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

朱文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70年前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催生了纽伦堡与东京国际审判。取缔战争是这两个国际军事法庭的重要使命;用法律来清算国际罪行,在人类历史上则是第一次。国家是否具有发动战争的权利?侵略行为是否应受到法律的惩治?这在科技先进且摧毁力巨大的现代社会,其实是关乎人类文明能否继续存在的关键问题。东京国际法庭经过审理,最后郑重宣布:侵略战争属于国际罪行;惩治侵略行为已成为一条国际法准则。东京审判为维护世界和平做出了贡献,它是中国、日本乃至全人类的一份宝贵遗产。

关键词:东京审判反和平罪侵略罪

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民法典编纂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3&ZD150)的阶段性成果。

内容提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这一决定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注入了强大动力。依中外民事立法经验看,民法典编纂是推进并保障改革的强力工具。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千载难逢的良好机遇。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背景下,民法典的编纂必须处理好稳定性与开放性、自治与管制、继承与借鉴、守成与创新、一般法与特别法等几种关系。同时,民法典编纂应当积极反映改革成果、引领改革发展。

关键词:全面深化改革法典编纂民法典

中国民法典编纂:观念、愿景与思路

薛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为201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民法重述、民法典编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项目批准号:14ZDC018)的阶段性成果。

内容提要:中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进行取决于对法典观念的合理定位。大陆法系从罗马法以来,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法典观念。中国民法典编纂应遵循汇编式、重述式的法典观念。中国的民事立法需要通过法典编纂来实现民事立法的科学化,补充制度缺漏。民法典编纂还有助于建构合理的中国民法的法源体系,清晰界定立法与司法之间的界限。民法典编纂对于体系的考虑,需要服务于实践的考虑,不宜为了追求体系建构而破坏已经形成的法律体制的基本框架。民法典编纂对于总则编的内容安排应当以服务于司法实务为主要考虑因素,注重提供具体规范。民法典编纂在思路上,应采取整体推进,一次性编纂完毕。

关键词:民法典法律重述民法总则债法总则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的法制革新

温世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为201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民法重述、民法典编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项目批准号:14ZDC018)的阶段性成果。

内容提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所面临的法律困境主要表现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未获正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未得到一般性承认;“小产权房”屡禁不绝,行政、司法无能为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制度障碍,源于《宪法》第10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规定及其体系效应。为了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的改革目标,应在总结地方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实行法制革新,包括: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地位;排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宪法和法律障碍;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则体系;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配套制度。

关键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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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分离

徐汉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系2014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司法管理体制改革”(项目批准号:14JZD024)的阶段性成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王玉梅为本文撰写搜集整理资料,提供辅助服务,在此致以谢忱。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性质定位不清晰、“两权”权能混同、运行程序混同等成为影响和制约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司法权的掣肘之一,需要在厘清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分离的理论、制度、实践、政策等依据的前提下,探索实行“两权适度分离”的制度设计。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由司法机关“内部混同管理”模式向“适度分离、自治管理”模式,再向国家司法委员会“统分结合现代管理”模式跨越,是司法管理体制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必然要求,是司法管理体制由低级向高级、由不尚成熟向成熟过渡的渐进过程,是推进司法管理体系和司法管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权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

中国大众平等观念评析

张永和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内容提要:在对一份问卷中有关平等内容的分析后发现,虽然大众的平等观念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中国大众平等观念样态却呈现出了别样的问题,暴露了大众在抽象平等观与现实平等观、法律上的平等观与道德上的平等观、公民的平等观与身份的平等观问题上的矛盾以及冲突。这些矛盾以及冲突不可避免。大众的平等观是多元的,特别是人格的平等观念很难达成一致。平等的观念是相互感染的,也可以通过教育形成一部分,但并不能完全一致。所以,过度矫大众平等观只会伤及社会,也会伤及平等本身。

关键词:平等观念道德平等观法律平等观公民平等观身份平等观

农村土地流转的合宪性分析

李忠夏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中国宪法学方法论反思”(项目批准号:13BFX031)与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基本权利的社会功能”(项目批准号:CLS(2014)D017)的阶段性成果。感谢朱虎博士和程雪阳博士的宝贵意见。

关键词:土地流转集体所有制《土地管理法》土地发展权土地财政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研究

王敬波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法治政府建设”(项目批准号:14ZDA01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权力配置跨部门综合执法

财税法功能的定位及其当代变迁

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笔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财税法制创新研究”(项目批准号:13&ZD028)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公共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12AFX013)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全面深化改革财税法功能理财治国

重构“禁止抽逃出资”规则的公司法理基础

刘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公司财务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上市公司财务运作的法律规制——路径探寻”(项目批准号:13FFX010)的阶段性成果。

内容提要: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引发了对现行抽逃出资规则的普遍质疑,也进一步强化了以“侵占公司财产”取代“抽逃出资”概念并追究抽逃出资股东侵权责任的改革动议。然而,从公司财务结构看,股东抽逃出资包括侵占公司财产与增加公司负债两条路径;诉诸于侵权法更忽略了禁止股东抽逃出资是公司法最古老的理念以及资本维持原则的核心要义。由于我国《公司法》缺乏股东—公司间资本性交易的规则框架,导致最高法院抽逃出资司法解释的不周延;它与《公司法》下分配规则的疏漏交织在一起,共同造就了实践中抽逃出资问题的困境。摆脱困境不在于抛弃抽逃出资概念或诉诸侵权法,而应重构抽逃出资规则的公司法基础。

关键词:抽逃出资资本维持原则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侵权责任

论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

王文胜湖南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受湖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内容提要:在我国,将保护义务确定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对于固有利益受侵害后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救济并无实益,反而会造成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之间在适用范围上的大面积竞合,给民法的规范体系带来混乱。我们不应照搬德国合同法中的保护义务制度,而应结合我国法的具体情况,原则上将固有利益受侵害后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救济交由侵权责任法处理;同时,在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极有可能会利用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所带来的机会或便利,违反侵权法上的义务,严重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固有利益的场合,应赋予对方当事人合同解除权,以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固有利益保护义务损害赔偿合同解除

对民事判决书结构与说理的重塑

曹志勋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商事审判方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1BFX122)的阶段性成果。

内容提要:裁判文书、特别是其中的判决书,在法律实务和司法改革中十分重要。由于我国既有判决书的结构和说理存在诸多不足,有必要依据诉讼法理加以改造与重构。我国判决书中的事实部分不应以事实判断和认定为功能,而应当借鉴德国法经验,从功能上转换为强调记载和证明的本案事实部分,并且更加注重对程序性事项的记载。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当同时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内容,加强事实说理和回应争点,并且考虑在必要时引用其他说理资料。

关键词:判决书裁判说理本案事实裁判理由裁判技术

域外取得的刑事证据之可采性

冯俊伟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关键词:域外刑事证据证据可采性证据排除司法协助

论企业名称的竞争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第29号指导案例研究

李友根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的研究得到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ECT-11-0226)的资助,特此致谢。

内容提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关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扩大解释为企业字号。最高法院第29号指导案例将其进一步扩大为适用于企业名称的简称。民法、商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各有其构成要件与限制,对于简称的保护就需要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由竞争法的宗旨和利益的保护方式所决定的。但是,司法对法条的扩张解释最终需要立法修订解决,而第29号指导案例在理由的论证上尚有完善之处。

关键词:指导案例企业名称竞争法

“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

唐清利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与金融安全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项目批准号:12CFX080)、四川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批准号:2014ZR0210)的阶段性成果。

内容提要:“专车”现象本质上是共享经济的一种类型,它对传统出租车行业造成了巨大冲击。国内外政府对“专车”的态度不一,传统出租车行业对其强烈抵制。但是,“专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一种类型有很大发展前途,不应该禁止。通过建立混合规制模式,可以扬长避短,社会和消费者可以得到更多福利,地方政府可借以推进社会财富再分配和社会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混合规制模式是由“合作监管+自律监管”构成,地方政府在其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这是由共享经济运行机制和共享公司法律结构决定的。

THE END
1.舆论监督审判(精选十篇)现今舆论的主旋律是批判、怀疑, 他们揣着怀疑的心态去批判一切, 在司法领域中, 则是把个别司法的腐败现象过分渲染, 使之扩大成为整个司法队伍的腐败, 将个别问题扩大化, 常常抓住某个司法腐败案例大肆炒作, 这样就会误导更多的社会大众, 从而导致公众对司法队伍的不信任, 有损司法队伍的威严及其权威性, 进而损害司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ju53xo2.html
2.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三观点立论【辩题】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辩题背景】近些年来,随着国家的普法宣传不断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强,更多的人学会了运用法律来捍卫自己,法律越来越多且深刻的进入大众的生活,同时随这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大众关注司法案例的渠道越来越多越来越方便。但是大众舆论不断关注着司法http://www.bianlunzy.cn/doc/doccon/id/1581.html
3.从“施剑翘案件”看中国媒介审判分析与反思四、案例分析 在多次审判中,辩方始终称施从滨并非死于沙场,而是作为俘虏且未经军法审判,被孙传芳个人杀害。另外,替父报仇在辩方证词中被看作是中国传统的应有之义,因此情有可原。案件的判决发生了如此巨大的变化,我们发现,在长达一年的司法审判中,案件审理过程中,时为冯玉祥参谋施剑翘的弟弟施则凡等人四处奔走,为http://media-ethic.ccnu.edu.cn/info/1007/1241.htm
4.辩论稿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7篇(全文)辩论稿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精选7篇) 辩论稿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第1篇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 我们先来明确定义,大众舆论是泛指由广大民众自发形成的,在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之内的,对某件事物或某种社会现象的集合意识或多数意见。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审判。今天https://www.99xueshu.com/w/filexsr1ot7v.html
5.中国审判按照“内涵式发展”思路,近年来,武侯法院审判、队建和其他工作基础不断夯实;诉讼服务、司法公开、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取得突破,2013年共赢得各类荣誉69项,法院整体工作连续连年获得全市基层法院和全区机关单位目标考核先进。《人民法院报》头版头条对法院工作进行专题报道,《人民日报》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情况予以详细报道http://www.chinatrial.net.cn/chat/21.html
6.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利大于弊一辩稿原创辩论稿大众舆论是大众自由充分发表自己对公共事务的见解,在交流和对话中形成的具有倾向性的议论。司法审判是指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审理并判决。关注,是因重视而特别注意。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是当大众舆论的目光聚焦在司法审判上时带来的影响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而我方今天的判定标准为:是否有利于实现法律公正http://bianlunba.cn/post/57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