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一”集中审理背景下,如何办好环境资源案件法院法律适用刑事案件

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三级高级法官——姚佐莲为我们讲解“三合一”集中审理背景下,如何办好环境资源案件。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出台了《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2022年11月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暨第一次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强调,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找准发展经济、保障民生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平衡点,助力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作为环境资源审判法官,笔者在学习领会、实务探索的同时,也研究总结了全国环境资源案件的典型案例,对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模式、审判思路进行了梳理。

01

专业化审判

上海法院环资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模式

一、案件审理范围的集中

为推进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改革工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印发了《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规定》(简称《规定》)。《规定》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划定了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范围。

(一)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的范围

除涉及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的环境资源海事民事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确定外,集中审理的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包括了涉及环境资源公共利益保护的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涉及环境资源的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涉及土地之外自然资源保护的物权纠纷、涉及土地之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合同纠纷五大类型。

由此,集中审理的民事案件既有环境类纠纷也有资源类纠纷。为避免归口管理中出现理解适用及管辖冲突问题,《规定》在每类环境资源纠纷项下,都用列举方式进一步明确了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具体有:

1.涉及环境资源公共利益保护的纠纷

包括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

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包括大气、水、噪声、放射性、土壤、电子废物、固体废物以及其他污染责任纠纷。

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限于涉及环境资源责任纠纷的案件)

包括民用核设施,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以及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4.物权纠纷(限于涉及土地之外自然资源保护的案件)

包括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以及其他物权纠纷。

5.合同纠纷(限于涉及土地之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案件)

包括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以及其他合同纠纷。

(二)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的范围

《规定》对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的范围作出了以下几方面的界定:

1.列举范围多以“环境保护”作为案件类型前缀,相对集中于环境类行政案件。由于目前尚处于集中审理的初步阶段,集中范围尚未向资源类行政案件全面展开。

2.对于涉及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环境资源的海事行政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确定。

3.案由类型限于六类,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纠纷。

(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范围

1.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具体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所列的全部罪名以及走私罪中的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废物罪。

其中,原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修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原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修改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增加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以及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2.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限于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案件)

包括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抢劫危险物质罪,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

3.渎职犯罪(限于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案件)

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二、管辖法院的集中与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为进一步优化上海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步出台了《关于加强环境资源生态司法保护和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从2020年1月1日起,全市三级法院对环境资源案件实行审判机构、团队、人员相对集中的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形成目前环境资源案件的“1+1+4”集中管辖基本格局。

崇明、金山、青浦三家基层法院,对各自辖区内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进行“三合一”审理。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除崇明、金山、青浦三区外本市其他应由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进行“三合一”审理。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对应由本市中级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以及上述四家基层法院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的上诉案件进行“三合一”审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的上诉案件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重大环境资源案件进行“三合一”审理。

集中管辖的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庭内部组建了专业化审判团队,具体形式或结合自身案件量和实际工作需要,抽调专人在环境资源审判庭组成固定审判团队,或在刑事、行政审判庭指定专人,与环境资源审判庭跨庭组成机动审判团队,确保环境资源“三合一”审判人才基础,并加强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人才培养。

02

聚合效能发挥

涉环资类三大诉讼的有机整合与衔接

按照传统的三大诉讼区分,以诉讼主体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的纠纷;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纠纷,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和诉讼当事人。

由于案件性质不同,三类诉讼在案件受理条件、管辖范围、举证规则、证据认定标准等存在明显的差别。如何衔接不同性质的诉讼,在同一审判组织下进行有效整合,是环资“三合一”集中审理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统筹事实认定

涉环资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相互关联,联系密切。

部分刑事案件的犯罪事实系在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被发现,行政机关在调取初步事实证据后移交刑事侦查机关。刑事案件中关于环境污染程度的事实认定,是入罪和结果加重犯的要件,也是提出环境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

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彭某某等犯污染环境罪案为例。“致使公私财产损失”的事实认定作为环境污染案件的入罪条款之一,是重要的定罪量刑标准。在刑事案件中认定,彭某某等将公司存放的未经分拣的混杂有树枝、生活垃圾、装修垃圾等混合垃圾违法进行倾倒、填埋,再将三合土等建筑垃圾覆盖于上。

案件侦查过程中,依法对涉案场地垃圾填埋情况进行物探勘察,形成《综合物探报告》,对填土的构成、填埋面积、总方量进行了勘察;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形成质控报告;对非法填埋垃圾造成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损害范围、损害程度、损失进行鉴定,并对场地恢复费用作出评估。

二、统一法律适用

(一)同一行为违反不同法律的处理

违法行为人实施的同一环境损害行为,存在同时违反行政法,又触犯刑法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在综合运用刑事、行政、民事手段进行追责的同时,如何精准适用法律,既落实好对生态环境的最严保护,又遵守“过罚相当”原则,必须要进一步明确追责标准。

例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又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关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能否与民事赔偿金进行折抵的问题,目前尚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侵权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赔偿,系用以偿付生态环境受到的损害,修复环境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费用以及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范围的,其功能并不同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不应简单地与之进行折抵;但对侵权人进行惩罚性赔偿的,其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在惩罚功能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为兼顾实际执行的效果,可以在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时,对已被行政、刑事处理的情况酌情予以考量。另外,对于违法行为人积极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修复环境资源的,亦可作为量刑情节在刑事处理中酌情予以考虑。

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11号(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铜仁市万山区林业局不履行林业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为例,该案体现了同一行为违反不同法律的处理原则。案件的裁判要点认为:

1.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行政法应受行政处罚,又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时不应因案件移送而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刑事判决未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行政机关在刑事判决生效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违法行为人在刑事判决中未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责令其依法履行修复义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法定生态修复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其依法履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刑事未被追责情形下对民事责任的认定

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需要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予以判断,若符合相应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05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米泰贸易有限公司、黄某某、薛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例。

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判决宁波高新区米泰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米泰公司)、黄某某、薛某犯走私废物罪,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简称华远公司)未被判处刑事责任。

(三)行政处置费用的责任承担

环保机关在查处查扣污染物质工作中会产生行政处置的费用,由行政垫付的处置经费十分有限。上述费用虽在行政机关查扣没收后的行政处置过程中产生,但不能因此全部纳入行政执法成本。

仍以上述指导性案例205号为例,侵权人走私固体废物,非法入境后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退运而滞留港区,涉案固体废物中含有大量重金属,应进行无害化处置。侵权人以固体废物已被行政执法机关查扣没收,处置费用应纳入行政执法成本作为抗辩理由。

(四)恢复性司法理念的适用

应充分考量针对特定环境要素的修复行为对生态环境整体造成的影响,最大限度运用近自然方法、生态化技术确定修复方案,对于破坏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无法原地修复的,通过替代性修复方式,确保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落实到位,推动实现法律效果和生态效果的统一。

目前,各地法院基于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理念,不断创新裁判方式,通过责令或判令行为人进行劳务代偿、补植复绿、增殖放流以及发布禁止令等恢复性手段,对恢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例如朱某秀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案,在判处被告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由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并委托林业部门制定林地修复方案,要求被告人积极履行修复被破坏的土地资源义务,一体化解决了惩罚违法犯罪和修复环境资源的问题。

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不断通过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方式落实生态保护和修复的优先地位。

例如阿罗某甲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司法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十),法院在依法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适用补植复绿、认购“碳汇”的裁判执行方式,实现了生态修复和碳汇能力提升的有机统一。在被告人自愿认购碳汇的基础上,创新适用将被告人购买林业碳汇在碳市场注销,以替代承担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损失的赔偿方式,有效缓解了案涉补种树木幼龄期固碳增汇能力缺失的问题。

又如陈某华滥伐林木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司法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十一),法院探索在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引入“系统化、流程化、规范化、可量化”的森林碳汇补偿机制,与林业部门积极沟通、协同创新,共同制定了森林碳汇损失的标准化计量方法,由林业部门委派专业技术人员依据该计量方法测算出森林碳汇损失量,并参照市场价格折算为碳汇损失赔偿金,推动构建了森林碳汇损失计量方法和损害赔偿规则体系。

三、衔接诉讼程序

(一)刑事先行的理解与适用

行为人的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既涉嫌刑事犯罪,又面临行政处理和民事赔偿的,一般情形下,应当按照刑事优先或称为刑事先理的原则,保证刑事案件得到正确处理的前提下对交叉案件进行妥善处置。

同时,刑事优先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我们应当明确同案的刑事、行政、民事部分是否可以区分。实践中,一些刑事案件由于案情复杂等客观原因无法在短期审结,而不及时处理民事赔偿部分又难以使环境受损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10号(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某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中,被告夏某以其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正在公诉、刑案应优先为由认为其不应在该案中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

(二)先予执行程序的运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10号(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对于叶某某滥伐公益林山场林木的行为,根据林业专家出具的修复意见,应在案涉山场补植2至3年生木荷、枫香等阔叶树容器苗1075株。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7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于遂昌县春季绿化造林工作即将结束,如果未及时采取修复措施补种树苗,不仅增加修复成本,影响修复效果,而且将导致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进一步扩大。公益诉讼起诉人在起诉同时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叶某某根据前述专家修复意见原地完成补植工作。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案涉补植树苗的季节性要求和修复生态环境的紧迫性,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浙11民初35号裁定,裁定准予先予执行,要求被告叶某某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案发山场及周边完成补植复绿工作。叶某某根据变更后的修复意见,于2020年4月7日完成补植,浙江省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当日验收。

03

跨域问题共治

生态环境多元综合治理的推进与完善

一、跨区域的司法协作

环资案件本身具有流域性、跨区域性的特征,环境污染具有流动性特点,已经超过了单一的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管辖范围。不同区域的环资案件管辖标准、审判机构、诉讼程序均存在一定的差异。

目前,我国以城市群为主体的城镇化空间逐步形成,京津冀协同、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正在有序推进。2022年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深入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联合编制了《上海大都市圈空间协同规划》。

要打通在不同省份之间的跨区域司法协作,必不可少的是建立协调机制。在长三角地区,各区域法院之间通过主动联络协商,积极探索区域协作模式,共同推进一体化长效司法协作机制。

例如,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江浙皖(湖州、嘉兴、杭州、南京、宣城)五家中院签约,就环资案件管辖、立案、诉讼以及执行等建立统筹推进协作机制。上海青浦法院会同长三角绿色一体化示范区的江苏吴江法院、浙江嘉善法院,上海金山法院会同杭州湾北岸生态湾区的浙江平湖法院、嘉善法院、海盐法院,联动建立生态修复基地、跨域专业法官会议等协同机制,统一跨域适法标准。

再以具体案件中的协作为例,由浙江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法院审理,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的被告人周某荣等28人污染环境案中,非法销售、收购、加工、使用废甲酯油的黑色产业链所涉区域包括江苏盐城,安徽滁州、宣城,浙江湖州等地,横跨苏浙皖三省。审理过程中,多地联动对涉及的上下游产业进行调查取证,为调查案件事实在安徽现场进行了侦查试验,以证明非法处置危险废液造成污染的事实。通过跨域协作,成功斩断了横跨苏浙皖三地的非法产业链条,有力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跨专业领域的司法认定

环资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对于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环境生态修复方案确定等问题,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作出评判。审理环资案件的法官,专业知识结构不仅涉及法律专业,还应涉及环境科学等多学科领域。

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03号(左某、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例,左某、徐某安排人员开挖坑塘违法倾倒废铝灰,在倾倒20余吨时,因废铝灰发热冒烟被发现。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上述燃烧的废铝灰用土壤搅拌熄灭,搅拌后的废铝灰与土壤的混合物重453.84吨。该镇政府委托有关公司对废铝灰与土壤的混合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处置单价为2800元/吨。

该案的审理中,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于必要、合理、适度的环境污染处置费用,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属于公私财产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对于明显超出必要合理范围的处置费用,不应当作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关于将废铝灰与土壤的混合物直接按照危险废物以2800元/吨价格委托处置,法院认为,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制作的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载明,本案中涉案废铝灰混合物转移和处置可以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豁免管理清单第10条规定,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并建议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方式进行处置,处置费用估算为1000元/吨(含运费)。本案处置价格过高,对超出1000元/吨的部分,不予认定。

三、跨部门的多元共治

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机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在源头治理上,要深入推进污染源头减量、收集处置过程协同;

在资源化利用体系的完善上,要共同推动和鼓励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和技术创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上,要建立制度化的长效协作机制和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为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供有力支撑;

在生态损害赔偿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对专款账户的建立主体、监督管理和使用程序,也需要建立制度化的统一规定。

结语

推动环境资源审判的归口审理和专业化发展,发挥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合力,促进生态环境的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是落实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

针对环境资源案件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涉案主体牵涉面广等特点,要坚持最严保护原则,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妥善处理环境资源案件在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中的交叉与衔接问题,统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等方面的统一性。

针对环境资源案件跨地域、跨专业、跨部门的特点,进一步推进跨域协作、多元共治机制,实现环境资源的立体保护。

THE END
1.法治专栏④:善意文明执行“预处罚”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罗定法院秉持善意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通过“预处罚”措施让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看得见、摸得着,让各方利益主体感受到执行权威与司法温度,体现了法院工作的“刚柔并济”,在实现法律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2NjE0OTM1NA==&mid=2650537751&idx=1&sn=fbc298316e5280a3ba632f07153c196c&chksm=f3230651aa20eaf3470e66d403c4ef38815bc049a6a6e027244f59491de7ef31daff42b13fa5&scene=27
2.发挥好司法“三大功能”是现代法治的根本要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但实践中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问题比较普遍,导致一些有问题、有瑕疵的案件没有在审判环节得到纠正,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刑事法律和重大刑事政策的认识理解上,还存在不统一的情况,也影响了司法权对侦查、检察活动的制约效果。https://www.360doc.cn/article/36064519_5861419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