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是建国初期为恢复生产,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而成立的农村生产互助组织。是人民公社的较低级形式,在当时人力物力有限的情况下产生。后来农业合作社的活动不断扩大,才于1958年发展成人民公社。
新时期的农业合作社:
全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流通领域撮合成交或直接组织农产品交易,迎合了农业、农村和农民(三农)的发展需求,在厂商和农民,城市和农村之间筑起金色的经济桥梁。它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推动农民走向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二、农业合作社作用
1、政府与社员之间的桥梁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将社员的各种信息和诉求收集整理后理性地传递给政府,并将政府的农业政策传达给社员。借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可以通过较少的投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比较全面、真实的信息,又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社的帮助促进政府政策的顺利推行。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帮助政府决策方面也能发挥独特的作用。专业合作社对所从事的行业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既了解社员意愿,又了解国家发展状况。专业合作社参与政府决策,不仅有助于避免一些决策失误,还能够促进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
2、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是为农民的专业化生产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有利于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例如,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种植习惯、经济基础等确定适合当地发展的产品以后,可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集体商标、地名商标,通过品牌化经营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敖汉旗四家子镇成立的“敖汉塞沃肉牛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统一引牛、统一标准化饲养、统一饲料、统一防疫、统一销售的“五统一”模式,现已发展社员32名。社员养牛从品种引进、饲养管理、饲料调制、疫病防治等得到了可靠的技术保障,专业合作社已成为科技服务的平台。由于实现了股份合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内带农户、外联市场的局面,把分散的千家万户生产有效地整合起来,提高了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和养牛户的组织化程度,增加了养牛户的经济效益,合作社与社员达到了“双赢”效果。
三是加强社员自律,协调专业合作社的内外部关系。农业生产的分散化和非组织化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利用组织手段协调农户关系,规范农户行为,提高产品质量;可以利用其行业代表身份,协调社员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可以统一、协调社员的集体行动,争取比较有利的市场竞争和谈判地位。
3、农民利益表达的有效渠道
4、参与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组织保障
5、推进农村民主管理的重要载体
6、拉动经济发展,解决发展资金短缺
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农业合作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加强政府与社员的联系上,这对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存在由重要意义。农业合作社能将很多零散的农户联系起来,使得农业生产专业化、商业化,这对农业技术的提高是由很大的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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