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合肥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4月26日上午,合肥举办首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颁发仪式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系列专题活动,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销售新型专利侵权电动叉车

2023年5月26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收到王某请求书,称合肥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拼多多网店中销售的“电动叉车”涉嫌侵犯了王某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2023年7月20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经审理比对,作出裁决:合肥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案例2

销售假冒某品牌美缝剂被判刑

2022年12月12日,合肥市公安机关接报警称,某网店销售的某品牌美缝剂系假冒产品。

经查:2021年8月至2023年1月,骆某某组织陈某等人生产假冒美缝剂产品,再经徐某兴等人在10余家网店销售,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

2023年12月7日,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骆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5万元,判处徐某某等人有期徒刑3-4年不等,其余15名另案处理。

案例3

销售侵权产品被罚款

2022年12月5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安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承建项目的施工场地进行检查,发现涉嫌侵犯“KOHLE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连体坐便器24件、台下盆2件、浴缸4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涉嫌侵权产品。

2022年12月16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市场调查方式确定涉案产品货值,确认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1.3万元。2023年2月2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侵权产品,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就职期间侵犯公司商业秘密

被告黄某入职某技术有限公司时与该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市场、芯片等信息属于公司商业秘密,并约定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及惩罚措施。

2023年3月1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黄某侵犯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黄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案例5

销售盗版义务教育教科书被判刑

2019年9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徐某某、谢某某从山东聊城大量购买盗版义务教育教科书,在其网店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为436.85万元。

2023年5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10万元;被告人谢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不服上诉。

2023年8月1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6

网店店主复制发行大量音乐作品被罚

2023年10月30日,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剑网2023”专项行动期间通过网络巡查发现某网店正在销售“某某音乐U盘”。

经查,截至2023年11月,该网店经营者共复制发行含大量音乐作品的U盘140个,违法经营额10640元,违法所得3887.8元。

案例7

推广销售未经审定农作物品种被罚

2023年8月14日,合肥市农业农村局对安徽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农作物品种进行现场检查。

2023年8月17日,执法人员以种子审定编号和引种编号为突破口,查明该公司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水稻种子的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18日,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推广销售该种子行为,并作出没收剩余违法种子15千克、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牟利被罚

2023年9月22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查实安徽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在其经营的电商平台网页上宣传,擅自使用他人“某麻鸭”地理标志专用标识,违法所得为40455.38元。

肥西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某麻鸭”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作出没收涉案10袋某麻鸭、没收违法所得40455.38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恶意申请商标被罚

2023年1月5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合肥某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2022年4月,该公司为王某代理了3件“LAEEB”商标注册申请,该商标与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吉祥物“La'eeb”对比,字母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属于恶意申请商标注用行为。

案例10

集中化解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2023年下半年,某知名纸业有限公司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数十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2023年底,高新区人民法院将其中5起案件委托自贸区调委会(调委会设在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调解。

自贸区调委会安排经验丰富的调解员牵头,邀请庐江县知识产权纠纷调委会联合调解,同时邀请省商标协会专家释法明理,促成案件每起按照3500元的赔偿标准赔偿达成调解协议。

经双方同意共同申请了司法确认,高新区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给予司法确认。

THE END
1.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不属于侵犯专利权从今年年初开始在云南西双版纳中的15头亚洲象集体向北迁徙,一路经过人们的生活区域,破坏农作物庄稼。有人分析大象迁徙的很大原因是食物数量减少,而自然保护区也已经被们的村庄所包围,一条条公路将保护区割裂开来。 (1)亚洲象体型巨大,按照身体内有无脊柱,我们可以将其归类为( ) A. 无脊椎动物 B. 脊椎动物https://www.shuashuati.com/ti/24b50c3e2e6d49388bcc84e1d1008eb5.html?fm=bd25958066b6918225e451c23d1479d429
2.最高法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7)摘要在再审申请人曹桂兰、胡美玲、蒋莉、蒋浩天与被申请人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182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人民法院在专利侵权案件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时,判断权利人作出的意见陈述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4/id/3278877.shtml
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年3月第1号(总127号(二)坚持聚焦中心,提升服务大局实效。在推进专项斗争过程中切实做好检察环节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积极防范、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涉黑涉恶案件中暴露出的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撰写《荆门市检察机关近五年来办理金融领域犯罪案件分析报告》,获得市委领导批示肯定。 http://www.jmrd.gov.cn/rdgb/cwhgb/2021-06-11/3856.html
4.仲裁申请书制作方法12篇(全文)请求人在2009年1月发现被请求人生产销售侵犯专利“汽车方向盘锁”的侵权产品,在2009年5月向温州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处理,温州市知识产权局对被申请人进行了现场查处且组织了开庭审理。后经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协商,与2009年7月4日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证据一)。和解协议第一条约定:“https://www.99xueshu.com/w/fileg439jcd3.html
5.[转载]转基因主粮的若干资料汇集::中国科技战略研究网博客中国种植的转基因主粮,必须限定在美国孟山都等生物公司已经具有的专利之内。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为什么美国孟山都等生物资本没有申请转基因小麦的专利?孟山都公司自己解释得十分清楚,因为美欧国家老百姓的主食是小麦,如果申请了转基因小麦的专利,会引起美欧国家老百姓的恐慌和反对,对推广转基因作物不利,所以没有申请转http://2015.casted.org.cn/blog/index.php?blogId=1052
6.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十大行政审判典型案例(精选6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https://www.360wenmi.com/f/filexmskpi2h.html
7.守护农业之芯——植物品种IP保护“十问十答”3、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容易触发惩罚性赔偿。我国种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期,行业内经常出现销售“白皮袋”种子、租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推广未经登记品种等行为。种植相关品种往往是相关主体的主业,也容易出现重复侵权情形。对此,《若干规定(二)》第十七条有针对性地给出了认定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法律依据。在当前加强植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894704314745279