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着力解决的是主体建构在社会科学诸多范式与取向中的合法性问题。主体建构是一种视角、一个解释工具,也是一种方法论取向,同时也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认识论倾向。主体建构以现象学关于主体意向性与意义建构的论断为认识论基础,以理解社会学为理论源泉,试图理解关于同一社会现象在不同主体的视角下的不同意义。主体建构的目的是对这些不同的意义进行差异性理解、过程性理解与情境性理解,并以此解构垄断意义与固化意义,寻求社会现象的多元意义。
关键词:意义;现象学;主体建构;理解;经验
一、“主体建构”的四层含义
“主体建构视角”由潘绥铭和黄盈盈在2007年首次提出,旨在从“性”实践的从事者的主体性出发,与以往的两大视角进行对话。其一是“性”科学视角。它将“性”视为人体生理上本能的、自然的存在,主张用科学实证的方法对“性”活动进行测量。其二是“性”的社会建构视角。它将“性”看作是社会文化与历史环境对个体的意识和行为施加影响而形成的集体经验。
理解主体建构需要把握它的四层含义。
第一,作为视角的主体建构,如前所述,不再重复。
第三,作为方法论的主体建构。主体建构并不意味着被研究者是唯一的主体,而是强调被研究者和研究者同时作为主体而存在。在这个意义上,研究过程本质上是一个主体与主体之间(主体间性)互构的过程。一方面,研究者有能力进入被访者的日常生活世界,在体验和理解中获得对被研究者观念、行为的解释。[4]另一方面,资料收集的过程(如深度访谈、参与观察等)本身也是被研究者与研究者在一定情境下的互动过程,两个主体的互动会影响到研究所要探寻的意义的最终呈现方式。总之,作为方法论的主体建构不再将研究的过程视为用客观的方式反映主观的意义,而是承认研究者的理论背景、价值预设、主观经验渗透到研究中,并强调研究成果是主体间互相建构的产物。
第四,作为认识论的主体建构。主体建构的认识论是本文将要论述的内容。主体建构作为一种视角、解释工具与方法论并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其自身得以成立的认识论前提。社会现象是充满意义的,我们必须通过理解社会现象的意义来认识社会现象本身;然而人们站在不同的立场与视角对该行为建构的意义,研究者正是要通过理解附着在同一社会现象的不同意义,来深化与拓展对该现象的认识。
二、“主体建构”的哲学依据
(一)现象学的目的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一卷)中对纯粹逻辑学任务做出说明:“确定并澄清那些赋予所有认识以客观意义和理论统一的概念和规律”[5]。所以逻辑学的目的可以被理解为用概念将实在的客体加以抽象和概括,以至于得到关于这个客体的一致性的规律性认识。但是胡塞尔认为逻辑学想要完成这一任务是相当困难的,因为任何客体都是通过语言被给予的,这种语言表述被置于具体个人的心理体验之中,个体的意向性不同,其赋予客体的意义也不同。因此词语的使用具有多重意义,使得定律的含义发生变化,使人们对定律的理解发生曲解。所以胡塞尔声称“现象学的对象是纯粹认识的本质结构以及它们所具有的意义组成”[6]。并指出现象学正是为了解决逻辑学上实在客体与用于描述之语言的错位。
(二)意向性与意向对象
1901年,胡塞尔发表《逻辑研究》(第二卷),使得纯粹现象学开始作为一个新兴的哲学领域进入学术视野之中。胡塞尔不否认外在实在的存在,但他认为“实在的”客体不属于现象学认识论所要研究的范畴,因此存而不论。“实在的”客体并不作为对象存在,主体需要通过意向性,将某“实在的”客体本质直观为“表象”,主观地进行认识和把握。
在此必须把“意向性”概念作为理解胡塞尔认识论的关键。胡塞尔认为精神活动具有内在的意向特征。人们思考某物、观察某物都是具有对象性的活动,这些指向某物的精神活动(思维、观看等)的特征叫做意向性。[7]从主体的角度来讲,意向指向的对象是一种“意向对象”。实在客体与进入意识的被意向的对象不同,实在的客体为认识提供了有待规定的质料,而至于这些质料如何规定取决于认识主体的主观状况。[8]意向对象并不一定需要一个实在客体与之对应,意向对象也可以是一种观念存在。例如一个我们称之为“杯子”的实在之物放置于此,我们的意识指向它,将它本质直观为一个有形的物体,那么它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作为实在的意向对象;但是如果我们的心灵通过意识活动在传唤一个称之为“杯子”的物体,我们并没有实在地看到一个物体,所以这个物体并非客观实在,而是一个观念之物,在这种情况下它依然是一个意向对象。
(三)意义
如果说“符号”并不必然的指称某种意义,那么胡塞尔用“表述”一词来指代“有含义的”符号,即一种从表述者的角度赋予这个表述以意义的表述。表述并不是一般用语中被称为表述的东西,换言之,我们表述一个名称时,这个名称所意指的东西(意义)和这个名称所称呼的东西(表象)是不同的。例如,我们在将一个人表述为“小姐”时,“小姐”是一个称呼,一个表述,“小姐”一词和被“小姐”一词所指的那个活生生的人是不同的东西。
三、主体对社会现象的意义建构
(一)社会现象与现象学认识论
以往的本质主义认识论认为社会现象有一个本质的存在,而人们所见的社会现象是一个个的表象,社会科学的任务是拨开表象看本质,用特定概念(语词)来指代该社会现象,强调语词与社会现象的同一性,并揭示社会的运行规律与运行机制,应用一般性命题来对社会现象的本质进行描述与解释。[14]
而现象学宣称它揭示的是人对生活世界认识的一般过程,生活世界是意义的构成,人对生活世界的认识就是理解其意义的过程。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可以认为社会现象并没有一个本质的存在,人们所感知的社会现象只能来自被观测到的个别表象。这种通过归纳总结出的概念和规律,并不是社会现象的本质,而是针对一定数量的表象所总结的“表意性的知识”[15],是人们主观建构的产物。
(二)社会现象之意义充盈
然而我们需要将指代社会现象的语词和社会现象分开。“卖淫”是一种社会现象,如果剥离其意义,可以将它的本质理解为“以经济利益为目的而与某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是“卖淫”这个语词本身是指代这种社会现象的语词。语词作为描述社会现象的载体有着普遍的、为多数个人所承认的意义。同时,当一个社会现象不能说明它所指的行为的意义时,人们可以通过使用一个新的语词代替旧有的语词,来重构其意义。“卖淫”与“性工作”同为指代“卖淫”现象的语词,却呈现了这一社会现象的不同意义。随着人们对这一社会现象意义的不断拓展和变化,具有贬义的“卖淫”语词不再唯一的指代这一现象,而较为中性的“性工作”语词及其意义也开始被一部分人所接受。
(三)被研究者的意向性在研究中的涉入
社会现象就是处在社会世界中的人对于一定范畴的行为做出的主观建构,所谓的科学地认识某一社会现象,只是基于研究者的视角而做出的一种意义建构,这种意义建构与社会世界中的常人对这一社会现象的建构本质相同。换言之,社会世界中的个人是以主体的形式存在的,主体有能力为他们所意向的对象做出意义建构。研究者和被研究者都是认识世界的主体,不能偏废其一,研究者要认识社会现象,就必须理解作为主体的被研究者对这一社会现象所赋予的不同意义。
因此,以主体建构为取向的研究中,研究者并不是事先把一个社会现象的概念界定清楚,让被研究者接受这个概念的意义并按照这个概念的意义来寻找诉说的内容。而是将概念界定的主动权交给被研究者,让他们将这个语词作为意向对象而赋予其意义。
四、主体建构的目标之一:差异性理解
(一)主体建构与理解社会学
主体建构在理解社会学的基础上继续前行,但是又与理解社会学存在差异。
首先,理解社会学强调研究者需对行动者主观“动机”的理解。而主体建构将研究对象定位于社会现象,只要是社会世界中的主体都对一定社会现象进行意义建构。我们的意向对象不是单个的个人行为,而是作为一类行为的符号的社会现象;我们需要了解的不仅是行动者对自身行动所赋予的意义,还包括社会中的他人对作为行为类属的社会现象所赋予的意义。
主体建构和理解社会学一样,都认为对社会学目标置于“理解”之上,但是主体建构进一步规定了其研究目的是寻求不同主体对同一现象的差异化理解。具体来说,主体建构之中的“主体”不仅限于行为实践者,而是主观上对社会现象施加注意的人;主体建构取向将社会现象作为意向对象来看待,而是不只是考察实践者对其行为的主观动机;此外,主体建构不承认有一个原初的意义存在,而是主张将所有意义置于平等的地位加以理解。
(二)解释与理解之辩
然而主体建构受理解社会学的影响,将研究目的定位于理解意向对象的意义。意义是处于生活世界的主体在意向与一定的社会现象时主观赋予的。整个生活世界由意义构成,所以不存在没有附着意义的社会现象,因此研究者需要理解不同的主体对同一社会现象所赋予的主观意义。
本文主张以一种差异性理解的形式来理解社会现象的意义构成。一方面,不同的意义不是这个社会现象的组成部分,发现多种意义并不是使得我们对社会现象的认识趋近于1,相反它与社会现象是分离的,每一个意义都是一个整体1,研究的目的就是不断的去探索关于某社会现象的无限意义可能性的过程,这一过程可以被称为差异性理解。另一方面,将每个意义都作为整体1,还需要深入理解为何将主体按照这种方式建构该社会现象的意义而不是其他方式,理解关于社会现象的每个意义背后的经验脉络。这种经验脉络需要从被研究者生命进程的过程与情境中去寻找,这一过程我们称为过程性理解和情境性理解。
(三)差异性理解:一种光谱思维
研究者通过调查不同的被研究者,拓展了关于社会现象的意义构成,从而丰富了对该社会现象的理解。这些多样性的意义可以被理解成一个光谱,将社会现象包裹起来,形成了一个关于该现象的炫彩多面体。
韦伯认为可以被“理解”的意义包括三个种:对具体个别行动的真正意向的意义;平均或近似于实际意义的意义;或经常出现的现象的理想型。从对个别行动者的行动“动机”的理解,到多人近似一致的意义理解,再到排除非理性的情感因素的、以科学方法建构的概念法则的纯粹类型,都可以被作为意义类型,它们反映的意义抽象层次逐渐上升。
据此,本文认为不同的意义可以是不同的被研究者赋予的,也可以是多个经验相似的被研究者平均或近似的意义。换言之,我们可以调查一人,将这个个体作为一个个案进行求全式的传记分析,掌握其赋予意义所依据的经验脉络;也可以调查多人,平均地把握这些相通的经验脉络。意义抽象层次越低,单个个体的主观涉入就越强,而抽象层次越高,单个个体的主观性减弱,而受外部给定因素的影响就越强。多样的意义本身是一个雾状存在,没有边界,研究者按照意义脉络的相似性将意义切割成为颜色相对独立的光谱。意义抽象到何种程度取决于研究的需要,可以深入地个案式地调查个别被研究者的意义建构,也可以抽象到一个文化情境中的人群总体去了解集体性经验脉络。
五、主体建构的目标之二:过程性与情境性理解
(一)过程性与情境性理解
根据前文所述,我们可以将主体建构的意图勾勒为:理解不同被研究者对同一社会现象所赋予的不同意义。但是仅仅是理解不同的意义所指,只是完成了主体建构任务的一半,而另一半是:在理解被研究者所赋予的意义的同时,试图理解他赋予现象该意义的原因。因为前者仅仅是呈现被研究者对同一社会现象所赋予的意义的差异性,我们还需要对致使主体主观地赋予社会现象以这种意义而不是那种意义的原因进行有深度的理解。这种原因不是在该社会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因果关系中去检视,而是从被研究者的主观经验的历史脉络中去寻找。
理解意义呈现的过程与情境十分必要。如果我们通过访谈询问被访者对于小姐的态度,有两个被访者同时对小姐持有负面的意义建构,假如我们的调查到此为止,那么可以得到他们对“小姐”的意义建构相同的结论。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追问:为什么会持有该观念?可能两个被访者会给出不同的解释:一个被访者觉得卖淫代表着资产阶级生活方式,而小姐这种职业在社会主义国家不应该存在;另一个人则表示,一个小姐曾经伤害他,所以他对所有小姐持负面的评价。差异性理解不足以说明这两种意义建构的差异,必须从其生命进程的角度来理解、之所以如此进行意义建构的经验脉络。
(二)两种理解方式的现象学基础
同时舒茨提出经验脉络的概念,来指代每个当下情况的意义脉络或更高阶意义脉络的总括整体。经验脉络的产生具有主观性,是一系列已然行动意义脉络的集合,并通过每一次更新体验而拓展,然而这种经验一经产生,对于个体来说便具有了给定性和前提性的客观意义,个体不再思考经验的构成,而是在一种模糊不清的,想当然的状态下加以运用,透过经验来看待现象、实践行动。
个体对于一个对象的意义建构,都是由先前他对该对象的经验所构成的。对个体而言,所有过去的经验都呈现出有秩序的样子,整个外在世界对他而言也是有秩序的。个体会按照对世界的事先认识来建构当下体验,一方面,这种事先的知识连接着外部世界,可以说以往的经验是一种社会集合体的经验,具有文化特性。另一方面,个体也会根据每一次新的体验来调整经验的秩序。这个让世界显得井然有序的内在模式,可以被称为经验基模。经验基模比意义脉络层次更为抽象,是我们过去各种体验的意义脉络。对体验进行诠释是经验基模的功能,个体按照经验基模对各种自我的行动赋予一定的意义并进行解释,并把一项体验归入整个经验脉络之中。
(三)过程与情境:对生命进程的追溯
舒茨的现象学概念有助于我们理解主体建构的一般方法。个体的经验脉络对于他们如何在当下建构作为一个对象的社会现象的意义至关重要,所以在我们理解不同的个体对同一现象做出的不同意义建构的同时,还需要通过这些不同的意义建构透视个体日常生活的意义脉络与经验基模。
其次,重视不同情境中被研究者对社会现象的不同理解。在生命进程中不同的情境下形成了不同的经验脉络,在无事件的情境下这些经验储备以一个封闭的状态存在,而当个体面对一个作为对象的社会现象时,会瞬间把那些与情境要求有关的事物从储备中挑选出来[26],将此时的情境与现成的经验储存中的情境进行比对,情境匹配则激活意义。一个人在不同的情境中对待“卖淫”有不同的意义建构。当他面对家人、警察、学者、小姐本人时,对“卖淫”意义的言说会有差异,这并不意味着被研究者在一种情境下是真实的而在另一种情境下是说谎,而是他们在所有情境下的反应都是一种意义建构。
六、小结
主体建构作为一种视角、解释工具和方法论,有着认识论上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现象学、理解社会学等理论范式是作为认识论的主体建构汲取养分的源泉。主体建构将研究对象定位于社会现象。然而社会现象与附着于社会现象的意义是分离的,人们站在不同的立场与视角对该行为建构的意义也与现象本身不同。研究者必须借助理解附着在社会现象之上的意义来尽可能地拓展对该社会现象的认识,我们研究的目的就是要理解关于某现象的多样化的意义。被研究者作为社会中的实践主体,依据自身的主观体验和经验基模的不同对社会现象有不同的理解,这要求研究者必须对其生命进程做过程性与情境性的分析,理解其在不同生命阶段和不同关系情境中针对同一社会现象的不同意义建构,并完善关于社会现象的意义光谱。
然而需要注意到,文中的三种理解方式仅是研究者在研究中可供选择的分析方式,具体的理解深度与广度需要根据研究者的不同兴趣和理论取向而定。同时,分析的对象即被研究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研究单位,无论是个人还是研究单位都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
此外,本文仅仅论述主体建构作为一个完整的研究取向的认识论基础,即研究者为什么需要去探求被研究者对社会现象建构的不同意义和研究者如何去探求这些不同的意义。但是对于研究者与被研究者在调查过程中的主体间性问题、研究者对社会现象的意义建构问题都没有涉及。本文希望其他学者能够以此为起点,对主体建构进行更深入地探讨。
[1]潘绥铭、黄盈盈:《“主体建构”:性社会学研究视角的革命及本土发展空间》,《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3期,第174-193页。
2社会建构与主体建构相对,同样可以作为视角与解释工具,前者指将社会现象的产生作为文化与结构的产物,是社会中群体互动和协商的结果,而于单个个体的主观经验无直接关系。后者指个人在赋予社会现象以意义时受社会文化与结构性因素影响的那一部分,而不是作为视角的社会建构。此处指作为解释工具的社会建构。
[3]姚星亮、黄盈盈、潘绥铭:《主体建构理论及其一般机制——基于“提供性服务歌厅”老板言及“小姐”时自我呈现的社区考察》,《妇女研究论丛》2012年第5期,第84-98页。
[4]王昕:《深度访谈中的“主体间性”:意义与实践》,《青海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第121-124页。亦可参见舒茨在《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第三章和第四章详细论述的理解他人的可能性的问题,方法论部门不是本文重点,在此不展开讨论。
[5]胡塞尔:《逻辑研究:现象学研究与认识论(第二卷,第一部分)》,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第3页。
[6]胡塞尔:《逻辑研究:现象学研究与认识论(第二卷,第一部分)》,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第18页。
[7]维拉德-梅欧·维克多:《胡塞尔》,杨富斌译,中华书局,2002年。
[8]陈嘉明:《胡塞尔的主体建构论》,《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1期,第100-106页。
[9]在胡塞尔现象学中“含义”与“意义”的概念不同,“含义”可以被理解为一个符号(或表述)本质上具有的某种指向的意义,或者是表述者赋予的意义。而“意义”一词多指从接收者的角度去理解到的意义。在同一个表述中,含义可以和意义相同,也可能是不同的。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现象学研究与认识论(第二卷,第一部分)》,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
[10]胡塞尔:《逻辑研究:现象学研究与认识论(第二卷,第一部分)》,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第26页。
[11]胡塞尔:《逻辑研究:现象学研究与认识论(第二卷,第一部分)》,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第35页。
[12]语词是一个哲学概念,指标识某对象的一个符号,胡塞尔认为语词具有相对普遍的意义,人们通过直观语词来激活它指代的对象的某种意义。
[13]胡塞尔:《逻辑研究:现象学研究与认识论(第二卷,第一部分)》,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第33页。
[15]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中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
[16]在此行为是一个完成时的状态,我们将它作为一个他人或实践者意向于之的一个客体,而不考虑行为的实践者在行为之前或过程中而对行为赋予的动机。
[17]黄盈盈:《身体性性感——对中国城市年轻女性的日常生活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
[18]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中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页。
[19]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中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2页。
[20]关于实证主要研究方法的文献数量众多,但思维方式具有一致性,可参见波林·罗斯诺:《后现代主义与社会科学》,张国清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173页关于自然科学基本模型的论述。
[21]王小章:《社会的客观知识是否有效及如何可能》,《社会学研究》2002第3期,第40-48页。
[22]黄盈盈:《身体性性感——对中国城市年轻女性的日常生活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271页。
[23]阿尔弗雷德舒茨:《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游淙祺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67页。.
[24]按照舒茨的论述,行为是指透过自发主动性而赋予意义的意识体验。参见阿尔弗雷德·舒茨:《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游淙祺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
[25]阿尔弗雷德·舒茨:《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游淙祺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93页。
[26]阿尔弗雷德舒茨:《社会实在问题》,霍桂桓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