人觯诣洗觯,至席前跪而扬觯讫。赞者请司正致词。司正乃言曰:“古者于旅也语,于是道古。仰惟朝廷,率由旧章,敦崇礼教。今兹举行乡饮,非专为饮食而已,凡我长幼,各相劝勉,忠于国,孝于亲,内睦于闺门,外比于乡党,胥训告,胥教诲,毋或衍堕,以忝所生。”赞者曰:“修爵讫。”[12](P1760)
这一段仪节,不见于《仪礼》,在《开元礼》的《乡饮酒》中也无有所见。但从《开元礼》的《正齿位》中则可以发现它的前缘:
司正乃扬觯而言曰:“朝廷率由旧章,敦行礼教,凡我长幼,各相劝勖,忠于国,孝于亲,内穆于闺门,外比于乡党,无或僭惰,以忝所生。”[2](P608)
不难发现,南宋乡饮酒礼的“扬觯致词”环节,就由唐代正齿位礼的“司正扬觯而言”演变而来,均设在乡饮酒礼末尾,通过司正训辞来宣示举行乡饮酒礼的目的,劝勉参加的乡党们敦行礼教,孝忠家国。
绍兴礼式和朱熹礼式发展了唐人在乡饮酒礼末尾的这道宣教仪节。与唐代《开元礼》稍有不同的是,宋礼司正的开场词是“古者于旅也语,于是道古”,这与上古乐教的“道古”环节可以对应。《礼记·乐记》说,正音雅乐演奏之后,有一个“道古”环节:“君子于是语,于是道古,修身及家,平均天下,此古乐之发也。”宋人重拾并强调这个“道古”仪节,无疑与其内涵有关——“修身及家,平均天下”,正是南宋理学家们念兹在兹的根本追求,也正是理学家们通过仪式来教化乡里的一个重要抓手。
朱熹平生最重礼学。正如钱穆所云:“朱子于经学中,于礼特所重视。”[20](P112)然而朱熹绝非食古不化的腐儒,其制礼重在通今和实用,他改定的乡饮酒礼式也体现了这两大特点。
一是“礼时为大”[6](P2275)。朱熹说“:礼,时为大。使圣贤用礼,必不一切从古之礼。疑只是以古礼减杀,从今世俗之礼,令稍有防范节文,不至太简而已。”[6](P2185)他多次谈及乡饮酒礼无法完全复古:
乡饮酒礼,向来所行,真成强人,行之何益!所以难久。不若只就今时宴饮之礼中删改行之,情意却须浃洽。[6](P1009)
乡饮酒礼,节文甚繁,今强行之,毕竟无益,不若取今之礼酌而行之。[6](P2226)
其简化古礼的总体策略,就是“取今之礼酌而行之”[6](P2226)。这与他对冠、婚、丧、祭诸礼的改革同理合辄。“士相见礼、乡饮酒礼、射礼之属,而今去那里行?只是当存他大概,使人不可不知。”[6](P2285)钱穆概括说:“朱子修礼经,事若稽古,实欲通今。”[20](P165)
二是“通变实用”。他认为,上古礼制即使在当时也不可能完全实行,必须代有“通变”,圣人须别有通变之道[6](P2205)。对于乡饮酒礼,只要根据礼义制定一个“尊卑隆杀之数”,便可通行:
如乡饮酒之礼,若要教天下之人都如此行,也未必能。只后世太无制度。若有圣贤,为之就中定其尊卑隆杀之数,使人可以通行,这便是礼。[20](P2205)
钱穆说:“朱子治礼,则以社会风教实际应用为主。”[20](P113)那么,朱熹制定的庆元礼制是如何“变通”而“实用”的呢下面仍以僎的身份变化加以说明。
如上所述,僎(遵者)系指在朝廷出仕的官员,他们参加本乡之乡饮酒礼并非常制,只是北宋政和修礼时,才使他成为与宾、主、介并列的一个常设席位。而后来南宋绍兴十三年礼式中,僎(遵者)更加成为一个常设席位。朱熹的庆元定礼,进一步明确了僎(遵者)的身份和地位。但表述却有所不同:
僎,州以通判,县以丞或簿,位于东北。(绍兴十三年礼式)
僎,则州以倅,县以丞或簿,位东北。(朱熹庆元礼式)
无论在绍兴礼式中,还是在朱熹礼式中,僎的身份已与《仪礼》大不相同,他们不必是在外地为官的本乡士绅,而固定化为主人(州、县长官)的同僚。在《宋会要辑稿》所见的绍兴礼式中,出现了七次“僎从”的规定:(1)肃宾时,“主人出次,僎从”o;“主人入门左,僎从”o。(2)序宾时,“主人先升阼阶,僎从”;“相者引主人……酌酒,如释奠仪,僎从”。(3)主人献酒时,“主人退就席立,僎亦就席立”。(4)介酬众宾时,“主人就席,僎从”。(5)送宾时,“相者引主人兴,复至阼阶楣下,僎从”;“主人立于门外之左,西向,僎从”。在朱熹的庆元礼式中,其送宾环节也特别标明了两处“僎从”,显然,对僎与主人的身份关系,朱熹的设计与绍兴礼式并无不同。不难想象,在以上场景中,僎的周旋揖让、兴坐跪拜基本上都随着主人(知州军、知县)的礼仪动作在进行,仿佛成了主人的随从或相赞。按照《仪礼·乡饮酒礼》,主人为乡大夫,僎是“乡人为卿大夫来观礼者”,后者是临时前来的观礼者,而且地位要高于主人。与之相较,宋人乡饮酒礼中的僎,不仅角色被固定化、法理化,而且地位也大大“矮化”。何以如此?这必须结合宋代的地方政治制度才能予以说明。
宋代的地方职官分为州(府、军、监)、县两级。县一级地方官吏,主要有知县、县丞、主簿、县尉,知县为主吏,由中央派出。州一级地方官吏,除知州外,每州还设“通判”一职,以分割和牵制知州的权力。北宋前期,通判具有实权,州一级政府文件,必须通判签署才能生效,“事无大小,宜与通判或判官、录事同裁处之”[21](卷7P182)。宋初设通判,只是临时差遣性质。宋真宗以后,随着中央集权加强,知州普遍文人化,通判以文监武的职能自然趋于弱化。于是出现了两个现象:一是部分地方知州和诸司奏辟通判,即自己选拔通判;二是通判添差制度化,即领取虚俸而不任实事的虚冗通判,得到合法认可。孝宗淳熙六年规定:“自今宗室、戚里、归正官等,应合用恩例添差通判,每州共不得过一员。”[12](P4304)由此,通判数量大大增多,地位下降,实际上已下降为知州的副贰地位,因此宋人普遍称通判为“倅”,即“副贰”之称[22]。明乎此,便会理解,朱熹的庆元乡饮酒礼式中,为什么把绍兴礼式的“僎,州以通判”,改为“僎,则州以倅”。
宋代地方职官员额增加,再加上添差、奏辟泛滥,官员数量更加庞大了。北宋末年,已是“员多阙少,自倅贰以下多添差”[8](卷380P11715)。南宋时期冗官更多了,绍兴年间,“上自监司、倅贰,下至掾属、给使一郡之中,兵官八九员,一务之中,监当六七员,数倍于前日。存无事之官,食至重之禄,所以重困生民”[8](卷160P3755)。《文献通考》统计宋代官吏人员:
祖宗时,内外文武官通一万三千余员。……绍熙二年,京朝官四千一百五十九员,合四选,凡三万三千一十六员。庆元二年,京朝官如绍兴之数,选人增至一万三千六百八十员,大使臣六千五百二十五员,小使臣一万八千七十员,通四选凡四万二千有奇。盖五年之间所增,仅九千余员,可谓官冗矣。[23](卷47)
庆元二年(1196),正是朱熹定礼的年代。如此庞大的官吏队伍中,很多人虽然官阶职级不低,但却空享虚俸而无实职,他们如何参与地方政治生活呢?换言之,他们如何彰显自己的存在呢?州、县定期举行礼仪活动,便是既体面又符合他们身份的重要内容。
据政和二年议礼局札子,乡饮酒礼参加者为“提举学事司、知州军事、当贡者、州之群老以及本州属官”[5][8](P2721)。知州或知军,是乡饮酒礼中的主人,如果在学校举行,则由提举学事司担任主人;贡士或当贡者是宾;州之群老、州学教授,充当三宾或众宾。那么,僎由谁来充任呢?政和议礼局札子的表述为“本州属官”,《宋史·礼志》的表述为“应赴乡饮酒官”,这与绍兴礼式的“州以通判”、朱熹庆元礼式的“州则以倅”,完全可以呼应互证。
朱熹本人在朝廷和地方都曾任过职,例如任过同安、漳州地方官,也做过提举浙东常平茶盐使,在书院和州县参加的乡饮酒礼应不在少数。他自然明晓南宋乡饮酒礼具体实行过程中,主人(知州、知县)与僎(州通判、县丞或县簿)的身份高低。一方面,对于僎的角色被降低为“本州属官”的现实,他在庆元礼式中予以认同,而且通过“倅”字的一字之改做了肯定。另一方面,“倅”包括通判,但涵盖范围比通判更为广泛,在这个意义上,他认可了当时大量添差闲职都可以参与乡饮酒礼并充当僎的事实。
朱熹改定乡饮酒礼时,已至其人生晚年。经过“庆元党禁”,朱熹告官还乡,着手《仪礼经传通解》的撰作。而在《仪礼经传通解》中,《乡礼》三卷则是他最早审定的文本之一。无论在学术层面,还是实践层面,他都非常重视乡饮酒礼。从以上讨论可以看出,朱熹改定的乡饮酒礼,具有简易、从时、通变、实用等特点,反映了南宋地方官僚制度的现实,是南宋地方添差、奏辟之类冗官骤增以后,在礼典设计上的一个制度性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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