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舆论狂欢到全民法治公开课——刑事大要案审判中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

从舆论狂欢到全民法治公开课——刑事大要案审判中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

论文提要:2016年发生的于欢案和江歌案,再一次将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影响推到风口浪尖。经过网络的发酵,药家鑫案、于欢案、江歌案从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上升到大众视野中的大案。不可否认,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影响不容小觑,而且出现了一些新现象。纵向对比发生在我国司法领域的药家鑫案和于欢案,2011年发生的药案和2016年发生的于案,一个求“杀”,一个求“生”,虽然是如出一辙,但其中的公众认知、媒体导向等社会因素却有不同;横向对比发生在不同司法领域的江歌案,在日本也出现了同样的问题,通过网络传播,在社会上出现了万人请愿干预司法的活动。面对这一类刑事案件,自然会出现弱势的被害一方,而网络舆论通常针对弱势一方发表请愿与诉求,对于被告方则竭尽所能进行不加限制的谴责与诘难,这严重干预了司法的客观性与中立性,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从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对比舆论发展的新趋势,并引出“法治公开课”的概念,突显“法治公开课”在司法和舆论中所起的作用。

全文共9865字。

创新观点:一次次舆论的背后,是人们法治素养的提升,从药家鑫案“舆论杀人”的说法一度甚嚣尘上到“于欢案”“江歌案”的舆论良性互动,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已经不再是“野蛮”“无知”的干扰,借助“法治公开课”这一桥梁,司法和舆论也能够达成一种互促和共荣的局面。

以下正文:

一、以案为例谈网络舆论的特点与审判影响

(一)案例简要及特点

其三,网络舆论具有职能越权性。每当一件案子发生以后,网络媒介都会抢先在公安部门之前将案子报道出去,在没有形成调查结果之前,已经在网络上传播制造舆论话题。而网络舆论常常在法院作出审判之前率先给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下达判决,如同要求对药家鑫、陈世峰等人执行死刑,这种舆论上的压力对于司法部门的公正审判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网民的意见仅仅是针对某一新闻或者是现象发表意见,政府部门在决策之前可以参考,但是随着网络信息化的到来,网络舆论已经渐渐地转变成了一种网络审判者,他们在法院的正式判决下达之前抢先站住道德的制高点上对于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某一社会不公现象下达了死刑命令,当法院的审判或者是政府的执行结果与网上的舆论意见不一致时,网络舆论便会压倒性的对于司法部门或者是政府部门抨击和谴责。这种职能上的越权性时当今社会上一种较为普遍但却非常严重的现象。

(二)网络舆论对案件审判的影响

日本司法的舆论参考。在被害人江歌遭遇不幸之后,因得知根据日本的法律判处犯罪嫌疑人陈世峰死刑的困难度非常之大,鉴于日本对死刑判决的态度非常谨慎,杀害一人很难被判处死刑,江歌的母亲在得知日本法院曾发生33万人请愿死刑成功的案例后,便寄希望于通过万人签名推动判处陈世峰死刑,于是江歌的母亲江秋莲在微博上发起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求判凶手死刑,30个小时便获得18万网友的签名支持。很多在日本留学的中国留学生甚至是不远千里赶到活动现场帮助支持江歌的母亲,在微博或者是其他的平台上的签名活动更是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参与。很多的大众朋友们相信,只要是有足够多的签名,就一定可以判处犯罪嫌疑人陈世峰死刑,那么万人签名活动真的会有效果吗?

“让江秋莲看到希望的案例发生于2007年,日本3名男子通过网络相识并一起实施绑架杀人案。遇难者母亲发起全国签名运动,33万人签名强烈要求将主犯处以死刑,签名被直接送交给了法务大臣。时隔8年,日本法官在确认犯罪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的情况下,作出了判处主犯死刑的决定。”(9)2017年12月20日,日本法院宣判,被告人陈世峰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判决下达以后,江歌母亲在日本记者俱乐部会议室举办了记者会,称绝不接受除死刑以外的其他判决,并表示本人对于日本的法律非常失望。从最后日本东经法庭的审理结果来看,万人请愿书似乎是并没有起到任何的作用。

从日本的司法制度来看,日本是一个非常重视司法独立的国家,一般而言,请愿书并不会起到非常之大的作用,之所以有请愿书成功的案例,也仅仅是因为其他因素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比如司法部门的监督等等。

二、案例比较中的舆论变化

(一)从“药案”和“于案”看网络舆论的发展

网络舆论从最初的单一渠道表达到现在的多元渠道,其对司法的影响越来越多,如果司法机关无法清晰认识到网络舆论的力量,那么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是十分不利的。“药案”与“于案”时隔六年,网络的发展可谓是天翻地覆,人们的思想观念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中也得到提升,不再那么狭隘、感性,这一现象的出现预示着未来网络舆论的走向与司法机关办案的着重点,必须利用好网络舆论,使其与法律相互结合,建设一个温情的法治国家。

都说“法律不可远离看得见的人情”,而那些为公众发声的网络媒介,正可以让司法机关看得见外界的人情,以此来结合法律,作出让每一个公众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判决。于欢案发生之后,许多学者利用公众号发表自己的见解,传达一些新思想,通过这种渠道,一方面可以引导公众理性看待案件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给司法机关提供相应的司法借鉴并传达一定程度的舆论,毕竟司法机关不能完全脱离群众。但是,这种多元的表达渠道并不是指司法机关在看到舆论时一味的迁就和盲从,完全看舆论的“脸色”行事,而是在保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自觉接受舆论的监督,充分发挥好多元渠道的作用,把法律与人文通过这些渠道更好地灌输给广大群众。

科技的发展是不可小觑的,相信在未来的司法之路上必然会出现更多甚至更复杂的网络舆论案件,但是司法机关大可不必惊慌,在这种新趋势下,更应当提前利用好多元渠道,进行普法宣传与司法公开。

纵观现在的网络世界,各种言论可谓是百家争鸣,这对于法律的普及是一个契机,人们乐于看到新事物并乐意去探究背后蕴藏的法律精神。就于欢案来说,新闻报道后,人们都在讨论当事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这一过程不仅对司法机关正确审视案情是一个机会,而且更有利于人们在讨论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使整个社会群体更加知法、懂法、守法。

(二)从中日死刑的比较中浅谈对待网络舆论的态度

在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我国刑法中保留死刑的罪名由原来的55个罪名减少到46个。日本现行刑法典一共有19个条文涉及死刑。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的死刑条文在数量上相比较于日本刑法来说还是比较高的,而涉及死刑的条文数量占整个刑法条文数量的比重也是比较大的。

关于死刑的适用条件,在我国刑法中分为原则性条件和具体性条件,《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是死刑适用的原则性条件,《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是死刑适用的对象限制。死刑适用的具体性条件是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根据罪名的不同,将死刑适用的条件具体化。可以说,我国在死刑适用的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对象、因果关系、犯罪主体等方面以刑法条文的形式都做出了非常具体而明确的规定。相比较之下,日本的刑法条文对死刑的适用情况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仅仅是在日本《少年法》第51条规定中表明“犯罪时候,未满18周岁的人,不得判处死刑。”日本改订刑法草案第48条规定:“必须按照犯人的责任量定刑罚,在适用刑罚时,要考虑犯人的年龄、性格、经历、环境、犯罪动机、方法、结果及社会影响、犯罪后犯人的态度及其他情况,必须以有益于犯罪的抑制和犯人的改善更生为目的。死刑的适用必须特别慎重。”而这一规定并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直接依据,尽可以作为参考作出相应的判断。

关于死刑的规定,可以将其分为绝对死刑和相对死刑。相比较日本的刑法,中国的绝对死刑较多,在刑法条文中表现为“应当”、“必须”,纵观中国刑法条文中,不难发现,中国刑法的绝对死刑有7个,日本刑法中仅仅有1个。而日本只有绝对死刑,不存在相对死刑的说法,转而看中国刑法中,以相对死刑为规定方式的罪名就有8个,因此,在死刑的适用等方面就比中国较为严格,从刑事司法规定上来看,日本在死刑适用上的问题采用了非常之谨慎的态度。“日本最高法院认为,法院可以选择适用死刑的场合只限于具有异口同声地同意选择死刑程度的情节极为恶劣的场合”(7)这种谨慎的死刑适用的态度,直接影响着每一个审判的法院,一般在一场审判过程中,法官会反复的思考斟酌,穷尽可能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之后,在唯有死刑一种结果之后,才会下达死刑的判决。

上述表明,网络舆论的变化有好的趋势,公众对于案件的评判逐渐趋于理性客观,例如“于欢案”因为公众舆论促使案件得到了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结果,但是通过横向对比,网络舆论也有停滞之处,例如“江歌案”中公众请愿并没有对日本的审判起到作用,正是由于中国的网络舆论没有与日本的司法进行良性互动,忽视了中日法治体系的差别。这表明司法和舆论的关系还需要正确引导,保持好的发展趋势,推动停滞之处向前发展,让舆论与司法良性沟通,让每一个案件公平公正。

三、司法和舆论的关系需要“法治公开课”的正确引导

网络舆论随着案件的结束最终消失了,但案件背后的法治、人文精神却不能因此消失,每一次大案要案的出现都是对司法机关和群众的双向法治普及,关于案件的审视与回顾都是对今后的借鉴。在这些案件中,司法和舆论的关系究竟该如何处理,司法程序的公正究竟该如何保证等问题,都是值得我们思考和讨论的。

(一)“法治公开课”后的司法审视

打破惯例与创新思维。于欢是幸运的,如果不是南方周末一篇《刺死辱母者》,于欢案二审或许是另一种结果。媒体的介入使案件迅速呈现在公众面前,进而演变成一件热点案件导致司法机关强力介入,尽全力让案件的每一处细节完整的呈现。于欢的判决从一个消极的角度来看——整个法律界过分依赖司法惯例,偏于保守且死板。海南法院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一起陈某某故意伤害案,陈某某在面对他人对自己和妻子的殴打骚扰时乱挥折叠刀致使一人死亡,另外两人受伤,该案件最终被认定属于正当防卫,陈某某无罪。此案判决一出引起轰动,为什么引起轰动呢,因为在司法惯例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是极少的。接触的刑事案件中,我们都知道,双方只要发生了争斗,不问原因只要是对方受伤就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于欢案能够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是因为该案在整个法治层面提供了借鉴,他使司法惯例得到补充与完善,使法检的裁量权大大增加,再有此类案件,更有经验可以借鉴,这无疑是对司法机关的一次法治培训,一场更有意义的公开课。

(二)借“法治公开课”让司法与舆论良性互动

其二,不知则问,不能则学。法治公开课的意义并不仅仅局限于一堂课或是一个案例,它应该具有更深远的意义。“课上”的疑惑得到了解决,对于不能不会的则可以设计一类亲民的法治软件,帮助人们在“课下”更充分的学习和理解法治理念,这样才能发挥好这堂课的价值。

其三,集思广益,博采众长。法治公开课不仅是司法机关给公众上课,也是公众在给司法机关上课,公众在学习之后对司法政策肯定会有各种建议,对于这些建议我们应当广取各家所长形成建设性意见来补充司法政策,让司法政策在法治和舆论的双重作用下更加完善,从而实现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

每一个热点案件都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而每一堂法治公开课都是作为桥梁将司法和舆论连接起来,上好每一堂课,才能让二者实现良性互动。这就要求案件审判必须将司法和舆论结合起来综合考量,实现司法正义和社会正义的高度统一,真正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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