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共享单车问题分类、解析(法律解析)
一、共享单车的概念、定义及特征
二、共享单车发展现状及典型案例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中高端消费、创新引领、绿色低碳、共享经济、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共享单车作为共享经济组成部分未来必将迎来更大的发展,至今为止,我国共享单车发展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7年至2010年),国外的公共单车模式开始引进国内,初期由各地政府主导管理,大多是有桩自行车,维护成本较高,租车还车不灵活;第二阶段(2010年至2014年),运营无桩单车的共享单车企业开始出现,但公共单车仍以有桩单车为主;2014年至今为第三阶段,以摩拜、OFO为首的共享单车企业依托移动互联网技术,迅速占领市场,更加便捷的无桩单车开始取代有桩单车。第三个阶段是共享单车企业和单车投放市场数量的井喷阶段,多数涉及共享单车的法律纠纷就发生在这个时期。
三、共享单车所涉案件分类及对策
根据全国多发的共享单车案例分析,按照索赔主体分类,案件大致分为单车企业受损索赔、单车使用人人身财产受损索赔和第三人人身财产遭受单车使用人侵权索赔三大类。单车企业索赔案件有五种情形:破坏二维码、破坏锁具、破坏GPS、破坏单车表面涂装、租车后又实施破坏行为。单车使用人人身财产受损索赔案件有三种:单车质量问题造成用车人受损、未成年人租车、单车企业挪用押金。第三人索赔主要是与单车使用人发生交通事故索赔。本文主要分析以上三大类包括九种情形的案件。
(1)破坏共享单车二维码。破坏共享单车二维码意味着该车无法盈利,就是说虽然车辆仍然归属于单车企业所有,但企业已经不能通过被破坏二维码的车辆进行出租和盈利。破坏二维码的行为侵犯了单车企业的盈利权,本质上是侵犯了单车企业的财产权,破坏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侵权人应当向北侵权人赔偿损失,排除妨碍。如果情节严重造成单车企业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破坏共享单车二维码构成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承担刑事责任。
(2)破坏共享单车锁具。该行为要根据行为人主观方面和损害后果界定。行为人主观上如果是破坏车辆,那么根据损害后果的严重性,认定为侵犯共享单车企业财产权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罪。行为人如果主观上是盗窃的目的,那么涉嫌构成盗窃罪,因为共享单车的价值较高,远超普通自行车的价格。以摩拜单车为例,经过市场评估每辆车价格约为2265元。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所以,盗窃共享单车一辆就可以构成盗窃罪。
(3)破坏单车GPS定位系统。共享单车的定位系统可以保证单车公司实时定位车辆的位置,就是说单车公司通过定位系统实现对车辆的监控和占有。破坏GPS定位系统的行为意味着车辆失去了监控,单车公司丧失了对车辆的占有。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如果是盗窃的主观故意,那么该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如果是其他目的,该行为涉嫌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情节轻微的应当依据《侵权行为法》对单车企业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4)破坏单车表面涂装。每家单车公司名下的单车都有着鲜明的特色,如果对这些涂装消除、或改变,势必会造成人们无法分辨单车和普通自行车的效果,从而改变共享单车的本质,变成独享单车。该行为根据行为人主观目的和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构成侵犯公司财产权行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盗窃罪。
(5)租车后实施破坏单车行为。租车后破坏单车二维码、锁具、GPS定位系统或者喷漆等,与单纯的破坏和盗窃不同,该类行为的性质应当分解开进行认定。首先使用人违反了单车租赁合同,是违约行为。因为使用人扫码的行为就是对车辆租赁使用协议和用车规则的同意,双方建立了单车租赁合同关系。其次,使用人在合法占有、使用单车后实施的上述破坏行为属于侵占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务、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从扫码开锁时起,使用人就开始对单车履行保管义务。之后的破锁、喷漆、破坏GPS等行为客观上使单车不在单车公司的控制下或者让他人不能识别单车。使用人就将单车占为己有、拒不归还也就是实现了侵占的目的。所以,租车后破坏单车的,首先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行为后果严重,将构成侵占罪。
(7)未成年人租车。共享单车的使用是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实现的,实践中许多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都使用自己或他人的手机扫码使用单车,那么未成年人租车行为效力该如何认定呢?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之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之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
(9)单车使用人发生交通事故。该种情况系使用人违约或侵权给单车公司造成财产损失。不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如何,单车公司的财产损失都是使用人在使用单车的过程中造成的。使用人应当对单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四、结束语
随着共享单车的迅猛发展,因共享单车引发的案件数量正在迅速增长,未来一定会超出本文所列举的九种类型,但以索赔主体为标准划分的三大类型仍然能够囊括绝大多数共享单车案件。通过对单车公司、单车使用人和第三人的分类将理顺各方的法律关系,从而能从现有的法律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共享单车作为新兴事物,法律、政策制定方面难免滞后,收集的案例也有所欠缺,为了进一步对共享单车进行研究,笔者将继续跟踪全国典型案件,及时对新类型的案件进行总结,促进共享单车在完善的法律环境下服务社会。
参考文献:
[1]罗宾·蔡斯.共享经济.浙江: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
[2]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编写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3]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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