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为提升金融支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能力,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文)等文件精神,优化绿色金融激励约束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21年7月1日生效。
据了解,绿色金融评价指标包括定量和定性两类。定量指标权重80%,定性指标权重20%。央行将根据绿色金融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评价指标及其权重。分工方面,央行负责24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而央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的绿色金融评价工作。
定量指标权重80%评价结构纳入评级
根据《方案》评价指标方法,绿色金融评价指标包括定量和定性两类。定量指标权重80%,定性指标权重20%。央行将根据绿色金融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评价指标及其权重。其中,定量指标主要包括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比、绿色金融业务总额份额占比、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同比增速、绿色金融业务风险总额占比等4项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绿色金融评价定量指标中的境内绿色贷款余额采用央行调查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境内绿色债券持有量采用登记托管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清算所)提供的登记数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相比于意见征求稿,《方案》明确了绿色债券品种。即纳入境内绿色债券持有量统计的产品包含绿色金融债、绿色企业债、绿色公司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资产证券化、经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认证为绿色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产品。
定性得分由中国人民银行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日常管理、风险控制等情况并根据定性指标体系确定。具体可以分为执行国家及地方绿色金融政策情况、机构绿色金融制度制定及实施情况、金融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情况等3大类内容。
《方案》表示,绿色金融评价结果纳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等中国人民银行政策和审慎管理工具。鼓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管机构、各类市场参与者积极探索和依法依规拓展绿色金融评价结果的应用场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披露绿色金融评价结果。未如实报送评估数据及有关材料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7月起实施可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细则
对于绿色金融评价工作的具体分工,央行负责24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央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的绿色金融评价工作。
《方案》指出,绿色金融评价面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坚持绿色导向、商业可持续、激励约束兼容,按照客观、公平、公正原则稳步推进,依法尊重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自主经营。
央行明确表示,央行分支机构要根据《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绿色金融评价实施细则并做好评价工作,积极探索拓展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绩效。
绿色金融评价工作自2021年7月起实施(即对2021年第三季度的绿色金融评价开始适用该方案),每季度开展一次。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评价结束后,央行分支机构须向央行报送半年及全年评价结果及评价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