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服务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

乡村振兴,关键在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要求,更好地吸引各类人才在吉林乡村振兴中建功立业、激发人才参与乡村振兴活力,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培育打造农业农村生产经营及二三产业人才

1.实施乡村振兴人才培育计划。依托高等院校、农民职业培训机构、乡土人才培养基地等资源开展线上线下培训,减免农民学习费用。将农村“两后生”和转移劳动力纳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范围。统筹用好中央和省级各类培训补助资金,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需要举办各类培训班,重点面向高素质农民、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农村电商人才、乡村工匠、农村社工人才、农村法律人才等乡村人才,力争每年培训各类乡村人才3万人次。鼓励各地创建具有地方产业特色的乡村人才培训基地、名师工作室、大师传习所等,对引领带动效果好的,省里将给予3—10万元资金支持。

2.实施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金融扶持计划。鼓励各地引导返乡创业成功人士回报家乡、投资家乡、发展家乡。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在乡村创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给予最高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为22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220万元;创新担保方式,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等各类创业实体)给予最高4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3.创新乡村人才职称评价机制。探索开展乡村振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对包括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民、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电商营销人员等各类乡村人才开展农经师、农技师、农艺师等职称评价。坚持把论文写在大地上,制定符合现代乡村人才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不受学历、专业等限制,重点以经营管理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和示范带动作用等作为考核评价依据。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和中级以下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每年评定2000名左右,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等级由同级财政每年分别给予补贴3000元、2000元、1000元,连续发放5年。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获得职称的乡村人才,优先提供信息技术、融资支持,优先安排学习培训,优先获得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政策补贴等。

4.大力培育乡村工匠。完善乡村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省级人社部门定期发布乡村技能人才评价指导目录,面向现代农民、乡村手工业者、传统艺人等开展技能等级评价。乡村技能人才技能等级认定,由市级人社部门统筹组织实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考核认定、考评结合、以赛代评、以项目代评等方式组织评价。对有突出贡献人员可破格评定相应技能等级。对取得相应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一定职业培训补贴。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

5.举办乡村振兴人才技能大赛。每两年举办一届全省乡村振兴人才技能大赛,对参赛成绩合格以上选手直接认定相应技能等级,对获得优异成绩的选手破格认定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技能等级。鼓励各地举办各类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鼓励各级政府对优秀项目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同时,对示范效果好的,省财政将以奖补形式给予适当补助。

二、留住用好乡村公共服务和治理人才

6.加强乡镇党政人才队伍建设。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特别是乡镇党委书记,在县域内按照一职二备的比例择优遴选储备一批乡镇党委书记后备人才。每年有计划开展乡镇干部全覆盖培训。实行乡镇编制专编专用,乡镇新录用公务员在乡镇服务期限不低于5年(含试用期)。落实乡镇工作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确保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收入高于县直机关同职级人员。

8.推动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整体优化提升。按照市统、县管、乡用的原则,注重从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本乡本土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人员中选拔村党组织书记。全面落实村党组织书记县级备案管理制度和村“两委”成员资格联审机制,实行村“两委”成员近亲属回避,净化优化村干部队伍。加大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招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力度。以市县两级党校(行政学校)为主体,加强对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等乡村干部队伍的培训。县级党委每年至少对村党组织书记轮训1次,保证每人每两年至少参加1次县域外培训,支持村干部和农民参加学历教育。

9.建立村干部岗位基本报酬保障机制。村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标准核定,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其他村“两委”干部的基本报酬,原则上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80%的比例核定。

10.建立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县管校聘”,推广城乡学校共同体、乡村中心校模式。加强县域卫生人才一体化配备和管理,在区域卫生编制总量内统一配备各类卫生人才,鼓励实行“县聘乡用”和“乡聘村用”。县乡级事业单位新增设专业技术正高级比例为2%,专业技术副高级、中级岗位比例最高可上浮4%和7%。其中,沿边县(市)事业单位新增设专业技术正高级比例3%,专业技术副高级、中级最高可上浮5%和9%。新增设乡镇综合服务中心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设置为2:18:50:30(沿边乡镇3:20:55:22),可由人社部门进行行业(部门)内统筹或县域内统筹核定。在此基础上,人社部门可按本地区乡镇等基层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3%的增核比例作为机动岗位,在乡镇等基层事业单位范围内统筹使用,重点向艰苦边远、重点帮扶、少数民族和沿边地区乡镇倾斜。

12.创新乡村卫生健康人才培养使用机制。下放卫生系列职称评审权限,支持县级人社部门对本地卫生健康人才开展职称评审。深入实施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推进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引导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在省内5所医疗卫生高等院校实施“本土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每年根据各地区实际需求招收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毕业后重点服务本土乡村。启动“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医计划”,定向培养一批源于本乡本土的大学生乡村医生,多途径培养培训乡村卫生健康工作队伍,落实乡村医生待遇。强化乡村卫生健康人才薪酬激励,在绩效工资总量内,各地可自主建立医务人员收入自主分配制度。影像学、妇科、儿科等乡村急需紧缺卫生健康专业毕业生,毕业后参加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的,享受紧缺人才招聘政策。聘用后签订在县乡服务期限不低于5年聘用合同的,在校期间学费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县乡一次性全额返还(服务期每少1年相应扣减)。

13.建立各类人才定期服务乡村制度。建立城市医生、教师、科技、文化等人才定期服务乡村制度,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乡村和涉农企业创新创业,充分保障其在职称评审、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大力引导原籍企业家、经济文化能人等群体以投资兴业、援建项目、助学助教、捐资捐物、法律服务等多种方式,反哺故里、报效桑梓。落实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要求。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1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在乡镇(含)以下一线工作满30年且聘任中级职称满10年的专业技术人员,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推荐评审通过,可不占单位职数,直接评聘副高级职称。鼓励本地事业单位新招聘工作人员到乡村基层事业单位或重点帮扶企业服务锻炼,基层服务期满半年的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务锻炼期间,可直接执行聘用岗位工资,同时按服务地区类别分别上浮2、3、4、5级工资,并享受所在地各类津贴补助。

三、大力引进培养农业农村科技人才

14.实行农业农村科技人才各项专享政策。创新农技人员职称评价机制,突出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向服务基层一线人才倾斜。对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黑土地保护、食品加工等涉农专业技术人才,业绩突出的,享受省级及以上人才称号直推直报、单独评审专享倾斜政策。在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创建工作中,对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优先推荐至人社部和优先支持创建。对从事涉农专业研究和成果转化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及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实行职称专门认定、资金优先支持。实施基层农技人员素质提升工程,重点培训年轻骨干农技人员。

16.打造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依托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等平台,发现人才、培育人才、凝聚人才。进一步加大对艰苦边远县乡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与支持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适当资金补助。进一步落实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的净收入,以不低于70%的比例,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或者团队进行奖励。单位对职务技术成果转移收益分配依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带项目到乡村成果落地或者带科技成果到乡村成功转化的人才(团队),享受所在市(州)、县(市)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政策,鼓励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进行奖励。健全农业农村科研立项、成果评价、成果转化机制,鼓励和推动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和从事科技服务活动,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17.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培养新型农民、增进民生福祉、促进乡村振兴的实际需求,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选派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采取专设岗位、对口选派、组团帮扶等方式,深入基层开展为期两年的对口帮扶。落实帮扶人员挂任职务、职称先评、待遇保障等政策。鼓励帮扶人员带成果、带项目、带资金到帮扶地进行成果转化合作,享受帮扶地项目引进或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政策,鼓励帮扶地企事业单位通过股权激励、收入分红等方式对帮扶人员进行奖励。鼓励帮扶人员通过资金入股、技术参股、有偿服务等形式,联合帮扶地企业和专业大户,领办创办科技创新型、技术服务型企业和致富项目。帮扶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根据驻点帮扶工作实际天数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给予补助。

四、建立健全乡村人才振兴体制机制

19.制定乡村人才专项规划。对标乡村振兴战略需求,综合评估乡村人才供求数量、结构以及乡村人才队伍现状,省市县三级科学谋划制定乡村人才振兴5年规划和中长期远景目标,推动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20.发挥各类主体服务乡村振兴作用。依托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涉农企业等各类主体,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培养培训模式,将涉农教育资源延伸覆盖至村和社区。推进我省建设涉农学科专业或开设特色工艺班次,鼓励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留守妇女等报考高职院校,可适当降低文化素质测试录取分数线。采取委托培养、订单培养等方式,以长短结合、弹性学制、“半农半读”等形式,开展乡土人才专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各类技工院校每年培养培训不少于1.5万人次,纳入各地人社事业发展考核指标。

21.开展乡村振兴人才选拔。对带领农民群众共同致富,推动乡村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每两年评选500名左右“十杰百优”人才。评选的“乡村振兴十杰人才”,可享受高层次人才“吉享卡”。“十杰百优”人才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各行业领域人才,可破格评定高级职称或高级技术技能等级,可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人才评选,享受高层次人才国情研修、专家休假等方面政策。

22.健全乡村人才服务保障体系。完善扶持乡村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建好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农村发展条件,提高农村生活便利化水平,吸引城乡人才留在农村。完善乡村人才认定标准,做好乡村人才分类统计,加强乡村人才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人才管理网络。加强人才管理服务工作,大力发展乡村人才服务业,引导市场主体为乡村人才提供中介、信息等服务。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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