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极易混淆。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如下通过几个简单例子加以说明。
假如公司外购商品11700元,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1700元,公司现将该商品赠送给客户。
如果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则进项税额转出1700元;
如果作视同销售处理,销项税额同样为1700元。
2、外购商品直接视同销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如客户将外购商品10000元,赠送给客户。但纳税人在外购时取得的是普通发票。
因为纳税人并未取得进项税额,所以如果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纳税人不影响;
如果视同销售,则销项税额=10000/1.17*17%=1452.9915万元
3、外购材料通过生产加工后,再作赠送
此商品如果视同销售,那么销项税额=15000*17%=2550元,
企业应纳增值税=2550-1700=850元,此时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处理结果也不同。
上述三个例子,说明纳税人需要区分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
二、营改增后,交际应酬费中哪些行为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哪些仍应视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一)36号文中的进项税额包括了试点应税行为,也包括了应税货物和劳务
1、36号文中的销项税额,是指营改增应税行为,并未包含原来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如附件一:
2、第二十七条的进项税额是全口径的概念,包括了试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同时也应包括了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如附件一:
“第二十四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上述进项税额明确包括了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以,第二十七条的进项税额转出,不仅仅只是包括的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而是全口径取得的进项税额。”
(二)关于交际应酬费内涵的理解
1、交际应酬费与业务招待费可以划等号
“……交际应酬费列支额(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交际应酬费包括了实物赠送和服务赠送
可以参考如下两个文件来理解:
“……(二)对单位使用者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的赠送支出,应做为企业交际应酬费,并按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属于服务赠送的,应按所赠送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营业收入,并就相应数额作为交际应酬费;属于外购实物赠送的,可按取得该实物的实际成本作为交际应酬费。”
3、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交际应酬消费为外购的应税服务
在理解本条时,可先参阅如下文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提取其所经营的香烟、酒类等商品用于招待宾客,应作为销货处理,按照对外的售价计算营业收额缴纳工商统一税,不得按进价冲减商品库存。”
1、交际应酬消费不能与交际应酬费划等号,其内涵要小于交际应酬费。
2、交际应酬消费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范畴,不包括实物赠送;
3、交际应酬消费系非自行提供的、外购服务;如果是自行提供的,仍应视同销售,按市场价计算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