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储能电站手续办理流程!《北京市新型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月29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该文件适用于不低于500千瓦或500千瓦时的新型储能电站(抽水蓄能除外)的规划、备案、审批、设计、施工、验收等有关工作。具备电力储能系统特性且能量100千瓦时以上的分散式电化学储能装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文件明确,功率5兆瓦及以上新型储能电站(不含用户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监督注册申请。功率5兆瓦以下新型储能电站的质量监督由政府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原文如下: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管发〔202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新型储能电站建设管理,进一步明确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验收、并网等程序,促进我市新型储能产业安全可持续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新型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5日

北京市新型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额定功率不低于500千瓦或能量不低于500千瓦时的新型储能电站(抽水蓄能除外)的规划、备案、审批、设计、施工、验收等有关工作适用于本办法。具备电力储能系统特性且能量100千瓦时以上的分散式电化学储能装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新型储能电站,是由若干个利用储能介质从电力系统吸收、存储、转换和释放电能的储能系统及辅助设施组成并集中布局的电站。

第三条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各环节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齐全、准确的项目档案。

第三章管理程序

(一)“多规合一”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储能电站配套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多规合一”审查申请,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多规合一”审查意见。设备设施类安装工程无需办理。

(二)项目备案

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备案申请,区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备案证明。

(三)水影响和环境影响审批

项目建设涉及新建、改建和扩建输变电设施(100千伏以下除外)的,建设单位需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批复文书。

(四)规划许可

(五)并网设计评审

接入公共电网或单位内部电网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提出并网设计评审申请,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组织开展项目并网设计评审,并出具并网接入意见。

(六)施工图审查及消防审查

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施工图审查和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审查合格后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核发《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告知书》《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七)施工许可

对新型储能电站中的配套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取得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后,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质量监督注册

功率5兆瓦及以上新型储能电站(不含用户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监督注册申请。功率5兆瓦以下新型储能电站的质量监督由政府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九)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项目核验及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意见》及《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开展消防验收后,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项目涉及配套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项目涉及使用特种设备情形的,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开工告知、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手续,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十)并网接入

建设单位应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并网调试,并取得并网调试报告。

接入公共电网或单位内部电网的,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提供电网接入服务,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并网调试和并网验收工作,并出具并网验收意见。

(十一)其他

(十二)统筹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本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统筹管理,及时掌握项目建设动态信息,向建设单位提出加强项目管理的工作建议。

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八条项目设备管理

第九条并网调度管理

(二)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建立完善接网程序,明确并网调试和验收流程,按照接入电网条件和标准提供电网接入服务,配合开展并网调试及验收工作。

第十条施工安全管理

(一)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新型储能电站各参建单位进一步落实施工安全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北京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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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建部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4月10日,住建部发布关于修改三部规章的决定,包括《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26日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http://m.sxjzy.org/h-nd-22116.html?ivk_sa=1024320u
3.即日起,这类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行业动态(二)上一阶段工程完工后,如无法及时申请下一阶段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第九条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基坑支护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回填基坑等方式保证基坑安全。 https://www.ltcx.net.cn/news-content.aspx?article_id=3b6818af-82a5-4b0d-9513-72864fef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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