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申请农药生产许可有什么特殊要求?
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应当在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内建厂。
2、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化学农药原药生产范围?
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下企业可以申请化学农药原药生产范围:
(1)生产地址在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的已有化学农药生产企业;
(2)生产地址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的已有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
(3)地址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的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
3、哪些农药生产企业可以申请化学农药制剂生产范围?
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下企业可以申请化学农药制剂生产范围:
(1)已取得化学农药制剂的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且处于有效状态的农药生产企业;
(3)生产地址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的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
4、农药生产企业迁址有什么要求?
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化学农药生产企业迁址的,还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
5、一个企业可以在不同区域拥有多个生产地址吗?拥有多个生产地址企业的农药生产许可证是一个生产许可证号吗?
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能有一个生产许可证。
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拥有多个生产地址。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将在农药生产许可证中,注明每个生产地址的农药生产许可范围。
6、委托农药加工、分装有什么要求?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委托方应当取得待委托加工或分装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受托方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生产许可范围。
原药(母药)不得委托加工和分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其产品允许委托具有相应农药生产范围的农药生产企业分装。
7、农药生产企业已取得工信部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国家质检总局的农药生产许可证,能否接受相应剂型的农药产品委托加工或分装?
工信部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国家质检总局的农药生产许可证,明确了所生产农药的有效成分、剂型和有效成分含量,与新制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按制剂剂型确定生产范围有较大的区别。因此,已取得工信部颁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仅能受托加工或分装相应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农药生产许可证上指定的产品。
8、外贸公司没有取得产品的农药登记证,能否委托具有相应剂型生产许可范围的农药生产企业加工农药用于出口?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外贸公司没有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企业不能接受其委托,加工或分装农药。
9、委托农药加工、分装的农药标签有什么特殊要求?
与本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标签相比,委托加工、分装农药产品的标签有特殊要求,应当同时标注以下信息:
(1)委托人的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及其联系方式;
(2)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3)委托分装的农药,产品标签上应当同时标注加工日期、批号以及分装日期。
10、开展委托加工、分装活动,需要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吗?
符合委托加工、分装条件的,委托方与受托方可以签订合同等,确定委托加工、分装关系,不需要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但委托方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委托加工、分装产品的生产销售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11、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无生产批准证的,可以生产、经营相应的农药产品吗?
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可以不在标签上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取得农药登记证后,其产品可以在中国销售,或者委托农药生产企业分装,在中国销售。
中国境内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包括农药生产企业、新农药研制者,或者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无生产批准证的,一是可以申请办理相应生产范围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后,自己生产经营;二是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范围的的农药生产企业加工后,再进行销售。
12、新制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后,生产企业原来的标签还可以用吗?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现有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与本办法不符的,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生产企业可以使用原来的标签至2017年12月31日。在2018年1月1号以后生产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应当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
13、生产企业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后,再变更其生产范围,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如何计算?
生产企业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后,除延续外,在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生产范围或者变更许可证的其他内容,省级农业主管部门重新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但其有效期限不变。
14、某企业选择杀虫剂为申报载体,已经取得了悬浮剂的生产范围,如果未来要生产除草剂悬浮剂,是否要重新申请扩大生产许可范围?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按照原药(母药)品种、制剂剂型(同时区分化学农药或者非化学农药)进行标注。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农药制剂按剂型标注,不再区分杀虫、杀菌和除草剂等类别。企业已经取得了悬浮剂的生产许可范围,如果未来要生产除草剂悬浮剂时,不需要重新申请。但是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合理布局厂房,除草剂与杀虫剂、杀菌剂的生产布局,要求相对隔离。
15、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生产许可或者批准证书的,其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时,是按照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还是按已有农药生产企业申请?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该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生产许可或者批准证书,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应当在该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三十二条对其进行了细化,明确该类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时,应该按照新设立的农药生产企业申请。
16、企业已取得工信部核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件,现想增加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如何申请?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根据生产范围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7、如果制剂大包装中套2~3个小包装,如何设计才能符合农药标签管理规定?
每一个小包装上的标签都要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农药包装要符合《农药包装通则》等要求。
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和《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农业部2579号公告),农药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注二维码。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条,农药标签过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应当至少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
如果农药产品标签过小(如产品标签上无法标注二维码等信息)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上必须标注二维码。
19、二维码在标签上标注的具体位置有要求吗?添加二维码后,核准标签是否需要重新备案?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和农业部2579号公告,并没有明确标签上二维码标注的具体位置要求。但是企业在印制二维码时,要保证二维码能扫描操作和识读,并在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正常使用。
农药标签上的二维码属于自主标注的内容。添加二维码后,不需要向农业部申请重新核准标签。
20、农药标签上的二维码是一物一码、一品一码、一批一码,还是一剂型一码?
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和农业部2579号公告,农药产品标签上的二维码应具有唯一性,一个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
21、全国农药质量追溯系统的网址是什么?企业如何利用该系统实现农药产品可追溯?应注意什么?
农药企业应当确保追溯信息文件及印制的产品标签二维码的安全,避免丢失或被其他不法企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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