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网络报

案例:甲企业是一家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外购礼品赠送客户,该礼品购买时含税价格为11.7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法规依据

1.无偿赠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以上规定,甲企业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客户,应视同销售。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甲企业无最近时期销售该礼品的行为,因此应根据第二顺序确定该视同销售的销售额,按照销售该礼品的纳税人的销售价格作为视同销售的价格。

甲企业计提销项税额=11.7÷(1+17%)×17%=1.7(万元),因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进项税可以抵扣,该业务增值税应纳税额=1.7-0=1.7(万元)

2.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用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同时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根据以上规定,甲企业将购进货物用于个人消费(交际应酬消费),其税务处理是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由于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未抵扣,因此无需转出其进项税额。

甲企业该业务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0-进项税额0+进项税额转出0=0(万元)

还有一种理解,即甲企业将购进货物用于赠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同时因用于个人消费,其进项税不得抵扣。笔者认为该理解不准确,视同销售计提的销项税额应允许用其进项税额抵扣。

那么,到底应该按照那种法规执行上述业务呢?分析如下:

税理探讨

1.向客户赠送礼品属于“无偿”赠送

赠送客户礼品,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理解,实际上也不属于“无偿”赠送,维护客户关系,有利于业务开展,这属于某种意义上的“有偿”赠送。但在实务中该观点一般不会得到认可。因此,基调定好,该行为属于“无偿”赠送,不再对此争议进行探讨。

2.如何解决两个法规适用的矛盾

同一个业务,却有两个现行有效的法规同时适用,笔者认为,应将其中具有共性特征的一个法规作为基础规定,另一个作为例外规定,应按照例外规定执行。比如本案例中所述情况,购进货物向客户赠送,适用规定一个是无偿赠送视同销售,一个是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用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两个法规的共性是无偿赠送,而特性是用于个人消费,应按照用于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法规执行。

同理,还可以将购进货物发放给员工用于集体福利的业务进行类推。该业务适用法规一个是无偿赠送视同销售,一个是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用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两个法规的共性是无偿赠送,而特性是用于集体福利,应按照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法规执行。

以上是笔者个人观点,具体操作还应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

企业所得税处理

本案例中在增值税上不做视同销售,但在企业所得税上因资产所有权的改变,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管理费用——交际应酬费11.7

贷:银行存款1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交际应酬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第三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80号公告的规定,企业移送资产构成视同销售的情形,不论是自制资产或是外购资产,除另有规定外,均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取消了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对于自制和外购商品视同销售收入确定方式的差异。

本案例中,接受赠送的客户自己购买该礼品也是相同的价格,因此可以认为企业外购的价格即为市场公允价值,可以该礼品的购入价确定为视同销售的销售额。

THE END
1.外购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增值税怎么抵扣进项税」对于交际应酬消费和交际应酬费,一字之差,但是增值税的链条完全不一样,对于消费而言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已经断掉了,鲁老师的单位就是税负的最终承担者,所以也不存在抵扣了,但是对于赠送而言,商品实质还在流通,所以抵扣链条没有断,相当于进行了销售,那么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所以购入商品的进项自然也就可以抵扣。 https://agoodv.cn/news/34395.html
2.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http://zhidao.baiwang.com/club/post/594.html
3.老师,请问烟酒公司可以入账吗发生额的60%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哪个小按照哪个来抵扣 https://www.kuaizhang.com/ask/question_9940401.html
4.外购烟酒用于交际应酬消费如何纳税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购烟酒用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二)规定,将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https://m.gaodun.com/guoshui/597001.html
5.“业务招待费”进项税额必须转出吗?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包括各项营业外收入。 ps:最近整理了《会计实操超全资料包》扫码0元领取 ▼扫码添加助教老师即可领取▼ 3 注意! 业务招待费常见10个涉税误区 1、用于业务招待费的礼品,未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xMjY1NzM5NQ==&mid=2247563585&idx=4&sn=41e0d84e70cdf27dd852091ba4f5acab&chksm=9badceddacda47cba88599218ccd737dc49308e0306b01e888c6235f5109e7fdfa69ae380e36&scene=27
6.因“交际应酬”无偿提供劳务应否视同销售?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是规范的会计处理,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时,不做上述会计处理,而是将这部分支出与其他正常的营业成本混在一起进行税前扣除(假定该企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使本应限额扣除的项目全额扣除,同时不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申报这部分视同销售收入,减少了企业所得http://m.canet.com.cn/view-399176-1.html
7.招待所管理办法9篇(全文)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企业销售(营业)收入。即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企业将资产(自制或外购)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对外捐赠等移送他人的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上述https://www.99xueshu.com/w/filedsa12foi.html
8.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特定业务纳税调节明细表行次项 目税收金额纳税调节金额 1 2 1 一、视同销售(营业)收入(2+3+4+5+6+7+8+9+10) 2 (一)非货币性资产互换视同销售收入 3 (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 4 (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 5 (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 https://m.book118.com/html/2023/0911/6132212103005225.shtm
9.外购货物用于交际应酬为什么不是赠送而是个人消费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增值税不视同销售,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交际应酬费是指企事业单位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所以用于交际应酬是在一些交际应酬活动中将其消费掉了。比如公司宴请客户吃饭,饭桌上的酒是公司自己买的,这就属于将外购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再比如,企业与一家大公司谈一个项https://www.dongao.com/dy/cjks_jjfjc_85246/1630976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