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实务:总局明确捐赠扣除金额按照公允价值确定

汇算清缴实务:总局明确捐赠扣除金额按照公允价值确定

彭怀文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在2020年2月27日发布《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六期)》。

其中,第20个问答截图如下:

20.如果企业本身是批发医疗用品的,如进价10万,售价是15万,现在将这批外购的商品作为捐赠给定点医院了,现视同销售在所得税上税前扣除按10万还是15万呢?

答: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对外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确定收入。具体操作上,按照被移动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成本按正常销售确定,捐赠扣除金额按公允价值确定。

那么,我们就以该问题为案例,来说说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以及纳税填报。

一、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10万元

贷:库存商品10万元

二、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防控疫情的公益捐赠,免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需要视同销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抗击疫情捐赠支出可以全额扣除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说明:(1)可以全额扣除,该全额扣除不占用12%的限额;(2)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允许扣除,且凭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就可以,没有强调必须要正式的捐赠票据。

(三)纳税调整

医疗用品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

第一步: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1:

说明:经过A105010产生5万元的差额,如果不按公允价值扣除,爱心就会被打折扣。

第二步:填写《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2:

说明:按照A105070表的填报说明,此处的“账载金额”只能填写会计账簿记录金额,而且“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后面的纳税调整栏目都是*号,意味着不可填写数字,所以成本价(账载金额)与税收可以按照公允价值扣除的差额,不能在该表调整。

第三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表-3:

笔者前几天也发文探讨过,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订了"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二)扣除调整项目"后,对于因视同销售调整引起的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差额,是否可以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扣除类调整项目的“其他”栏进行调整的问题。

总局现在的已经非常明确,对于这类可以全额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就是“捐赠扣除金额按公允价值确定”。公允价值与成本价之间,很多时候会存在差异。视同销售调整后,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差异,实际上就是公允价值与成本价之间的差异。但是《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支持时,只有回到《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进行调整。

那么,对于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其他类别的视同销售等,是否也可以同样操作呢?

笔者的观点:是可以的!但是,必须遵守一个大前提,就是税法允许税前扣除。

例如,笔者曾经编撰过一个案例,本来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无论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还是按照收入的5‰计算都已经超标了。此时,如果还有本企业产品用于交际应酬,需要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当然是要产生收入与成本的差额,这个差额肯定是不能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扣除类的“其他”栏继续进行调整。

对于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如果加上视同销售调整后收入与成本的差额,超出了当年扣除的限额。按税法规定,超过当年扣除限额的,可以结转以后三年继续扣除。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超出的部分,恰恰是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收入与成本的差额呢?能不能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扣除类的“其他”栏继续进行调整,而且是连续三年呢?如果能的话,企业必须建立一个非常完备的税会差异台账和纳税调整记录,否则的话,企业和税务局都可能会忘记。

同样的问题,如果是自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呢?视同销售调整后,广宣费又该怎么调整?当年扣除限额不超标该怎么调整?当年超标的话又该怎么调整?

THE END
1.外购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增值税怎么抵扣进项税」对于交际应酬消费和交际应酬费,一字之差,但是增值税的链条完全不一样,对于消费而言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已经断掉了,鲁老师的单位就是税负的最终承担者,所以也不存在抵扣了,但是对于赠送而言,商品实质还在流通,所以抵扣链条没有断,相当于进行了销售,那么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所以购入商品的进项自然也就可以抵扣。 https://agoodv.cn/news/34395.html
2.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http://zhidao.baiwang.com/club/post/594.html
3.老师,请问烟酒公司可以入账吗发生额的60%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哪个小按照哪个来抵扣 https://www.kuaizhang.com/ask/question_9940401.html
4.外购烟酒用于交际应酬消费如何纳税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购烟酒用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二)规定,将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https://m.gaodun.com/guoshui/597001.html
5.“业务招待费”进项税额必须转出吗?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包括各项营业外收入。 ps:最近整理了《会计实操超全资料包》扫码0元领取 ▼扫码添加助教老师即可领取▼ 3 注意! 业务招待费常见10个涉税误区 1、用于业务招待费的礼品,未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xMjY1NzM5NQ==&mid=2247563585&idx=4&sn=41e0d84e70cdf27dd852091ba4f5acab&chksm=9badceddacda47cba88599218ccd737dc49308e0306b01e888c6235f5109e7fdfa69ae380e36&scene=27
6.因“交际应酬”无偿提供劳务应否视同销售?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是规范的会计处理,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时,不做上述会计处理,而是将这部分支出与其他正常的营业成本混在一起进行税前扣除(假定该企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使本应限额扣除的项目全额扣除,同时不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申报这部分视同销售收入,减少了企业所得http://m.canet.com.cn/view-399176-1.html
7.招待所管理办法9篇(全文)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企业销售(营业)收入。即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企业将资产(自制或外购)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对外捐赠等移送他人的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上述https://www.99xueshu.com/w/filedsa12foi.html
8.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特定业务纳税调节明细表行次项 目税收金额纳税调节金额 1 2 1 一、视同销售(营业)收入(2+3+4+5+6+7+8+9+10) 2 (一)非货币性资产互换视同销售收入 3 (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 4 (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 5 (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 https://m.book118.com/html/2023/0911/6132212103005225.shtm
9.外购货物用于交际应酬为什么不是赠送而是个人消费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增值税不视同销售,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交际应酬费是指企事业单位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所以用于交际应酬是在一些交际应酬活动中将其消费掉了。比如公司宴请客户吃饭,饭桌上的酒是公司自己买的,这就属于将外购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再比如,企业与一家大公司谈一个项https://www.dongao.com/dy/cjks_jjfjc_85246/1630976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