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检察:公益诉讼清剿农资“黑户”为乡村振兴助力赋能

“你们店售卖的农药、化肥有无检验检测报告?是否有部门进行质量抽检、是否建立进销货台账?”公益诉讼检察官深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农资经营集中场所,围绕种子、农药、肥料等行业开展走访调查。

在走访调查中发现两家农资店存在购销台账未按照规定保存两年,且未及时按规定在“农资大管家”系统中录入购进农药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等信息,系统销售记录信息不齐全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发现的问题,检察官向农资经营户及农资购买者宣讲了涉农法律法规以及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

针对职能部门对行政区内农资店农资购销管理怠于履行职责,该院依法向沙湾市农业农村局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接到检察建议后立即行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农资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农资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健全进货销售台账,并对其进行宣传教育。

农资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农民群众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关乎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沙湾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负责人余传备说,“下一步,我们将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加大对农资市场价格和质量的监督检查,促进农资市场良好运行,为全市农业生产安全筑牢检察公益保护的‘防护墙’,为乡村振兴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发现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原标题:《沙湾检察:公益诉讼清剿农资“黑户”为乡村振兴助力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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