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独生子女补助
(一)个税规定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财税字〔1995〕82号内容,对于企业据实支付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征个人所得税;虽然税收政策没有要求税务机关制定扣除标准,但在实务中,有些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参照企业的支付标准在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建议企业执行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二)企业所得税规定
(三)社保基数规定
二、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
根据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从福利费中列支发放给职工的供暖费补贴、防寒费、防暑费等,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应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涉及取暖补贴免征个税的标准参照各省市的规定。比如:甘财税法〔2018〕15号“个人按照规定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对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当地政府对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没有具体规定的,发放单位应制定合理的取暖补贴方案,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暖补贴,可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9〕3号,“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福利费口径。
根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不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以上资料说明,冬季取暖补贴和防暑降温费个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口径都是福利费,但不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三、车改补贴、通讯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按月按照标准发放给员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均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能计入福利费”。
四、商业性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国税函〔2005〕318号,“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17〕39号规定:对个人购买具有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优识别码(“一人一单一码”需打印在保单上)的商业健康保险,自2017年7月1日开始,允许200元/月(2400元/年)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五、生活困难补助、探亲假路费
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的规定:职工取得从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可以免征个税;根据国税函〔2001〕336号文件的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报销超过标准的探亲路费和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困难补助、探亲假路费均需作为本人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安家费、探亲假路费”是企业的福利费开支,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不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以上资料说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假路费个税和企业所得税口径都是福利,但不列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这两项费用实务中不多见,也不是人人有份的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福利费。
六、实习生工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明确实习生的实习工资与任职、受雇无关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个税申报时,选择非连续性劳务报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不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七、退休人员返聘工资
退休人员返聘满足国税函〔2006〕526号的“退休人员再任职”条件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满足的按照劳务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返聘离退休人员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文献:
[1]陈学慈,向红.浅析工资薪金中福利的税收筹划[J].管理观察,2018(29):150-152.
[2]王翠萍.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会计核算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17):8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