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地:建设单位可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首次申请应取得唯一施工许可编码!明年起,可不再上传施工合同!

10月23日,台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台州市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01、2024年起,建设单位可不再上传施工合同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工许可申请所需提供的施工合同可注明整体造价及分期造价,由合同网签系统同步至施工许可系统,建设单位可不再上传。

02、建设单位可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建设单位在依法确定勘察、设计、总包施工单位并具备满足分阶段要求的图纸和其他审批要件后,可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具体分阶段如下(详情可下滑查看原文):

2.建设单位在申报施工许可前,需在全过程图纸管理系统上传与分阶段内容对应的施工图。

3.建设单位申请房建工程、桥梁工程等不允许跳跃阶段申请。

4.分阶段施工许可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须保持一致。

03、其他

1.建设单位在首次分阶段申请时应当明确本次建筑工程施工范围和工程名称,取得唯一施工许可编码。

2.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应在工程完工后一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9月,浙江省住建厅发布《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机制的通知》。该文件已于2023年9月30日实施。

1、2024年起,建设单位可不再上传施工合同

1.自2024年1月1日起,施工许可申请所需提供的施工合同,由合同网签系统同步至施工许可系统,建设单位可不再上传。

2.加强施工图分类审查制度与施工许可衔接,对施工图后置审查或免予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凭图纸系统出具的图纸上传确认单作为施工许可证申报材料。

2、建设单位可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房屋建筑工程施行分阶段施工许可改革。建设单位在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具备满足施工要求的图纸和其他要件后,可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具体实施要求如下:

1.建设单位可根据施工进展需要,按照基坑围护、主体工程底板以下(不含底板)、主体工程底板以上、装饰装修及室外附属工程四个阶段分别或组合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可以按阶段顺序组合申请施工许可,不允许跳跃阶段申请。分阶段首次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通过申请施工内容变更方式申请余下阶段施工许可。

3.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应明确桩基工程和主体建筑由同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四个阶段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须保持一致。

4.建设单位申请主体工程底板以下(不含底板)、主体工程底板以上、装饰装修及室外附属工程阶段施工许可时,需提交与阶段内容相对应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

5.阶段申领的施工许可与质量监督手续同时办理。申请的阶段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内容时,应同时办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非特殊建设工程除外),并提交满足同时办理的相应材料。

6.质量监督机构应充分运用“浙里建”等数字化手段,着重加强分阶段施工许可项目批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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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4种工程,不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

下列工程不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

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外的其他行业工程;

2.整体立项的其他行业工程配套房屋建筑、市政工程;

3.既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4.拆除工程以及其他依法不实施施工许可制度的工程。

原文如下:

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我局起草的《关于台州市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如有建议、意见,请于2023年11月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处(行政审批处)。

联系人:吴工;

传真:0576-88517630;

地址:台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台州市开发大道692号广达嘉苑3号楼)二楼E区E09-E10窗口。

附件:1.关于台州市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关于台州市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23日

附件1:关于台州市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必要性

基于以上要求,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浙江省建设厅工作要求,贯彻落实省市两级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部署要求,完善施工许可管理机制,优化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加速推进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有必要制定《关于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试行)》(以下称《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一)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主要政策依据

6.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

7.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9.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16号)

10.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浙建质安发〔2022〕92号)

11.《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机制的通知》(浙建〔2023〕6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实施意见共5章。

(一)第一章实施范围。明确台州市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实施范围等。

(二)第二章实施标准。明确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各类项目分阶段申请施工许可的阶段划分标准:

(三)第三章实施要求。细化分阶段施工许可的下列要求:1、申请阶段的顺序和组合;2、施工总承包和施工合同;3、施工图和分类图审;4、规划许可与施工许可关系;5、施工许可与质量监督手续、消防、人防等事项关系。

(四)第四章强化监管。明确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加强事中事后核查、严格质量安全监管的具体要求。

附件2:关于台州市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布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按浙建〔2023〕6号文规定应当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配套工程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我省施工许可限额有关规定可以不申请或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的工程除外)。

二、实施标准

建设单位在依法确定勘察、设计、总包施工单位并具备满足分阶段要求的图纸和其他审批要件(如申请阶段的监理单位、用地、建设规划许可以及资金、场地、安全措施承诺等)后,可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具体分阶段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工程)

建设单位可根据施工进展需要,按照基坑围护、主体工程底板以下(不含底板)、主体工程底板以上、装饰装修及室外附属工程四个阶段(以下简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阶段)分别或组合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

1.轨道交通工程分阶段办理。可按行政区域(或里程、桩号)分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也可以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阶段(分别)申请,如可选择区间工程、车站工程、车辆段(停车场)、隧道、桥梁等。

2.单独立项的桥梁工程分三阶段办理。可按“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桥面系附属工程及管线”三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也可按行政区域(或里程、桩号)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3.单独立项的道路、隧道、管线、管廊等线性工程分阶段办理。可按行政区域(或里程、桩号、管线或分部工程)分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实施要求

1.建设单位申请房建工程、桥梁工程等可以按阶段顺序单独或组合申请施工许可,不允许跳跃阶段申请,其中首次申请非第一阶段即视同申请阶段及前面所有阶段组合,如房建工程第一、第二阶段不宜分开的应组合申请。如项目地质条件较好,由业主申请(需五方主体确认盖章),报经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房建工程第二阶段可包含主体工程底板。申请分阶段施工许可项目前面阶段同意办结后,建设单位通过申请施工许可变更方式申请余下阶段施工许可,且已上传资料无需上传。

2.分阶段施工许可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须保持一致。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应明确桩基工程和主体建筑由同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自2024年1月1日起,施工许可申请所需提供的施工合同可注明整体造价及分期造价,由合同网签系统同步至施工许可系统,建设单位可不再上传,如有变更需重新上传。

3.建设单位在申报施工许可前,需在全过程图纸管理系统(以下称图纸系统)上传与分阶段内容对应的施工图,其中房建工程第二阶段须包含地基基础分部,线上申请分类图审生成对应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对施工图后置审查或免予审查的项目为系统生成图纸上传确认单)。建设单位在申报施工许可前,需在图纸系统中将施工许可申请所包含的单体与其对应的施工图合格报告(或图纸上传确认单)进行关联。施工许可系统根据关联关系自动从图纸系统同步单体建筑信息和相应施工图合格报告(或图纸上传确认单),建设单位不再手动填写上传。仅申请房建工程第一阶段施工许可时,可不选择单体信息,业主可选择生成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后审免审项目需上传图纸)。

4.建设单位可选择分阶段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施工许可联办或简化申请材料。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中,用地手续可提供有效的土地证明文件;房建工程第一、二阶段,规划建设手续可提供经规划部门同意的建筑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任一材料,房建工程第三阶段,规划建设手续可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分阶段申请,规划建设手续可提供对应部分或整体对应的规划许可证。

四、强化监管

(二)加强事中事后核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属地建设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项目各责任单位资质、人员资格不符要求;是否存在与建设单位承诺书不符合的情况等。如检查发现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不履行承诺或存在有关违法行为的,应责令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将有关违法行为及证据移交有给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追究其违法行为责任。通过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发生不履行承诺事宜且拒不改正的企业,下一阶段施工许可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对前一阶段完工后,未及时申请下一阶段施工许可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对未取得本阶段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本阶段工程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核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

(三)严格质量安全监管。项目属地建设审批部门应实施开工审批监管服务联动,提前告知指导,加强分阶段施工许可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审批部门对项目分阶段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中业主三合一承诺内容应要求同步提供现场安全佐证材料或现场核查(重点核查围档、标牌、用电、消防、门口监控等照片,涉高坠、高压、基坑、高支模、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密闭空间等危险源防护措施及公示牌,如疑似不符要求可远程视频云检查或现场核查督促整改),非首次申请受理也可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或充分运用“浙里建”等数字化手段,如发现不符要求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取得分阶段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开工后,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同步确定监督员开展重点监督,发现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注册人员未履行承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切实落实勘察、设计等技术服务单位的主体责任,以及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终身责任。

五、其他要求

(二)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应在工程完工后一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三)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在许可的相应内容完工后,如无法及时申请下一阶段的开工建设手续,须立即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成品保护,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涉及基坑支护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应当采取回填基坑等有效措施保证基坑安全。

(四)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实施意见优化补充本地区分阶段施工许可实施细则。

THE END
1.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十)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办理中止施工及恢复施工相关手续。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满一年的,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对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信息及建筑施工场地是否具http://www.bjzjky.org/index.php?a=show&catid=6&id=7405
2.住建部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4月10日,住建部发布关于修改三部规章的决定,包括《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26日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http://m.sxjzy.org/h-nd-22116.html?ivk_sa=1024320u
3.即日起,这类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行业动态(二)上一阶段工程完工后,如无法及时申请下一阶段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第九条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基坑支护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回填基坑等方式保证基坑安全。 https://www.ltcx.net.cn/news-content.aspx?article_id=3b6818af-82a5-4b0d-9513-72864fef5654
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出管理办法解读及风险管理1.1不能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认定属于违法发包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 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的,所确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4/1120/8111135021007001.shtm
5.深圳拟规定停车场充电桩配置比例不应低于30%,100%预留充电桩建设(二)在国有未出让建设用地的独立地块上新建(改扩建)充电设施项目,应按照《深圳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办法》在项目所在辖区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 施工许可 (一)涉及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改扩建)且建设规模超过限额(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或者市政工程造价https://www.evpartner.com/news/12/detail-62989.html
6.住建厅:明确“评定分离”适用范围调整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资质住建厅:明确“评定分离”适用范围、调整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资质改革平稳过渡 近日,江苏省住建厅印发《2022年全省建筑业工作要点》。 资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出台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和指导意见,制定我省配套文件,加强政策解读宣贯,确保资质改革平稳过渡。 http://ycjt2007.cn/newshy/zjtmqpdfls_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