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省直机关一名处级干部董磊(化名)告诉记者,其所在的单位日前也发放了交通补贴,按照级别他领到的补贴为1040元。对董磊来说,这1040元并不是额外的“红包”,由于他平时工作繁忙,时常需要外出办公事,“私车公用”成了常事。董磊说,这份补贴按他的话来说,“挺重要”。
按照山东省公车改革方案,不同级别的公务员人员补贴标准也不同。综合考虑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行政级别和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的要求,全省公务交通补贴划分7个补贴层级,每人每月的公务交通补贴不得高于以下标准:厅局级正职1690元、厅局级副职1560元,县处级正职1040元、县处级副职960元,乡科级正职650元、乡科级副职600元,科员办事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500元。各市的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方案提到,允许参加车改单位从本单位公务交通补贴总额中划出一定的比例进行单位统筹,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问题,统筹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各市之间的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同一市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省级党政机关和济南市执行同一标准。驻济南以外的省属参加车改单位执行当地的补贴标准。
公车配备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车辆配备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其中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并确保达到一定比例,配备标准及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改革前未配车的单位,改革后也不得增配车辆。
不得既领取补贴又违规乘坐公车
同时,加强公务用车纪律检查和审计。严肃公务用车纪律,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济南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最高/人/月)
厅局级正职1690元
厅局级副职1560元
县处级正职1040元
县处级副职960元
乡科级正职650元
乡科级副职600元
科员办事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500元
什么样的车能保留
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
省级党政机关根据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
省机构编制部门单列编制、数量在50人以上、相对独立或驻济南以外的部门属处级参改单位,可单独核定1至2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
部门内设机构(不含相对独立的厅级内设机构)以及驻济南的其他处级参改单位,不单独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其人员编制与所属的机关本级合并计算,相应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由所属机关统一保障。
执法执勤车辆
在中央确定的17个执法部门内,按省主管部门核定的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的40%保留;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符合保留条件的各类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继续保留。
调研和接待用车
调研、接待等集体公务出行用车,原则上以社会化方式提供。确有特殊要求、无法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的,可适当保留部分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单独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
公车改革后,“老司机”怎么办
公车改革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人员安置问题。方案明确,要妥善安置司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