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女子在上海试驾一辆蔚来汽车时,突然冲向人行道撞上一对母子,导致一死一伤。目前肇事司机已被警方控制,事发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地图显示,发生事故的上海虹桥路与恭城路交叉口,距蔚来空间港汇恒隆广场店仅百米之遥。蔚来汽车一工作人员表示,当时是一名女顾客在试驾,有公司的工作人员随车陪同,可能是因为事发地人口稠密,该女子一时心慌误把加速踏板当刹车。女顾客试驾前签了试驾协议,驾照也满了一年。工作人员觉得对此事女顾客肯定要担责,如果需要公司承担赔偿的也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上述工作人员并没有透露发生事故的车型,他表示车本身没有问题。
试驾车辆发生事故的责任主体应该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驾驶试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试乘服务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如果试驾者存在过错的,应当适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顺序是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补充赔偿。
试驾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一般汽车销售商为了控制风险,往往与试驾者签订试驾试乘协议,并约定对试驾造成的事故责任由试驾者自行承担。试驾试乘协议有两个特点,一是由汽车销售商单方预先拟定,二是不与试驾人进行磋商。我们将其称之为格式条款。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汽车销售商可否就签了试驾协议主张免责?
试驾协议的格式条款违背法律规定,不能直接免责。汽车销售商作为车辆所有者以及试驾服务提供者,且该试驾服务是针对多数不特定的司乘客户,发生交通事故风险相对较高,其应该负有管理义务和注意义务,即便是因为驾驶者(无论是汽车销售商工作人员还是购车客户)操作不当造成事故,汽车销售商的民事责任都无法推卸。
试驾过程中,试驾者和汽车销售商都应该尽到哪些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