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数据资产,是指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货币计量的,且能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数据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数据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执行数据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基本遵循
第五条执行数据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数据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数据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组成部分的价值可能有别于作为单项资产的价值,其价值取决于它对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数据资产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时,需要采用适当方法区分数据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贡献,合理评估数据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执行数据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第三章评估对象
非实体性是指数据资产无实物形态,虽然需要依托实物载体,但决定数据资产价值的是数据本身。数据资产的非实体性也衍生出数据资产的无消耗性,即其不会因为使用而磨损、消耗。
依托性是指数据资产必须存储在一定的介质里,介质的种类包括磁盘、光盘等。同一数据资产可以同时存储于多种介质。
可共享性是指在权限可控的前提下,数据资产可以被复制,能够被多个主体共享和应用。
可加工性是指数据资产可以通过更新、分析、挖掘等处理方式,改变其状态及形态。
价值易变性是指数据资产的价值易发生变化,其价值随应用场景、用户数量、使用频率等的变化而变化。
第四章操作要求
第十五条执行数据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履行适当的资产评估程序。
场景因素包括数据资产相应的使用范围、应用场景、商业模式、市场前景、财务预测和应用风险等。
质量因素包括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完整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可访问性等。
数据质量评价采用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和德尔菲法等。
第五章评估方法
第十九条确定数据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第二十条执行数据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第二十一条采用收益法评估数据资产时应当:
(一)根据数据资产的历史应用情况及未来应用前景,结合应用或者拟应用数据资产的企业经营状况,重点分析数据资产经济收益的可预测性,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二)保持预期收益口径与数据权利类型口径一致;
(三)在估算数据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时,根据适用性可以选择采用直接收益预测、分成收益预测、超额收益预测和增量收益预测等方式;
(四)区分数据资产和其他资产所获得的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收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
(五)根据数据资产应用过程中的管理风险、流通风险、数据安全风险、监管风险等因素估算折现率;
(六)保持折现率口径与预期收益口径一致;
第二十二条采用成本法评估数据资产时应当:
(三)确定数据资产价值调整系数,例如:对于需要进行质量因素调整的数据资产,可以结合相应质量因素综合确定调整系数;对于可以直接确定剩余经济寿命的数据资产,也可以结合剩余经济寿命确定调整系数。
第二十三条采用市场法评估数据资产时应当:
(一)考虑该数据资产或者类似数据资产是否存在合法合规的、活跃的公开交易市场,是否存在适当数量的可比案例,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二)根据该数据资产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可比案例,例如:选择数据权利类型、数据交易市场及交易方式、数据规模、应用领域、应用区域及剩余年限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数据资产;
(三)对比该数据资产与可比案例的差异,确定调整系数,并将调整后的结果汇总分析得出被评估数据资产的价值。通常情况下需要考虑质量差异调整、供求差异调整、期日差异调整、容量差异调整以及其他差异调整等。
第二十四条对同一数据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所获得的各种测算结果进行分析,说明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
第六章披露要求
第二十五条无论是单独出具数据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还是将数据资产评估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都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二十六条单独出具数据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数据资产基本信息和权利信息;
(二)数据质量评价情况,评价情况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评价目标、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及问题分析等内容;
(三)数据资产的应用场景以及数据资产应用所涉及的地域限制、领域限制及法律法规限制等;
(六)利用专家工作或者引用专业报告内容;
(七)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单独出具数据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有关评估方法的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