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法使用但未处置的固定资产,可暂按扣除该固定资产残值后进行核销。企业实际处置时,将处置净损益在当期进行扣除。
(四)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问题
中国移动各地子公司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未按规定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但计提的折旧已在税前扣除的问题,准备在中国移动集团公司统一处理,各地子公司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五)税率变动影响成本费用列支问题
中国移动各地子公司在改制上市时若上下半年所得税率发生变化,除了分摊总公司的管理费在下半年列支外,其他成本费用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上下半年分摊。
(六)法人所设分支机构是否就地缴纳查补所得税问题
内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实行查补所得税就地补缴原则,但中国移动各地子公司是外资企业,不适用此规定,由省级统一组织入库。
(八)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从香港公司取得投资收益是否补税问题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从香港公司分回现金股利,不再根据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九)未按权责发生制列支成本、费用问题
1.预存话费分期结转业务收入,对应的赠送手机、购物卡和其他物品的成本费用,原则上应按照配比原则摊销,但考虑核算问题以及中国移动经营的连续性,对上述支出可一次性列为营业费用。
2.出租手机业务,分期结转租金收入,对应的成本应按配比原则摊销。
三、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各种促销活动赠送礼品征税问题
1.对于促销活动中的抽奖赠送礼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2.向大客户、关系户等有关个人直接赠送的礼品,按“其他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向大客户、关系户给予的折扣或减免、赠送的话费,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3.对于促销活动中赠送的手机、飞机里程等各种礼品,由于具有折扣销售性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部分地区已经对促销活动赠送礼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再退还。
(二)车改补贴的征税问题
1.鉴于宁夏、吉林等省级人民政府已明确公务用车改革税前扣除标准,所在地中国移动按规定进行了公务用车改革,中国移动职工取得所在地在标准限额以内的车改补贴收入,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中国移动在标准限额以外,另外以油票、停车票、过路费等发票报销方式再为职工报销费用的,一律计入当月个人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明确公务用车改革税前扣除标准的地区,考虑到中国移动系统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国移动估算的情况,对中国移动以定额补贴或发票报销方式所解决的费用,应将其30%的部分视为个人工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免费话费征税问题
对于中国移动系统内根据员工岗位、级别按月给予的免费话费或减免话费,鉴于此项话费使用情况因人而异,缺乏真实、有效凭据,又同时用于公司业务和个人生活,根据中国移动估算的情况,应将员工每月取得的免费话费的20%视为个人工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支付代办点销售手续费、佣金代扣个税问题
中国移动在支付自然人的佣金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各类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1.代职工购买的各类应税团体险,在征税时,应将支付的保费支出按个人应得额度计入每个被保险人当月收入,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未划分到个人,将保费平均计入被保险人当月收入,合并计税。
(六)对以电脑、手机购置补贴等名目给员工报销的费用,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七)为关联单位职工报销话费问题
由于所报销话费的关联单位人员不属于本单位职工,其所报销的话费按“偶然所得”征税。
(八)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
(九)关于派遣员工扣缴义务人问题
如果派遣方和用工单位都支付薪资,两方都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扣缴税款,但个人同时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如果只有一方支付薪资,则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
四、其他地方税种问题
(一)基站等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
中国移动的基站、机房、配电房和塔基房等作为通信设施固定资产管理,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二)城市房地产税的开征范围问题
对于各市下辖县移动分公司原拥有的房屋建筑物及所取得的房产租赁收入参照内资企业征税。
(三)土地计征城市房地产税问题
(四)网间结算协议征收印花税问题
中国移动与电信、铁通、联通等公司签订的网间结算协议不征收印花税。
(五)入网协议等征收印花税问题
中国移动与客户之间签订的购机入户协议(混合销售合同)、入网协议、套餐协议、客户话费清单等不征收印花税。
五、其它有关问题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各地国、地税稽查局应于2008年8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及附表联合上报至总局稽查局(三处),报告内容里要有检查问题及其处理结果(报告中金额单位一律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