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只要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的当天就已经产生契税纳税义务了。什么是权属转移合同?就是我们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该合同就是权属转移合同。
有人说,这规定有点严格了吧,合同签订仅是双方达成一致,此时还没拿到房屋钥匙,假如说合同签订后,后期合同又作废了咋办呢?这个问题问的好。
契税也是一样,《房屋销售合同》签订当天已触发契税纳税义务,但不是当天就得交税,而是在规定期限前申报缴纳。
契税的申报缴纳期是如何规定的?
《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上述条款有两个关键地方,一个是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另一个是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鲁财税[2017]1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山东省对契税纳税期限的规定是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也就是说,什么时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什么时候申报缴纳契税。这也是我们一贯思维认为的啥时候办证,啥时候缴纳。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
广西的规定是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即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这就跟咱的一贯思维不一样办证前缴纳。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对此作出了修改:第一条规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甘肃省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第一条规定:“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甘肃省对契税纳税期限的规定也是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缴纳契税。
江苏省规定:
苏地税规〔2015〕3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江苏省对契税纳税期限的规定也是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缴纳契税。
浙江省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房屋、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机构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浙江省对契税纳税期限的规定也是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缴纳契税。
可见,绝大部分省都已调整到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缴纳契税。具体执行得看自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
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后期合同作废,契税咋处理?
回到上述问题,房屋销售合同签订后,又作废的,如果在产权登记前作废,签订时虽发生纳税义务,但是无需缴纳契税。如果办理完产权登记缴纳契税后,合同作废的,根据《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规定: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推荐阅读
资产划转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六、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
214
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契税是含增值税还是不含
今天有人问,土地出让金计征[链接]契税是按不含税吗?我们先看一下依据,根据《关于[链接]营改增后契税[链接]房产税土地[链接]增值税[链接]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