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管理办法通用12篇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乙方计划生育责任

2.外出时应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到流入地_________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交验手续。

3.未婚青年要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实行晚婚,晚育。

4.已婚育龄人员要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5.外出后要定期接受居住地对乙方的生育,节育措施情况检查与服务,每年进行二次(四月,十月各一次)环,孕情检查,并将居住地(县以上计生指导站)出具的《流动人口环孕情监测证明》寄回户籍地。如违反合同,愿意按《_________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处罚。

二、甲方计划生育责任

1.向乙方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办法和规定,按规定为乙方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督促乙方按照规定落实节育措施。

3.按《_________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_________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根据乙方晚婚,婚育,计划生育执行情况进行奖惩。

三、其他事项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_________(镇)街道计生办鉴证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_________(镇)街道计生办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第九条《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错、转让或者涂改。

《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

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条《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其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五条伪照、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确定格式并在全国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十九条《婚育证明》自*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年3月1日后作废。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关键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缺陷及对策

Abstract:theurbanization,populationmovementsscale,thisaggravatedthedifficultyofthemanagementoffamilyplanningwork.Thispaperbrieflydescribesthefloatingpopulationfamilyplanningmanagementandservicesystemfortheexistingsystemflaw,defectmanagementsystemdefects,andmanagementmechanism,andfromtheaspectsofsystemconstruction,perfectingmechanismandmanagementmethods,putsforwardsomesolvingmeasures.

Keywords:thefloatingpopulation;Thefamilyplanningmanagementandservicesystem;Defectsandcountermeasures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的缺陷

制度缺陷

基本性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并不完善,其主要表现在:

管理体制缺陷

管理机制缺陷

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的措施

其一,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为管理标准,并对流出地和流入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内容进行细化,强化管理部门的职责,并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下来,以提升管理的权威性和实际性。其二,针对差异性生育政策,要出台统一性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范,并强化对生育人口的孕前管理,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并建立跟踪系统,实现流出地和流入地双向管理。其三,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利益补偿制度、流出地利益补偿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以经济补偿的方式,提升人们少生优生的生育意识、健全农村的基础资源和服务水平、缓解城乡差距,实现流动人口数量的减少。

3、坚持人本管理,扩展服务途径

结语:

参考文献:

[1]肖万春.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创新[J].决策探索,2012(01)

[2]杜会军.创新机制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J].人口与计划生育,2011(07)

《条例》是指导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为全面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法制保障。它的颁布实施,顺应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反映了基层迫切需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建设的呼声,标志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既是《条例》的立法宗旨,也体现了《条例》的精神实质。

5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国务院为什么要修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问:为了进一步明确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实践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职责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因此,《条例》在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作出规定的同时,着重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一是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包括:为离开户籍地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出具婚育证明;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二是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包括: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依法落实流动人口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现居住地享有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问:《条例》在方便流动人口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方便流动人口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必要进一步推动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改进管理方式,强化服务,切实减轻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负担。《条例》对此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规定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根据原《办法》规定,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返回其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为了方便群众,《条例》规定: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条例》同时对生育服务登记的办理时限等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互相通报、核实。关于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

关于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需要的信息,《条例》规定:对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的育龄夫妻,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时反馈。

三是缩小婚育证明的办证范围。根据原《办法》规定,所有成年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都应当办理婚育证明。《条例》缩小了婚育证明的办证范围,将办证对象限定为成年育龄妇女,以突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

问:及时、全面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基础。《条例》在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沟通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此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二是强化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之间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通报工作。《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并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条例》同时对有关部门的信息通报职责作了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问:《条例》在保障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为进一步夯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基础,不断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能力与水平,街道决定从4月初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基础信息大排查专项行动,为确保这次行动扎实有效开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为依据,通过开展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基础信息大排查,进一步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水平,在全街道范围内营造良好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氛围,积极推进平安玉海、和谐玉海的建设。

二、工作目标

(一)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采集要逐条逐项填写齐全,输入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平台。

(二)流动人口登记率达到90%以上,流动人口人户一致率达到80%以上,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率达95%以上,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签订率达到100%。

(三)出租房一户一册档案齐全,台账资料完整清晰。

(四)进一步加强用工单位的办证意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五)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管理进一步规范,人员到位,责任区域明确固定,工作职责等制度落实。

三、工作重点

(一)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质量和出租房屋一户一册台账。

(二)高危人口的信息采集和管控。

(三)流动人口聚集居住的群租出租房屋。

(四)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和治安情况复杂的出租房屋。

四、工作措施

(二)分片包干。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工作人员、派出所社区民警和协管员要按现有分配的力量,在社区干部的配合下,分片负责,以社区为单位,开展逐门逐户的入户调查,全面采集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信息,对已采集的信息要坚持经常性地入户核对,及时进行补登、注销和变更。

(三)分类管理。要认真推行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分类管理模式。对高危人员和存在消防安全隐落的出租房屋要实行经常性的入户核查,全面采集高危人员的信息,发放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书、复查意见书、房东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对发现有违法行为和达不到出租房消防安全标准要求的,做好信息反馈传递,及时予以打击和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克服畏难情绪和厌战情绪,用足用好法律法规。

计生合同[20]第号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我村对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推行村民自治、合同管理,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管理、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本村(或居委会)依法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用工单位、出租屋业主以及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实施和严格执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或炭步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对婚姻、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活动。

(二)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宣传活动,向乙方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规定,普及“五期”教育知识,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

(三)为乙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提供指导,按规定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检查流动(暂住)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四)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生育、节育、避孕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免费为乙方的已婚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服务。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与流动人员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或劳动合同时,应把计划生育列为合同主要内容之一。流动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要予以辞退、解雇或停止租赁。

(二)乙方不得招用、租赁、容留未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或未办理有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员。

(三)乙方要主动负责被招用或出租等关系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如实反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积极配合村(居)委做好登记、建立档案,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登记率、持证率和验证率要达100,并接受计划生育部门监督、检查。

(四)乙方不得阻挠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或在检查中威胁、殴打工作人员。

(六)乙方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有怀孕或当年出生情况(包括在异地出生后在乙方单位居住)的要及时登记报告甲方,并向甲方提供该育龄妇女的有关资料以便甲方管理及提供服务。

第三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违反第一条第(一)、(二)、(三)项的,乙方可通过甲方上一级部门,追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也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投诉。

(二)违反第一条第(四)、(五)项的,可向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条:乙方违约责任

1、违反第二条第(一)、(二)、(三)、(五)、(六)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警告两次(含两次)以上仍拒不履行流动人口管理职责的单位,进行停产、停业整顿;出租屋业主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处以500元以下的违约金(不接受处理的,在村分红款中扣除)。

2、违反第二条第(四)项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镇计划生育部门存档一份。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深化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推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切实加强流动人口孕前管理,严格控制违法生育,着力强化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1、计划生育率98%

2、统计准确率100%

3、期内避孕措施落实到位率100%

4、期内结扎率80%

5、期内上环率80%

6、流动人口工作管理到位率98%

7、"三查"到位率95%(其中两次以上未查环查孕人数≤1)

8、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率100%

9、"村为主"100%

10、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90%

11、"两扶一免"落实到位率100%

三、工作措施

围绕上述工作目标,为了实现全镇计划生育工作的新突破,具体措施:主攻一个目标,突出二大重点,实施三项考核,做到四个确保.

(一)主攻一个目标

在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和加强流动人口孕前管理的同时,以稳定全镇低生育水平,确保计划生育率为主攻方向,严格控制违法生育,坚决杜绝多孩出生,使我镇的计划生育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二)突出二大重点

今年,全镇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一、突出以宣传教育为重点,利用各种形式,在全镇范围内广泛深入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一法四规"的全民普法教育.一是利用"集中活动月"出动宣传车到村到组进行宣传;二是组织村支两委干部、村计生协会会长进行不定期的集中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村干部的政策和业务水平;三是充分发挥计划生育"三位一体"的阵地建设作用,将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定期以墙报、标语的形式进行宣传和贯彻.通过宣传、学习、贯彻等方法,在全镇上下形成一个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为依法行政,依法生育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二、突出以"村为主"为重点.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切实抓好村民自治工作,真正使计划生育重心在村里,逐步形成一个"两委负总责,村民搞自治,协会当骨干,群众做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工作格局.

(三)实施三项考核

二OO八年,计生办严格按照镇党委、政府的要求,将对计划办工作人员、村计生专干和村级全面实行岗位责任制考核和目标管理,年终将按管理目标进行考核,并对被考核人员和村里实行奖惩.

一是对计生办工作员岗位责任制实施考核,年终按各岗位和各分管的业务,依据县市抽查的结果和排名,对照责任制的目标要求实行奖惩.

二是对各村实施《人口与目标管理》考核,年初与村签订目标管理责任奖,年终计生办按照目标管理责任状对各村进行全面考核和排队,依据考核和排队的结果对各村实行奖惩.

三是对村计生专干实施工作目标和业务考核,计生办将以百分制的形式对各村计生专干实行工作目标和业务考核,年终按考核的结果对计生专干实行奖惩.

(四)做到四个确保

1、确保计划生育率达到98%以上,总的要求是:严格控制违法生育,坚决杜绝多孩,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力求我镇计划生育工作上水平,上台阶.具体措施:一是确保孕检率达到98%以上,切实加强孕前管理,降低意外妊娠率,在每个季度孕检中,做到在家的应查对象一个不漏,外出打工、经商的育龄妇女要按时寄回有效孕检证明,并每半年回镇见面一次.二是坚持以一孩上环为主,二孩结扎的原则不动摇,把长效节育措施100%落实到位.三是切实抓好重点对象的排查摸底工作.对有隐患的对象一定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做到人流引产一个不漏.四是强化流动人口管理,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村民自治章程的有关规定,推行重点对象镇村干部包干,流出人口家属协管,对流动人口的计生工作实行全方位管理.

2、确保统计质量,使统计准确率达到100%.

今年,对村计生专干的统计业务进行定期培训和指导外,每月的例会将对统计质量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讲评,每个季度将对有统计质量的村计生专干进行通报,坚决杜绝在统计中出现错报、漏报、瞒报和无措施的现象.

一、流动人口基本情况

根据调查统计,

截止2009年3月底,我市共有流动育龄人口44175人。其中:市区共有育龄流动人口4173人。流入育龄人口2766人,已婚育龄妇女1249人(其中外省流入779人,本区外县流入470人),重点管理对象934人;流出人口1407人;已婚育龄妇女571人(其中流到外省205人,流到本区外县366人),重点管理对象518

人。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没有形成有效的部门联动管理机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效办法是形成部门职能联动管理机制。目前我市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工商、公安、劳动、卫生等有关职能部门并没有在这方面形成合力。虽然市政府对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口管理中明确了职责,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严格执行和考核。有的部门基本没有把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职责当成自己的份内的事,而是当成了可有可无的事。对计生部门来讲,与有关部门是平级,督查力度不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作用不明显,齐抓共管的环节相当薄弱。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缺乏。其原因:目前,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特别是乡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没有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造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严重不足,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薄弱,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优惠政策落实率低。

4、管理服务力量严重不足。其原因:流动人口逐年增多,流动量大,分布广泛,管理成本高。根据宁人口组发[2008]2号《关于加快形成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乡(镇、街道)设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

但每个乡镇仍只有一名兼职管理人员,尤其是撤乡并镇后,管理的人多了,范围加大了,如金星镇、胜利镇和金积镇加上流动人口,人口总数均在4到6万人之间,社区又未配备专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力量严重不足,不能满足服务需要。

5、全国流动人口padis信息平台提交的部分信息不够准确,核查难度大。其原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之间要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互通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或者督促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将避孕节育情况寄给户籍地”。我市虽然通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进行信息交流,但在登记过程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流动人口是不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的“三无”人员,不愿意说详细地址、编造假地址,是造成流出、流入两地普遍存在着信息通报不及时、不连续,信息反馈率低,查无此人率高的主要问题之一,导致流动人口的生育信息难掌握,节育措施难落实。

三、建议与对策

3、将乡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央《决定》和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要求、自治区《关于加快形成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按照常住人口标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正常的预算支出范围,实行专款专用。要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以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主要成绩

1、领导重视,营造良好环境。区成立以来,一直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把流动人口作为促进我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三大文明”建设,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实现崛起的重要力量。今年年初,区委分管计生工作的易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了区直各部门的负责人参加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会议,重点研究流动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工作。流动人口计生工作被列为各部门检查的重要内容。区政府机构改革在整体编制压缩的情况下,给计生委增加了编制,增设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近年来,我区相继制定了《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区区直各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及考评办法》、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意见》、《区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完善政策的同时,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重点工作之一,列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同时作为争先创优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

2、加大宣传,转变婚育观念。做好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关键是要让育龄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近几年来,我区利用各种形式、借助各种媒体利用流动人口流出前、中途回乡、“双节”返乡等有利时机,进行宣传教育。一是发挥乡村两级人口学校作用,开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课。二是大力营造舆论宣传氛围。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媒体开办流动人口专题栏目;优化户外宣传环境,制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单、小折页,传播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三是借助奖励扶助宣传月活动,以现身说法、典型事例宣传计划生育政策。通过他们的现身说法加大了在群众的影响力,提高了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3、加强管理和服务。对流出人口实行“五个一”管理和服务,即签一份计划生育合同、发放一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资料、落实一项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免费办理一本《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季寄回一份规范的环孕检证明。对流入人口也实行“五个一”管理和服务,即每间隔四个月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季做一次环孕检、签订一份不违反计划生育合同、建立一份信息登记卡、每季返回户籍地一份已婚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通过加强管理,我区外出流动人口办证率达98%以上,流入人口验证率达90%以上,寄回有效的环孕检证明达98%以上。

5、充分发挥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的作用,沟通两地信息。自2003年以来,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信息平台建设:一是建立信息平台专人负责、及时上网按时反馈制度。二是建立信息平台运行情况单通报制度,对信息交换秩序提出规范化要求。通过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了“两地”信息沟通,提高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

6、开拓进取,创新工作模式。为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我区计生部门根据我区靠近市区和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比较多的特点,创新工作模式。针对贸易广场管理无序、服务断档的情况,我区高度重视,召开民政、工商、公安、河东街道、贸易广场物业公司参加的协调会,成立了贸易广场社区居委会,制订出一系列措施,设立了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了专职人员、对贸易广场及城区流动人口全面登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完善机制,规范工作程序。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区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1、对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还存在一些死角。目前,我区对“三无”人员的生育问题,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由于这部分人来历不明,生育状况不清,一般居住在非法搭建的窝棚和废弃的工棚,民房之中,除了经常清理外,还难以根本上防止计划外生育,另外,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处理措施也往往很难落实。这主要是因为我们的管理体制,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需要,一些规章制度不够健全,一些部门在配合做好计生工作方面的措施,还不够落实。计生证照不统一,假证多,难查处。

2、缺乏有效的商品房住宅小区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服务。由于我区涉及市区,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建设也日新月异,大多数的商品房都存在计划生育“死角”问题,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两种。一方面是因物业管理市场体制不理顺,小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到位,计划生育更是无人管理;另一方面是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属地管理不明确,小区内计划生育工作不落实。

3、与流出地计生部门的联系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的难点之一是情况不明,信息不清,各地的生育政策和管理方法也不尽一致,因此,加强流入地和流出地的沟通和联系显得非常重要。现在我区流动人口逐步增多,在与流出地,计生部门的分工合作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我区对一些可疑证明的查证工作常常得不到流出地计生部门准确、及时的答复。个别地区为了便于劳务输出,甚至为已婚人员出具未婚证明,致使假证、伪证泛滥,难以及时查处,给我们掌握外来人员的生育动态带来很多困难。

三、几点建议

1、应加强对人口流动的客观调控,综合施治,使人口流动合理、有序,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人口流动所带来的治安、就业、计划外生育等负面影响,主要是人口无序流动造成的。充分发挥计划、劳动、工商、民政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劳务人才市场,加强劳务输出地和劳务输入地的沟通联系,避免大量民工的盲目流动及由此带司参加的协调会,成立了贸易广场社区居委会,制订出一系列措施,设立了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了专职人员、对贸易广场及城区流动人口全面登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完善机制,规范工作程序。

1、应加强对人口流动的客观调控,综合施治,使人口流动合理、有序,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人口流动所带来的治安、就业、计划外生育等负面影响,主要是人口无序流动造成的。充分发挥计划、劳动、工商、民政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劳务人才市场,加强劳务输出地和劳务输入地的沟通联系,避免大量民工的盲目流动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工商部门要大力清理无牌经营,乱摆乱卖的外来人员,把外来个体经营纳入工商部门的管理轨道之中,民政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要坚决,及时地清查无职业,无居所、无证件的“三无”人员,房管部门要大力整顿出租屋市场将城郊农民出租屋和私房出租纳入管理范畴,与公安、计生部门等一起,从根本上防范个别流动人口利用出租进行违法活动和达到计划外生育目的。

方法:对105名流动人口管理者和服务提供者进行焦点组访谈和意向调查。

结果:影响流动人口妇幼卫生保健服务的主要障碍是流动人口基数不清、流动性大、服务资源不足、缺乏专门的经费投入。

结论:有必要加强流动人口妇幼卫生保健管理,改善流动人口妇幼卫生保健服务利用,应构建流动人口综合管理体制、改革公共卫生经费的投入方式和提高流动人口妇幼卫生保健服务的可及性。

关键词:流动人口妇幼卫生保健卫生人员

Doi:10.3969/j.issn.1671-8801.2014.03.536

本研究利用意向问卷调查和焦点组访谈的方式,对妇幼卫生保健服务的提供者和涉及流动人口管理职能部门的管理者进行了咨询,本文是在问卷和访谈基础上归纳形成的咨询意见。

1资料与方法

1.2方法。在每个市分别召开涉及流动人口管理职能部门管理专家和卫生保健服务提供及管理专家座谈会,采用焦点组访谈的方式,调研组成员根据咨询提纲组织会议,并对会议全过程进行书面记录与录音。4个城市共举行了8次专家咨询会。专家咨询会后,请专家单独填写意向调查问卷并将问卷直接寄给调研组。为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对因事未能参加谈会的有关专家请当地妇儿工委或卫生局转发意向调查问卷。会后共收到流动人口管理职能部门的管理专家的意向调查问卷62份,卫生保健服务提供及管理专家意向调查问卷56份。

2结果

2.1专家基本情况。43位流动人口管理职能部门的专家分布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妇联7人,公安6人,卫生、劳动保障、民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4人,工商行政管理、土地房屋管理各3人,其他(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人口综合调控领导小组、街道办事处等)4人。62位妇幼保健服务提供及管理专家分别来自卫生行政管理部门17人(27.4%)、妇幼保健机构31人(50.0%)和其他医疗机构14人(22.6%)。专家的职称分布为副高以上占48.4%、中级占38.7%、初级占9.7%、其他占3.2%。专家的专业构成为妇幼保健专家占53.12%、管理专家占19.4%、儿科专家占9.7%、妇产科专家占14.5%,其他占3.2%。

3讨论与建议

3.1构建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机制,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流动人口管理的部门都能认识到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意义,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互补优势如何实现?需要围绕人口流动与区域发展战略,构建一个具有战略性和发展性的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机制,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流动人口的底数、状况要摸清,否则管理只能处于盲目和被动状态。

3.2改革公共卫生经费的投入方式。目前公共卫生经费的投入方式还是以户籍人口为依据,包括人员经费、工作经费等,甚至服务机构的工作用房的配置也是根据所服务区域的户籍人口数,这种现状直接导致服务能力的不足。流动人口也为居住地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为什么不能将流动人口也作为资源配置的一个参数?如何进行配置?这可能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公共政策课题。

3.3提高流动人口妇幼保健服务的可及性。降低流动人口妇女儿童利用妇幼保健服务的经济门槛,是提高可及性的有效途径之一,可以根据流动人口的支付能力和保健服务需求为流动人口设计基本的妇幼保健服务包,使流动人口享受经济上可接受的、质量有保证的妇幼卫生保健服务。同时,加强健康促进,针对性地向流动人口提供计划免疫、儿童保健、妇女卫生保健、传染病防治等教育,提高流动人口卫生保健意识,让他们逐渐形成投资健康的理念。

参考文献

[1]沈汝,刘凯波,肖殉等.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及分娩调查[J].中国公共卫生,2009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认真做好政策宣传。为了让人们正确理解救助管理法规的要点和精神,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人员得到及时救助,我们一如既往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一是定期在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地段(街道),向市民和求助人员发放救助管理法规政策宣传单及救助引导卡;二是对救助工作中的发生典型事例,邀请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宣传救助政策;三是充分发挥城区人口密集地段设置的救助引导牌和各社区宣传栏的作用,并对救助引导牌进行了一次全面巡查,清理污损,查缺补漏。四是保持与吉安广播电台的长期合作关系,开辟专栏,定期宣传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等法规的精神,让全社会都了解并关心支持流动人口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救助工作深入开展。为配合新形势下救助工作的新情况、新需要,我们不断拓展救助业务。一是积极主动上街开展救助。在节假日或大型活动时,配合公安、城管部门,在城区人口密集地段进行巡视,主动对符合救助条件,正在流浪乞讨的人员实施引导或护送其进站受助。二是认真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我们把建设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作为工作重点来抓。目前,征地选址、规划设计等工作已基本完成,正在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的支持。此外,对进入救助站的流浪未成年人采取了积极的保护措施,实行一对一的救助。三是认真做好妇女的合法权益。我们对公安部门解救出来的被拐买妇女,主动和救助对象的原籍联系,派出专人送往XX省救助站,为她们返家提供便利。

(三)部门联动日渐成效。今年在全球金融危机的持续影响下,给救助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很多务工不着的人员因无力返乡,纷纷来站求助或流落街头。为方便流浪乞讨人员求助,及时地得到政府的救助,我们在实行24小时值班制的同时,积极地和有关部门联系,巩固部门联动所取得的成效。按照“三城”同创的要求,我们同时还实行了每周一上街巡查制度。对街头流浪的乞讨人员,我们主动地把他们引导到站内救助。今年春节、“五一”和清明节期间就引导了130多人进站受助。在逢年过节或市里大型活动时,由局领导带队配合公安、城管同志,在中心城区的火车站、汽车站、步行街、人民广场等流动人口较密集的地段进行巡视,主动对正在街上流浪乞讨并符合救助条件的流动人口,实施引导或护送其进站受助。

目前,我市共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流动人口中的流浪乞讨人员3900人次(含各县市),其中救助流浪未成年人230多人次,老年人27人次、精神病人55人次,为促进我市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努力。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公安、城管等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引导、劝请和救助工作。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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