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如此前文中说过的,当事人请律师帮助自己诉讼也好,诉讼至法院托付司法审理执行也好,还是案件审理及结果听命法官安排裁决也好,都是起始于对于法律人士、司法机关的依赖和信任。
奈何指导案例之所以称为指导案例,是因为其稀缺,即便是最高法院规定指导案例具有必须适用参照性,可真到了具体司法案件中,由于没有制度的保障和完备的约束制度,适不适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在漏水案件的勘查现场,面对着如下图所示的楼上楼下对应泡水情况,办案法官提出漏水原因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此时原告代理人提到了这个最高法官的指导案例:
“不是最近有个广州法官炒辣椒通过闻味道认定了楼上楼下相邻权损害原因吗?是不是可以参照那个案例,在楼上有渗水痕迹的地方倒点水,看看能不能漏到楼下不就会知道了?这样不就免去了原被告鉴定之苦、法院组织鉴定的繁琐?”
承办法官闻听,连回答都没回答,鼻子里发出了“哼”的一声,投来的是鄙夷的眼神。指导案例早就发布了,原告代理人不是没有看到,但基于司法规定跟司法现实之间差距的熟知,还是在开庭前提交了漏水原因的司法鉴定申请书。
对于这样需要根据现场情况认定事情成因的,很多法官在判决书里,经常就是那句“谁主张谁举证”,要么推给当事人举证不力,要么推给司法鉴定,唯独忘了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这东西,看不见摸不着,每个人都可以说有自己的经验法则,原告肯定说有,被告肯定说没有,法官也可以说有自己的一套生活经验。如何让法官敢于或是做出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靠的就是法官的司法良知。
犹如在上述的《车某玲诉朱某芳相邻关系纠纷案》一案中,一审法官就是原告没有进行司法鉴定申请,自己无法认定油烟污染成因为由驳回原告车某玲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幸运的分给了审理此案的广州市中级法院法官刘欢,面对上诉人车某玲二审中提出的成因鉴定申请,司法担当的认识到并提出了,“如果可以通过合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查明案件事实的,审理法院可组织进行现场勘验和做小实验,从而高效、低成本地固定证据及查明事实,以看得见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感受到公正。”,最终,通过炒菜查看味道传播的方式,让原被告心服口服验证了生活常识,避免了原被告司法鉴定的损失。
这就是一名法官的司法良知!良知这东西对于法官而言,有人视之为可有可无可左可右的自由裁量,有人视之为最大的法律规定,容不得丝毫的偏差。
试想,如果没有这份良知,没有亲自到现场勘查的亲历性工作要求,及设身处地为原被告考量的意识,大可以跟其他法官一样,让原告委托鉴定就是,最后几千元鉴定费让被告承担。
亦或者是,面对原告二审中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以一审事实审查不清、举证责任释明不足为由,直接将案件发回重审。如此,则可以干净利落的自己结了一个案子,管你原被告的官司打到猴年马月。
更或者是,以原告没有在一审中申请司法鉴定、应该申请而未申请的过了举证期为由,直接不受理原告的司法鉴定申请,照着一审判决来个“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如此,也可以实现自己最快的结案效果,还能实现考核数据上的一二审一致的最优化成绩。
对比以上的三种结案方式,对于当事人乃至社会而言,无疑炒菜验成因的的方式,与法与情,大家都认为理当如此,但很少有人知道的是,如此的改判结果、审案方式,实际上会得罪了一审法院、寄希望于逃避责任的被告,需要法官付出勇气和担当的。
这便是烟语君经常说的,以结案率、一二审维持率、一次开庭率等考核数据,根本考核不出什么司法质量,反而有时会让有良知的法官明知审判错误而将错就错,更别说案件当事人的心服口服、司法体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