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说契税缴纳期限

也就是说,只要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的当天就已经产生契税纳税义务了。什么是权属转移合同?就是我们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该合同就是权属转移合同。

有人说,这规定有点严格了吧,合同签订仅是双方达成一致,此时还没拿到房屋钥匙,假如说合同签订后,后期合同又作废了咋办呢?这个问题问的好。

契税也是一样,《房屋销售合同》签订当天已触发契税纳税义务,但不是当天就得交税,而是在规定期限前申报缴纳。

契税的申报缴纳期是如何规定的?

《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上述条款有两个关键地方,一个是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另一个是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鲁财税[2017]1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山东省对契税纳税期限的规定是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也就是说,什么时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什么时候申报缴纳契税。这也是我们一贯思维认为的啥时候办证,啥时候缴纳。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

广西的规定是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即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这就跟咱的一贯思维不一样办证前缴纳。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对此作出了修改:第一条规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甘肃省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第一条规定:“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甘肃省对契税纳税期限的规定也是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缴纳契税。

江苏省规定:

苏地税规〔2015〕3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江苏省对契税纳税期限的规定也是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缴纳契税。

浙江省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房屋、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机构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浙江省对契税纳税期限的规定也是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缴纳契税。

可见,绝大部分省都已调整到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缴纳契税。具体执行得看自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

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后期合同作废,契税咋处理?

回到上述问题,房屋销售合同签订后,又作废的,如果在产权登记前作废,签订时虽发生纳税义务,但是无需缴纳契税。如果办理完产权登记缴纳契税后,合同作废的,根据《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规定: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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