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赵文夏菲妮周靖
既能写诗撰文,又能谱曲编代码,AI机器人聊天程序ChatGPT火了!发布仅仅2个月,ChatGPT月活跃用户已达1亿,这是历史上用户增长速度最快的应用程序。ChatGPT的问世掀起了新一轮人工智能浪潮,也正在快速渗透各个行业,并且改变原有的运行逻辑。
A人工智能渗透司法领域
走进崇州市法院的智慧诉讼服务中心,这里除了法院干警,还有一个长相呆萌的机器人“小崇”接受群众的咨询。“如果离婚,小孩子的抚养权会判给谁?”面对咨询,“小崇”在与当事人进行几轮问答后,很快就给出了一份“孩子抚养权评估结果”。它的答案,与法官判决基本一致。
“人工智能已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涵盖了各个阶段,在法律检索、案例检索、理论研究,包括起诉、受理、送达、庭审及执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省法学会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法治研究会秘书长、西华大学法学与社会学院副教授余嘉勉认为,当前司法与人工智能结合的广度和深度还在不断地增加。
这一观点也得到了成都互联网法庭四级高级法官陈晓的认可。陈晓说,在司法裁判中引入人工智能技术是近年来法院建设的重点工作,目前我国法院的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已经进入“3.0”阶段,即智慧法院建设阶段,引发了诉讼流程、法官思维观念、法院工作流程等的重大变革。其中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司法程序实现了数字化,例如成都互联网法庭利用大数据、5G、云计算、区块链等先进技术,使得传统司法程序转变为可以自动运行的数据代码,实现了群众打官司从“跑马路”到“跑网路”、“只跑一次”到“一次也不用跑”的转变。
早在2020年,我省启动实施了《四川政法智能化建设五年规划(2020-2024年)》,统筹实施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公安、智慧司法、智慧磐石“五大工程”。余嘉勉认为,人工智能在我国司法实践领域的应用早已比较普遍,而且产生了积极和良好的效果,不仅提升了司法效率,而且提高了司法实践的精准和统一,增强了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例如在智慧检务方面著名的“湖北模式”,湖北省检察院的13个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被最高检纳入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适配软件,它的“智慧公诉系统”覆盖了刑事检察工作全流程,可以办理所有罪名的案件,特别是其中22种常见罪名实现了精细化办理,能够大幅减省办案中事务性、重复性的工作,提高效率。
“目前的数字法院建设已经使得传统司法活动突破了‘时空限制’,从诉前调解、立案、阅卷、送达、保全、异步举证、鉴定、庭审、执行工作‘一键线上’处理,案件当事人无论身在何处,只要使用手机和电脑就可以进行线上开庭,这点也在成都互联网法庭日常审判工作中得到全面实现。”陈晓补充道。
谈及最近爆火的ChatGPT,陈晓认为这与法院目前依托人工智能完成的审判辅助和裁判文书要素式拟写、智能生成文书等功能存在高度契合。人工智能通过储存和分析大量的案件信息和要素式文书架构,通过人工算法、智能识别等智能技术,系统已经可以辅助进行裁判文书要素式拟写,特别是在成都互联网法庭现阶段受理的批量案件审理中已得到广泛应用。
B法官和律师将被替代?
随着ChatGPT的走红,不少网友在叹服人工智能“智力”的同时也不免担忧“自己要下岗了”。作为专业性极强的行业,法官和律师能否被人工智能代替?
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伟民认为,人工智能与活生生的法官、律师不同,缺乏情感和感知方面的能力。法官要受《法官法》限制,人工智能不能参与审判,也无权出具裁判文书。同时,李伟民认为人工智能技术对律师业务只能是辅助作用,法律服务不仅要体现专业严肃,也要体现人文精神。
同样,余嘉勉和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思静也认为人工智能是不能取代律师或法官的。毫无疑问,目前的ChatGPT等类似应用,可以更好地辅助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但无法真正地“取代”。
“本质上而言,人工智能其实是机器智能,不可能代替人类本身。”余嘉勉说,2022年12月,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明确“辅助审判原则”,即人工智能辅助结果仅可作为审判工作或审判监督管理的参考,确保司法裁判始终由审判人员作出,裁判职权始终由审判组织行使,司法责任最终由裁判者承担。
伴随人工智能的发展,法官会有职业危机感吗?“作为一名普通法官,对于人工智能技术,我从未有过被替代的危机感和恐慌感。”成都中院行政庭副庭长刘平说,人工智能可以是法官的辅助,替代人做事务性工作,成为很厉害的法官助理,比如庭审记录、案例检索,甚至简单案件裁判文书的一键生成,但仍然需要作为人的法官对司法最终产品进行把关。
“更重要的是,法官难以被替代的核心能力是判断力和平衡力。”刘平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在事实不甚清晰、规则空白或模糊、各种价值冲突的疑难案件中,法官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平衡法理与情理的冲突,考虑社会公序良俗、更高阶价值观和长远影响,甚至要突破规则,寻找例外。
刘平坦言:“我想,法官作为人,最重要的特质是在利益、价值、情与法的冲突中做出判断与权衡。法律作为一门古老的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思路不同。社会科学难以得出‘1+1=2’的唯一结论,需要讨论与权衡。对于疑难问题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利益权衡,需要人的参与和研讨,比如,合议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审判委员会议制度、二审终审及再审审查制度等。”
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能构成作品吗?
余嘉勉解释说,我国《著作权法》所确立的作者或创作者均以自然人为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补充。即使ChatGPT所生成的文本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但因ChatGPT不属于自然人而不可能享有法律意义上的作者身份。自然人享有相应权利也是因为自然人具有独立的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权利的赋予从来都是与义务或责任的承担相伴随。
对此,李伟民则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人工智能能够成为作者,并且其内容能够构成作品。“作品是一个客观存在,不能因为产生作品的主体具有特殊性而否决作品本质。”在李伟民看来,我国《著作权法》制定之初,法人能不能成为作者,法人能否享有作品的精神权利,是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最终,《著作权法》规定了法人可以像自然人一样创作作品,也会像人一样享有作品的精神权利和其他权利。
目前,我国已有类似案件有了司法裁判定性,比如腾讯诉盈讯著作权侵权案和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度案。前者法院认为,腾讯属于人工智能的创作者,又是人工智能的使用者,是人将人工智能作为道具进行创作的过程,认定属于“作品”,著作权人为腾讯;而后者认为,制图工具自动生成的图形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另一个问题是,ChatGPT生成的论文若有著作权,应当属于谁?
任思静说,具体还是要看用户协议以及人类用户独创性智力成果付出的具体表现与占比等。
“创作”成果如何保护?
若作为ChatGPT的用户,想使用此工具“创作”新的作品,该如何保护“创作”成果?
任思静分析,作为权利人的话,一定做好自有知识产权的权利固定。比如,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该妥善保存创作底稿、委托创作合同、发表记录同,或者进行著作权的登记等,确保权利被侵犯时,有稳定的权利基础可以进行维权;若通过ChatGPT进行“创作”的,一定要有自身独创性的安排、选取、设计等,能体现人的智力成果,否则单纯依赖工具产生的某种成果,不一定会享有著作权。若权利人发现ChatGPT工具输出的文字、图形等侵犯自己的任何合法权益,或者第三人使用该工具创作的,有侵犯自己知识产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的成果时,应当尽量寻求专业的技术型律师协助解决。
DChatGPT爆火背后还有哪些法律风险?
ChatGPT的强大令许多人感叹,但除了知识产权风险,靠ChatGPT“搭便车”、数据安全风险和伦理风险等也开始引发公众思考。
如何抑制“搭便车”行为?
数据信息面临泄露风险?
人工智能将成为违法犯罪滋生的土壤?
在采访中,余嘉勉还提到尤其要注意伦理风险。人工智能的应用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要禁止人工智能被用于暴力、色情、反社会反人类等领域,同时也要注意人工智能扼杀人类创新思维和创新环境的伦理风险。
人工智能会让我们生活得更好吗?“就像是电影《蠢蛋进化论》对人工智能的预言,它极大地解放了精英的生产力,然后新一代都被圈养成缺乏脑力锻炼的废物,最终把天才的土壤用可乐浇成废土。”余嘉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