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该省共有各类农资经营主体20508户,基本形成三大经销网络:
(一)供销社、农技部门经营网络
供销社、农技部门目前仍是农业生产资料营销主渠道之一,农资销售总量约占全省销售量的三分之一,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却日渐萎缩。
1、县以下供销社、农技部门经过改制,原来隶属于县供销社、农技部门的乡镇供销社、农技经营网点或倒闭或解散或承包,员工也都退休、买断,少数改制后的企业也按公司法等规定运作。有的县以下供销社、农技经营系统虽然名义上是国有(集体所有),事实上由个人经营。
2、经营网点迅速减少且布局不合理。全省隶属于供销、农技部门经营户不足30%,具体到乡镇,经营网点更少,如舒城县干人桥镇共有各类农资经营者34户,其中供销农技部门只有3户,不到10%,且集中分布在县城中心乡镇。
3、销售市场占有率下降。如怀宁县,供销系统全县农资销售量已不足全县农资供应量30%。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网络
据2006年3月份统计,全省从事农资经营的个体私营经营户已发展到10473户,点多面广销量大,已成为农资商品销售的主渠道之一,整体呈现“网点分散、经营环境差,经营规模小、品种数量少、知识水平低”的特点。但由于目前的政策和法规限制,很多个体私营工商户处于违规经营状态。
1、集体执照、个人经营。如庐江县全县农技部门从事农药经营的共有163户,集体经营户仅6户;怀宁县农业部门124户农资经营户中有66个、供销124户农资经营户中有19户是集体执照,个人经营。
2、一店两照,即一个农资经营门点有两个营业执照。个别地方如桐城市供销系统由于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但由于破产程序尚未终结,为了以合法的主体身份完成破产程序,使职工的社保、医保等有着落,各经营网点普遍保留集体执照,又领取个体执照从事经营。
3、超范围经营。有的个体农资经营者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是一种农资商品,实际上又兼营其他农资商品;有的营业执照只核准为日杂百货,但同时又销售农资。
4、无照经营。在农村尤其是偏远农村,部分经营者未办理营业执照或采取流动经营方式,走村串户,推销农资。
(三)连锁加盟店等新型经营网络
近年来,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异军突起,并朝着规模化方向发展。目前,全省连锁经营企业已覆盖全省60个县区,有连锁经营店2000多家,县级连锁配送中心20多家。其中,辉隆集团、徽商集团农家福等跻身全国农资连锁经营企业50强。
但是,根据目前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该省连锁、加盟经营企业也遇到法律障碍,发展受到限制,如微商农家福是原省物资局改制的徽商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不具有合法的农资经营主体地位,不能经营农药和化肥,销售农药和化肥属于违规经营。
二、当前农资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管理部门多,相互间衔接、协调不够。
(二)现行政策法规严重滞后,行政执法难以公平公正
一是现行政策法规规定造成不同经营者之间竞争地位不平等。目前农资市场管理实际执行的政策依据主要是国务院一系列文件,如《关于化肥、农资、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关于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等。这些政策法规是在化肥、农药等农资商品严重短缺的背景下出台的,为了尽可能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国家严格限制化肥农药等农资商品流通渠道,在当时情况下是必要的,而今农资产量已基本能满足农业需求,其中许多限制性政策既不符合当前的经济形势,也不符合国家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使供销社、农技部门在享受各种优惠政策的同时,长期处于垄断地位,而深受农民欢迎的个体私营农资经营者及连锁、加盟经营企业则处于违规经营状态,发展受限。
二是有的经营者又是管理者,妨碍了公正执法。如农技部门既是法定的农药管理部门,又是合法的农药经营企业,必然会影响到公平竞争,而对于自己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也很难进行处罚。
(三)现行的限制性政策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WTO的要求,使行政机关执法处于两难境地。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除在过渡期内特别保护的产业外,将逐步放开市场准入,允许外国资本及经营者参与国内市场竞争,并保证其市场竞争机会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书》附件中保留对天然橡胶、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钢材6类24种产品在过渡期指定经营权,农资不在其中。因此我国目前执行农资经营准入制或按主体设定准入(实际是指定
经营)不符合我国人世承诺。
但由于目前这些限制性政策、法规仍然有效,使得行政机关执法处于两难境地。如果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则限制了个体私营农资经营者及连锁、加盟经营者参与农资经营,极大地不便农民购买农资,也不利于农资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如果不严格执行法律,对农资经营不加限制,又违反了政策规定,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将可能面临受到行政处分的危险。在现实中,地方党委政府要发展农业,稳定就业,鼓励和支持并要求行政机关放开农资经营渠道,行政机关只好采取默许式,用变通方式放开农资经营主体。
三、建议与对策
(一)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我国农资管理虽然初步纳入了法治化轨道,但有关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特别是消除政策与法规之间关于不同农资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条件的矛盾规定。建议国家以立法或政府文件形式设定农资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适度放开农资经营主体,严格依法核准种子经营,适度放开农药经营,全面放开化肥经营。
1、对于种子经营者,除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种子及农民在集市上出售交换剩余的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之外的所有经营者,严格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实施前置许可,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办理营业执照。
2、对于农药经营者实行区别对待。凡经营属于化学危险物品农药的,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法定单位(即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办理经营许可证后领取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对经营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农药的经营者不限制经营主体性质或成分,允许自由竞争。
3、对于化肥经营者不再设置限制,除国家储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经政府指定或竞标外,放开批发和零售市场。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农资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三)创新农资产品流通模式,保证各类农资经营者公平竞争
目前我国农资市场存在的混乱现象,已经成为破坏我国农业生产和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严重祸害,因此,根据我国农村发展的实际状况,在农资商品市场的供销渠道、质量保证、价格监督、售后服务、监督检查及损害赔偿等环节,创新农资商品流通模式,逐步形成以经营企业为主体、专业服务为内容、农民利益为中心、政府监管为保障的农资产品流通体系,不仅有助于防范、减少假劣农资坑农害农,更有助于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首先,要突破农资商品流通体制障碍,放宽农资商品经营主体的准入限制。国家应将工作重点转向对市场主体资格和规范经营服务的管理监督。凡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农资商品经营准入条件的各类经营者都可以从事农资商品经营。同时,加快体制改革,打破垄断,将农技站、植保站等政府管理部门下属的农资经销企业与政府脱钩,改制成独立的经营实体,与其他经营者一起公平竞争。鼓励农资生产企业进驻农村直接为农民提供服务。
其次,积极扶持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经营业态,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农资经营企业走上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的良性发展轨道。一方面,充分利用现有农资经营龙头企业或批发企业,建立农资现代物流中心或农资现代配送中心。另一方面,以现有零售经营农资网点为基础,采用连锁经营的方式,建立农资零售网络,这样,不但要建成一个进出把关严格、流通线路清晰、内在质量保证的农资供应主渠道,而且要形成一个布局合理、销售行为合法规范,标志标识统一、农民购买方便放心的农资零售网络。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一种新的摸索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从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设立登记不规范。一方面,由于工商部门在登记注册时无需进行实质审查,致使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虽无生产、办公场地,或者是生产经营规模极小,不具备开业资格,仍蒙混过关轻松登记。另一方面,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用验资,致使注册资金与实际出资不符情况大大存在。
2.经营管理混乱。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都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也按照《章程》规定建立和完善了组织机构,但由于农民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管理意识淡薄,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流于形式,在日常管理中不能发挥作用,成员参与议事及监督管理的主动性不高,导致内部管理混乱。
4.合作社经营者缺乏运营知识。由于大部分合作社的创办者是乡村干部,或是农村的一些能人,虽有一方面的专长,但综合素质不高,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缺乏合作组织的知识和经验,缺乏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市场营销和对外交往的知识能力,参与者也缺乏必要的合作、经营、管理知识,因此在合作社实际运作中,大部分仅仅停留在生产环节和技术方面的简单合作,对于如何将成员组织起来生产同一标准的产品,以及如何将合作社生产的产品销售出去,以及如何使合作社自身发展壮大等问题考虑较少。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对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虽然才短短的几年,但已显示出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加快农村土地有序流转,促进农产品的规模化经营和区域化布局,提升农产品的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1.推动商标品牌战略。扎实推进县域商标战略,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商标品牌发展之路;同时,立足辖区特色传统农产品,大力培育合作社注册农产品特色商标、集体商标、地理证明商标等,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培育壮大优势产业,提高专合组织影响力和产业化经营水平。
2.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消费维权工作机制。开展“红盾护农”行动,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列为农资打假保护的重点,把好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和农资商品准入关,确保广大农民群众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采购优质、低价的放心农资产品;严厉查处农产品购销中压级压价、非法收购、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为合作社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加大宣传力度。当前,我省农户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常了解的比例很低,甚至有一部分农户根本不知道。对合作社不了解必然会导致农户没有产生参与的意愿,所以应该从思想上对农民做好引导工作,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农户深刻地认识到发展专业合作社给自己带来的好处,增强农户的合作意识,激发农户的合作动机,创造农户的合作机会,启发农户的合作实践;另外要积极宣传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的农户来参与合作社的组织建设。
一、工作成效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集中处理不合格产品,对于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安全生产、放心消费,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坚持查生产与市场相结合、查农产品与农业投入品相结合,突出以蔬菜、畜禽、水产品、果品等食用农产品和认证农产品为重点产品,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重点领域,实施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查处农业投入品违规使用为重点环节,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点问题的集中整治,规范农业生产用药、规范农产品经营行为、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建立健全了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的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较好地完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标任务。
(一)农业投入品使用逐步规范。结合春、秋季农业生产投入品集中执法行动,对农业投入品市场进行拉网式的摸底调查、监督抽查,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农业执法大队对农药质量和农资商品标签进行抽查,抽查农资商品标签40个,其中种子标签16个,农药标签24个,查出无登记产品0个,标签不合格产品0个,收缴高毒农药100%销毁,并作出相应的处罚。苗种生产单位持证生产率达到100%,100%建立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产销监管率达到100%。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所以“瘦肉精”为重点,开展兽药、饲料专项市场检查,“瘦肉精”检测4600头份,均为阴性。县农技中心土肥站对肥料市场进行专项检查,抽样22个,合格率达99%以上,禁止不合格肥料产品销售,并作处罚。目前,全县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下降近10个百分点,杜绝了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现象。
(二)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化。以省、市级优质农产品生产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协会)和认证农产品生产基地为检点,监管农产品生产记录情况,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制度落实。县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所积极宣传《动物防疫法》、《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生产者、消费者对畜产品生产、消费安全意识。县农业执法大队印发《如何识别、购买放心农资》等宣传资料5000多份,张贴禁止使用农药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宣传画300多张,开展“放心农资”下乡宣传活动。同时,针对农资经营人员、企业、基地生产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农药知识业务培训;县、乡镇农业科技人员深入田间,开展技术指导,引导企业、基地按照统一技术规程,开展生产记录管理,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的落实打下良好基础。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资经营户能够明确自己的责任,建立农产品生产、农资经营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标的实现。县中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立了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定期开展抽检。动物卫生防疫部门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和耳标管理,严查无耳标和无检疫证明的生猪,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县农林委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责任,制定集中整治方案,落实措施,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制度,逐步构建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安全生产、放心消费。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组织体系。县农林委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副主任张平任组长,委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设立专门办公室,有专人办公,负责协调和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日常工作。同时,委属各单位也成立相应组织,抽专人分工负责,搞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为保障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各单位负责人会议,研究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
(二)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开展各项工作。县农林委根据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省、市、县关于农产品质量监管实施意见,制定了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和农产品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与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产品例行检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全程追溯制度、市场准入制度等五项制度有机结合,对农产品生产、流通、加工、销售等环节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问题进行及时查找、纠正;同时与工商、质监、卫生等有关部门配合,开展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品种的联合督查,不断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积极参与,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落实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中。
(四)搞好农产品源头治理,保障安全消费
1、开展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活动和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根据县农业生产特点,制定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方案,确定治理目标、治理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和重点经营户,采取一般抽查和突击治理相结合措施,建立生产档案,对农产品进行抽检督查,确保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另外,十家蔬菜生产企业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并成立领导小组,全面实施标准化生产,推行农产品生产管理制度,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技术推广指导制度,生产环境管理制度,示范带动全县农产品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全面推进。同时,选择厚望食品有限公司等7家蔬菜种植、生猪养殖企业,实施产品质量可追溯管理制度,对种植、养殖实行全程监管,保障上市产品质量安全。
2、强化农产品生产基地监管。以实施国家蔬菜标准化示范县项目、农业产业化示范县等工程项目活动为契机,狠抓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的推广应用,做好农业生产环境、生产过程的日常监督管理。为推进我县绿色食品产业发展,县农委牵头,百善镇、铁佛镇政府积极组织落实,建立30万亩的全国绿色食品原料(小麦)标准化生产基地,奠定了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的基地,积极申报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实施国家级蔬菜标准化示范县项目,落实面积2万亩,百善镇、韩村镇核心示范区面积5000亩,以黄瓜、番茄、辣椒为主要品种,推行无公害标准化生产。开展种植业测土配方平衡施肥技术推广活动,全县落实100万亩;实施小麦高产攻关,完成36万亩,以及小麦良种补贴项目55万亩;防治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链球菌病和禽流感,保障了疫区不扩散、疫病不蔓延,促进了养殖业的稳定发展。粮食、瓜菜、畜禽养殖、水产品养殖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标准化技术规程应用覆盖率达到85%以上,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率达到100%,植物病虫发生危害损失率控制在5%以下,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平均合格率达到96%以上。
3、搞好流通领域检测监管。县农委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定期对主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超市以及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检测服务。半年来共抽检12个批次的1200个样品,合格率达98%,同时,县中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县喜耕田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配备检测仪器,在农业、质监、工商等部门的支持下,开展自检工作,保证上市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4、强化农产品加工环节的监管,县农林委配合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对面粉、豆制品、芝麻油、酱菜等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不法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予以限期整改或取缔,做到了整治有方案、打击有措施,行动强有力,效果显著好转。畜禽产品药物残留合格率达92%以上,无瘦肉精检出现象,上市水产品抽检合格率均在92%以上,生猪实现定点屠宰,定点屠宰率达到90%以上;定点屠宰检疫率达到100%;各类食品生产企业获证率达到100%。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工作计划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国际标准、消费者的要求等多方面目标还存在着差距,主要问题表现为:
1、农产品生产者,尤其是农民朋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淡薄,追求产量和效益还是其主要目标。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手段落后,社会阻力较大,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不健全,检测监管范围有限。
3、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推行有一定难度,消费者质量安全消费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4、执法经费投入不足,各项工作开展均受到限制,多元化投入机制尚未形成。
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力量弱化,农产品质量监管网络不够健全。
为巩固农产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结合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下一步需进一步加大人、财、物投入力度,强化执法手段,提高监管效果,为保障安全生产和健康消费作出更大的贡献。
1、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编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计划,从生产源头入手,在流通环节上强化管理,保障消费者安全健康消费。
2、强化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把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管理纳入统一执法管理范畴,改善监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
乡镇位于宾川县东南部,金沙江南岸的干热河谷地带,国土面积196.50km2,在册耕地面积1334.67hm2,是一农业乡镇。辖6个村委会、64个自然村77个村民小组,2013年末总人口2.35万人,全镇农村经济总收入21304万元,同比增长18.5%;财税收入完成313万元,为县下达任务数的104%;农民人均纯收入6194元,同比增长17.71%;完成固定资产投资7579万元,同比增长30%。乡镇地形自成一坝,坝区狭长,南高北低,平均海拔1650m,多年平均降雨量500mm,平均气温16.7℃,平均有效日照2179.4h,无霜期294天,属中亚热带冬干夏湿低纬高原季风气候,具有“干燥、炎热、少雨”的特点。由于降雨稀少,水资源匮乏,十年九旱,为了生存发展,乡镇人民群众不断修建水利工程,改善用水条件,营造宜居环境。经2012年水利普查,乔甸境内水利工程数量为:中型水库1件,小1型水库2件、小2型水库24件和小塘坝159件,窖池2600件,小泵站11件,小机电井3605件,人畜饮水47件,输水干渠50.7km。水利工程设施的数量和建设投入居全县之首,管理工作较为繁重,开展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2乡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老工程隐患多。老工程大多建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属边规划、边设计、边建设的“三边”工程,质量先天不足,普遍存在带病运行,老化失修,效益衰减,工程不配套、不完善及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隐患较多。
2)在建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多。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大,周期长,是百年大计,必须遵循质量第一的原则。乡镇在建水利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有所提高,但问题仍然不少,不利于今后的管理。主要存在的问题是:①前期工作不充分,设计质量不高,占地、拆迁及补偿困难大,施工时变更较多。②施工企业出借资质,或隐性分包,多数现场施工单位为委托或挂靠单位,人员业务素质差,技术水平低、经验不足,不能落实各项建设质量保障措施。③施工企业过于追求利益,忽视工程内在质量,出现偷工减料。④监理市场不规范,监理成“兼理”,工作不到位,不负责,监管不力。⑤质量监督力度小,出现质量缺陷后,责任追究不到位,处罚措施可操作性不强;⑥检测措施落后、不科学,过多依赖经验和个人判断,质量评定缺乏权威性。
3)工程管理体制不完善。通过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乡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水平有所提升,但是仍有不少问题:①管理较为随意,不认真,群众参与少,缺乏长效理机制。②实行租赁、承包、拍卖后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只注重经营管理,不重视工程管理,不履行合同义务甚至违约。
4)安全管理工作难。群众防灾避险观念不强,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发现安全隐患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彻底,存在溺水,涵洞、井管缺氧窒息及落井事故,存在超安全水位蓄水及水体污染等隐患,增加了安全管理工作难度。
5)建设资金投入不足。乡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多属于准公益性,投资大,效益不明显,资金整合困难,群众等、靠、要思想严重,投资、投劳不足,发展极为缓慢。
3改进乡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建议及对策
3.1整合资金、加大建设投入
3.1.1要加大项目争取力度,做好新建工程及老工程除险加固工作。
3.1.2要与时俱进,抓住各种机遇,整合各项支农资金,实施一批以机械化、专业化施工为主的骨干水利工程,促进乡镇水利化建设步伐。
3.1.3要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积极引导农民进行农田水利冬春修建设。
3.1.4要积极鼓励和倡导社会资本进入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各种措施加大建设力度,争取更多资金投入,有效消除质量隐患,延长运行年限,发挥水利工程应有的灌溉效益、防洪效益及养殖、供水、旅游等效益。
3.2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3.2.1继续深入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权责模糊、主体缺位问题。
3.2.2合理确定水价,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及云南省水价改革的有关规定。
3.2.3加强工程管理人员技能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水平,以顺应时代要求和服务需要。
3.3加强在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乡镇年年建设水利工程,从不间断,在建设过程中,要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科学组织,克服重建轻管的思想,树立管大于建的意识,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
3.3.2加强质量保障体系建设。①要加强建筑法制建设,强化法制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②要落实项目法人职责。③要精心勘察设计,提高设计质量。④对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从严要求。⑤规范监理管理,通过招标选择合适的监理单位,加强对监理持证上岗的监管,解决少数监理人员素质差,监控能力不强,难于胜任监理任务的问题。
3.3.3加强质量监督管理。让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建设领域腐败行为,使工程建设环境更加风清气正。
3.4加大安全检查,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要管好用好,趋利避害,充分发挥效益,长期造福于民,就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深入村组,加大宣传,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提高群众安全生产知识,提高避险、防灾,救灾能力,加强安全度汛工作,加强水库塘坝水体防污治污力度,共建水利工程运行好环境,共享水利安全管理好成果。
4结语
创新机制管好村里钱袋子
迎接挑战破解烂摊子
高家冲村村民高某1984年在高家农经服务站贷款600元,约定一年后归还。直到1997年4月一分未归还。我当时按合同、同期银行利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计算了本息、逾期罚款共3750元,以书面形式依法催收。经过多次上门做思想工作,他拿出发给他的移民安置费一次性结清贷款。过去,类似高某这种情况的逾期欠贷农户全办事处多达60多户。事后他通情达理地对我说:“欠帐还钱,理所当然。若都像您那么认真负责,高家办事处财务确实也不至于那么混乱,本人也不会迟迟不归还贷款,多付2000多元利息一点也不冤枉”。也就是这一年七月,镇里农村合作基金会采取强行组织代管资金存款到基金会扩大规模的办法筹集资金,要求各农经服务站持村代管资金入股。本人深知代管资金都是村集体的、还有代管的移民人头经费。监督管理权虽在自己手中,但应谨慎从事,来不得丝毫马虎,不然的话将又要出现一更大的“烂摊子”。我据理力争,硬是把150多万元村集体资金从镇合作基金会帐户划回到信用社代管资金帐户,确保了代管资金安全、规范、有序运行。事实证明,基金会经营亏损倒闭,负债累累,而我争回的资金安然无恙。
依法办事营造和谐征纳环境
换位思考贴心服务农民
依据《条例》,农药监管涉及农业、工信、质检、工商、安监、公安、环保等十几个部门,如在生产环节,就由农业、工信和质检等部门分别履行农药登记、定点企业核准、生产许可等监管职责。从生产环节看,农药生产企业普遍反映,与其它行业相比,农药生产的婆婆太多、政策依据不同、审查内容重复;而国外企业没有定点核准和生产许可等环节,企业成本明显增加。从流通环节看,经营企业反映不同部门对产品抽检的依据不同,对产品是否合格的判定标准也不同。从管理实际看,许多职能部门都认为农药比较“专”,因缺少专业监管力量和具体手段,存在着“谁领证、监管谁,你不找我、我不查你”的问题。从统计数据看,不同部门的数据互不支持,可能影响宏观决策。如,2009年,农药产量226万吨(折百,国家统计局),净出口100万吨(实物,海关总署),国内使用量50~60万吨(折百,农业部)。即使将海关数据作为折百数使用,仍有约70万吨的农药“不知去向”。从实践来看,多部门监管难形成合力。
2管理制度急需完善
2.1登记制度与生产实际脱节
一是小宗作物无登记农药可用。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实行企业申报登记制度,只有企业申报后作物上才有批准使用的农药产品。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作物的种类、复种指数高,地区特色作物多,企业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考虑投入产出比,不愿在如茭白、莲藕、杨梅、药材等小宗作物上登记产品,造成了众多作物上无登记农药可用的现实局面。而国家规定未经登记,不得使用,而生产实际上,这类作物同样需要进行病虫害防治,因此农民“被违法”现象普遍存在。其次是农药登记仅是资料审查,证后监管缺失。目前的登记制度只对产品进行登记资料的审查,符合后发证。而产品登记后,企业实际生产采用的原材料与登记内容是否一致缺少监督,给无证原药的销售有可乘之机。
2.2产品再评价制度尚未建立
2.3经营许可制度得而复失
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变革,农业部门对农民用药的指导能力越来越弱。据我们调查,71.4%的农户听经销商推荐购买农药。1997年《条例》设置了农药的经营许可,但2001年《条例》修订后取消了这一规定,造成农药经营乱象丛生。首先表现在众多经营主体不合格。一是无证经营,既没有营业执照业没有农资经营许可证;二是超范围经营,有些单位和个人只有农资经营许可证,却经营农药,或者只有零售资格却零售批发一起做;三是转让证照,一些个体经营者没有经营许可证却挂靠在供销社或农技推广站等单位的名下经营农药。其次是经营主体素质不高。经营者本身不懂农药,不能一般识别假冒伪劣产品;不能为农民提前、产中和产后的技术服务,导致农残超标问题时有发生。三是利益驱驶,经销商极力推荐利润高的产品,质优价廉的产品受到排挤。
2.4废弃物管理制度缺失
我国是农药使用大国,以每年农药施用实物量100万吨计算,全国就需容量为100mL的包装物100亿个之多。据朱永霞等调查,90%的农民随手丢弃农药包装袋或少量剩余农药,这些废弃农药包装物一般为塑料、铝泊袋或玻璃制品等,难以降解,自然条件下可残留200~700年,不仅影响土壤结构,且造成随处可见的固体污染、白色污染。此外,包装物中的农药残留还会流入河流、渗入地下,引起水质下降,影响溞类等环境生物,引起蜂类、鸟类、家禽(畜)中毒,对人畜生命安全有一定的威胁[3]。德国、法国、比利时、巴西、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建立了不同的农药废弃物管理办法。法国是政府出面组织农药废弃物处理典型代表,法国农药工业协会(UIPP)2008年统计,回收了4950吨农药废弃包装物,占全年销售农药包装物的64%。2004年比利时的回收率高达92%[4]。从国情出发,迫切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的废弃包装物处置制度。
2.5研究监测制度缺失
条码技术是当今产品管理、现代物流、销售管理的基本信息化手段。目前,农药产品为数不多的未强制实行条形码管理的产品之一。由于缺乏相应研究和管理推动,不仅影响了农药产品销售流通的信息化水平,也制约了电子化监管措施的实施。其次,世界农药巨头在华战略发展布局问题同样需要研究。据《浙江省农药行业发展报告》对9家主要经销商调查统计,浙江省进口农药的市场份额逐年上升,进口农药的年销售额达到2.4亿元,市场占有率从2007年的35.0%上升到2011年的45.7%,在金华、台州、绍兴、嘉兴等地更是达到了50%以上,对国产农药形成了不小的冲击。从全国市场来看氯虫苯甲酰胺、氟虫双酰胺等产品在水稻害虫防治产品的市场份额逐年上升,其影响不容小视。农药行业同样需要未雨绸缪、超前应对,以防止外资掌控大豆压榨业及种业的教训重演。
3行业支持亟需加强
4对策与建议
4.1健全法律体系,优化监管体制
4.2创新思路理念,完善管理制度
4.2.1完善中国特色的农药登记制度
一尽快建立企业为主政府为辅助的农药登记制度。要根据中国农业实际,应建立企业为主政府为辅的登记制度,特别是在如小宗作物上农药登记,实行企业登记、政府补贴和资料保护机制,引导企业在小宗作物上的农药登记,解决小宗作物无药登记问题。二尽快建立证后监管制度。建立农药生产企业证后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核查机制,检查企业生产的产品与登记资料是否一致,特别是原药等重要原材料是否来自合法企业,压缩无证农药生产企业的生存空间。三尽快建立产品监测和再评价制度。对农药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药害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应用警示。对登记使用6~8年以上的有效成分进行再评价。评价其对环境和健康的风险,规范其使用范围、施用剂量、残留标准和安全间隔期的技术。具体方法,可通过政府立项或联合试验等形式,将其使用范围扩大可能使用的作物,企业则可通过交纳相对少的费用,实现其产品更多作物上的登记。所收取的经费设立专门再评价基金,用于其它有效成分的再评价或其它公益工作,实现政府、企业和农民共赢的格局。
4.2.2建立符合国情的农药经营许可制度
无论从国外管理经验,还是中国的管理实践来看,建立新型的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势在必行。从欧美等发达国家看,他们不仅建立了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还建立了农药使用者资格管理制度,对保障农产品安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起到了显著效果。从中国实践看,农药经营环节是农药管理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它不仅影响着企业的生产,如产品定制、添加隐性成分等,而且主导着农民的用药数量和习惯,进而影响农产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因此必须加强经营环节管理。此外,还可以借鉴医药管理的“执业药师”制度,来提升经营者的人员素质;借鉴“驾驶证记分”制度,加强对经营单位的动态管理。
4.2.3建立适合行业发展的监测研究制度
由于农药产业链较一般商品长,而农药管理却没有一个牵头主管部门。对于工信部门来说,农药产业规模小,不是重点;对于农业部门来说,保增收保供给是重点,农药管理同样不是中心工作;对于工商、质监部门,农药管理更是微不足道。事实上,农药行业管理上实际上缺少一个真正的“婆婆”,在行业规划、政策研究和和系统监测方面是一块短板,没有部门负责对农药产品条形码使用、信息统计、出口贸易技术壁垒和外资外企对农药市场战略布局等行业问题的研究,农药行业发展处于自我调节状态,迫切需要建立行业发展的监测研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